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關于在構建和諧社會中加強法院對弱勢群體司法保護的思考
為弱勢群體提供司法保護是司法公正的內在要求,也是維護社會穩定和發展的現實需要。愛思范文23http://fