[2019師德師風及法律法規知識競賽]黨紀政紀法律法規知識競賽試題
)。A、注冊公司 B、投資參股或購買上市公司股票
C、購置不動產 D、進行其他經營活動
四、判斷題(共125個,每題2分)
1、切實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勇于揭露和糾正工作中的缺點、錯誤,堅決同消極腐敗現象作斗爭是每一名黨員的義務。( √ )
2、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和在非黨組織中的黨組外,都由選舉產生。( √ )
3、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民主集中相結合的制度。( × )
4、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群眾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準。( × )
5、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和基層委員會監督下級黨委、紀委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 )
6、黨的地方各級紀委和基層紀委在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領導下,受理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行為的檢舉和黨員的控告、申訴,保障黨員的權利。( √ )
7、黨委(黨組)、政府以及黨委和政府和職能部門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完善管理機制、監督機制,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 )
8、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執行和考核,應與民主評議、民主測評領導干部相結合,廣泛聽取黨內外群眾的意見。( √ )
9、違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的規定選拔任用干部,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 )
10、黨員基本權利包括: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并要求有關組織給以適當答復。( × )
11、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 √ )
12、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開除黨籍。( × )
13、入黨誓詞是:我志愿加入中國共產黨,擁護黨的綱領,遵守黨的章程,履行黨員義務,執行黨的決定,嚴守黨的紀律,保守黨的秘密,對黨忠誠,積極工作,為共產主義奮斗終身,隨時準備為黨和人民犧牲一切,永不叛黨。( √ )
14、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是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 √ )
15、黨的地方各級紀委和基層紀委在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領導下,協助同級黨的委員會組織協調黨內監督工作,組織開展對黨內監督工作的督促檢查。( √ )
★16、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對所在委員會常委、委員和派駐機構、派出的巡視機構的負責人進行監督。( √ )
17、黨委(黨組)、政府以及黨委和政府和職能部門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履行監督職責,對所轄地區、部門、系統、行業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 )
18、領導干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列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報告的一項重要內容。( √ )
19、領導干部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法違紀知情不管的,責令其辭職或者對其免職。( √ )
20、黨員享有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接受黨的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 )
21、黨員享有在黨的會議上和黨報黨刊上,參加關于黨的政策問題討論的權利。( √ )
22、黨員享有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 )
23、黨員享有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的權利。( √ )
24、黨員享有要求處分違法亂紀的黨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干部的權利。( √ )
25、對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半數以上的人數決定。( × )
26、預備黨員必須面向黨旗進行入黨宣誓。( √ )
27、紀檢監察機關負責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28、黨員享有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并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復的權利。( √ )
29、黨員享有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的權利。( × )
30、黨員享有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的權利。( √ )
31、黨員享有申請辭職的權利。( × )
32、黨員享有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的權利。( × )
33、黨員享有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的權利。( √ )
34、黨員享有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證或辯護。( √ )
★35、對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經過上級黨的委員會批準。( √ )
36、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是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 × )
37、各級黨委(黨組)應將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列入年度總結或工作報告,報上級黨委、紀委。(√ )
38、監察機關負責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 )
★39、國家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設置公務員崗位序列。( × )
★40、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非領導職務和專業技術職務。( × )
★41、定期考核的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職務、級別、工資以及公務員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 √ )
★42、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逐級晉升。特別優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規定破格或者越一級晉升職務。( √ )
43、公務員解除處分后,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 )
★44、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任職前公示制度和任職試用期制度。( √ )
★45、公務員定期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和不稱職三個等次。( × )
46、領導成員應當引咎辭職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現任領導職務,本人不提出辭職的,應當責令其辭去領導職務。( √ )
47、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公務員可以辭退。( √ )
★48、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 √ )
49、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是改組。( × )
★50、下級黨組織拒不執行上級黨組織決定的,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 )
51、對于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黨員,可以依照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 )
52、只要不以自己的名義經商辦企業,將不受黨紀處分。( × )
53、個人借用公款超過一年不還的,應追欠公款,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 )
★54、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如果決定撤銷某個職務,必須從其擔任的最低職務開始依次撤銷。( × )
★55、對于挪用社保基金和救災、搶險等款物的,應當依照規定從重或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 )
★56、撤消某黨員黨內職務的處分并不影響其擔任黨外組織的職務。( × )
★57、對于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期滿二年后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可以再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 × )
58、公務員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年滿十六周歲;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等條件。( × )
59、處分決定機關認為對公務員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作出處分決定。( √ )
60、公務員在年度考核中,連續三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應予以辭退。( × )
61、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 × )
62、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工作變動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辭去現任職務的,應當履行辭職手續。( √ )
63、公務員受記過處分的期間為一年。( √ )
64、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總則規定,主動退出違紀違法所得的,可以依照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 )
65、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黨員應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 )
66、《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 √ )
67、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 √ )
68、公務員應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 √ )
69、公務員可以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 )
70、公務員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不得辭去公職。( √ )
71、處分決定機關應當以口頭形式將處分決定通知公務員本人。( × )
72、公務員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應予以辭退。( √ )
73、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不承擔相應的責任。( × )
74、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只對其領導和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 )
75、黨的工作人員,是指黨的各級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和黨的基層組織中專職、兼職從事黨內事務的黨員。( √ )
76、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職務、職稱、學歷、學位、獎勵、資格等其他利益,應當由承辦案件的紀檢機關或者由其上級紀檢機關予以糾正。( × )
★77、受到警告處分的黨員,半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職務的黨外職務。( × )
78、上一級監察機關認為下一級監察機關的監察決定不適當的,可以責成下一級監察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 )
79、上一級監察機關認為下一級監察機關的監察決定不適當的,必要時可以直接作出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 )
80、行政機關公務員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可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 )
81、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 √ )
82、辦案人員與被調查的公務員是近親屬關系的,應當回避。( √ )
83、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已經被立案調查,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監察機關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 × )
84、被調查的公務員在違法違紀案件立案調查期間,可以交流、出境、辭去公職或者辦理退休手續。( × )
85、公務員受記大過處分的期限為12個月。( × )
86、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屬于國家財產以及不應當退還或者無法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繳國庫。( √ )
87、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對主管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處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查決定。( × )
88、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處分期滿解除處分后,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 )
89、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對主管行政機關作出的監察決定不服,提出復審、復核期間,原決定停止執行。( × )
90、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并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后,應當解除處分。( √ )
91、行政機關公務員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并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應當免予處分。( × )
92、行政機關公務員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 )
93、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已經被立案調查,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任免機關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 √ )
94、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應當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 √ )
95、公務員受警告處分的期限為12個月。( × )
96、對于持有不同意見的黨員,只要本人堅決執行黨的決議和政策,就不得對其歧視或者進行追究。( √ )
★97、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自收到監察決定或者監察建議之日起六十日內將執行監察決定或者采納監察建議的情況通報監察機關。( × )
★98、監察機關在調查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時,經縣級以上監察機關領導人員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 √ )
99、行政機關公務員2人以上共同違法違紀,需要給予處分的,根據各自應當承擔的紀律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 )
★100、行政機關公務員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 )
★101、被撤銷處分或者被減輕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工資福利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 )
★102、行政機關公務員受到開除處分后,沒有新工作單位的,其本人檔案轉由其戶籍所在地人事部門管理。( × )
★103、除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務院決定外,行政機關可以以其他形式設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事項。( × )
★104、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 )
105、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免予開除處分。( × )
★106、行政機關公務員不因提出復核、申訴而被加重處分。( √ )
★107、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決定、命令、指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政策的,監察機關可以提出予以糾正或撤銷的監察建議。( √ )
★108、監察機關作出的監察決定,有關部門必須執行。但監察建議則沒有約束力,有關部門可自行決定是否采納。( × )
109、有關部門和人員在收到監察決定或者監察建議之日起十五日內應當將執行、采納的情況通報監察機關。 ( × )
110、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嚴禁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 × )
111、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嚴禁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 )
112、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領導干部可以強制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 )
113、在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過程中,領導干部不得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確定后,擅自批準調整土地用途。( √ )
114、在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中,領導干部可以對不符合商品房預售條件的開發項目,為其發放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 )
115、黨員領導干部為工作方便可以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 × )
116、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可以借用本單位的公款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 )
117、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領導干部可以要求中標人分包、轉包建設工程。( × )
118、縣(處)級以上黨員干部可以擅自用公款配備、使用通信工具。(×)
119、國有企業領導干部可以在不違反國有資產監管程序和企業規章制度的情況下,決定對外投資、借貸、融資、擔保等重大事項。(√)
120、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可以以單位名義集資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121、黨員領導干部不得接受下屬單位或地方、部門及企業事業單位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動。(√)
122、要嚴明黨的組織紀律,堅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公道正派用人,反對獨斷專行、軟弱放任和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123、第十六屆中央紀委第五次全會后,領導干部接受有關單位和個人的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不論數額多少,一律給予警告以上的黨紀處分直至開除黨籍,或者責令辭職、免職、解聘、辭退等組織處理。(√)
124、黨政干部在引進資金項目時可以按一定比例獲取獎金或者其他物質獎勵。(×)
125、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的黨政干部,其他事業單位中相當于縣(市)級以上黨政領導干部為當地引進資金、項目做出重要貢獻的,可作為年終評優和評選各種先進的參考條件予以鼓勵。(√)
五、簡答題(共53個,每題5分)
1、《黨章》對科學發展觀的論述是什么?
答:十六大以來,黨中央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根據新的發展要求,集中全黨智慧,提出了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發展觀。科學發展觀,是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脈相承又與時俱進的科學理論,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指導方針,是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必須堅持和貫徹的重大戰略思想。
2、黨內監督的指導思想和方針是什么?
答:黨內監督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堅持民主集中制和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
3、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監督職責有哪些?
答:(一)協助同級黨的委員會組織協調黨內監督工作,組織開展對黨內監督工作的督促檢查;(二)對黨員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和行使權力情況進行監督;(三)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復雜的案件;(四)向同級黨委和上一級紀委報告黨內監督工作情況,提出建議,依照權限組織起草、制定有關規定和制度,作出關于維護黨紀的決定;(五)受理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行為的檢舉和黨員的控告、申訴,保障黨員的權利。
4、黨委(黨組)、政府以及黨委和政府的職能部門的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哪些領導責任?
答:(一)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狀況,研究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二)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完善管理機制、監督機制,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三)組織黨員、干部學習鄧小平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理論,學習黨風廉政法規,進行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政教育;(四)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黨風廉政法規制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本行業的黨風廉政法規制度,并組織實施;(五)履行監督職責,對所轄地區、部門、系統、行業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六)嚴格按照規定選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七)依法領導、組織并支持執紀執法機關履行職責。
5、黨內監督的重點內容是什么?
答:(一)遵守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維護中央權威,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議、決定及工作部署的情況;(二)遵守憲法、法律,堅持依法執政的情況;(三)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的情況;(四)保障黨員權利的情況;(五)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執行黨和國家有關規定的情況;(六)密切聯系群眾,實現、維護、發展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情況;(七)廉潔自律和抓黨風廉政建設的情況。
6、黨的各級委員會的監督職責是什么?
答:(一)領導黨內監督工作,明確同級紀委和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于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在黨內監督方面的任務和要求;(二)制定貫徹上級黨組織和同級黨的代表大會關于加強黨內監督工作決議、決定的措施,研究解決黨內監督工作中的重要問題;(三)對黨委常委、委員,同級紀委和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于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監督;(四)對下一級黨組織及其領導班子,特別是主要負責人進行監督;(五)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和基層委員會監督上級黨委、紀委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六)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派出的工作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對所屬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進行監督。
7、黨的各級委員會委員在黨內監督方面的責任有哪些?
答:(一)對所在委員會、同級紀委和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于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的工作進行監督;(二)對所在委員會、同級紀委的常委、委員和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于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的負責人進行監督;(三)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和基層委員會委員,對本條第(一)、(二)項所列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的問題和意見,署真實姓名以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黨委常委會、同級紀委常委會提出或向上一級黨委、紀委反映;(四)中央委員對中央政治局委員、常委的意見,署真實姓名以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或中央紀委常委會反映。
8、黨員在黨內監督方面有哪些責任和權利?
答:(一)及時向黨組織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群眾的正當利益;(二)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在黨的會議上或向黨的組織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開發表同中央決定相反的意見;(三)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勇于揭露和糾正工作中的缺點、錯誤;(四)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紀違法的事實,同消極腐敗現象作斗爭;(五)參加黨組織開展的評議黨員領導干部活動,發表意見。
9、黨內監督的10項監督制度是什么?
答: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制度;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制度;述職述廉制度;民主生活會制度;信訪處理制度;巡視制度;談話和誡勉制度;輿論監督制度;詢問和質詢制度;罷免或撤換要求及處理制度。
10、巡視工作的主要任務是什么?
答:(1)了解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決定和工作部署的情況,執行民主集中制的情況,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況,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的情況,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情況,中央要求巡視的其他事項;(2)向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報告巡視工作中了解到的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11、《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任務是什么?
答: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12、《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編分則”列舉了哪些違犯黨紀的行為?
答: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行為;貪污賄賂行為;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行為;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失職、瀆職行為;侵犯黨員權利、公民權利的行為;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
13、對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處分,應經過哪些程序?
答:對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給以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處理決定,待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對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上述處分,必須經過上級黨的委員會批準。嚴重觸犯刑律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由同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開除其黨籍。
14、對侵犯黨員權利行為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答:對于有侵犯黨員權利行為的黨員,其所在黨組織或者上級黨組織可以采取責令停止侵權行為、責令賠禮道歉、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等方式給予處理;情節較重的,按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對于有侵犯黨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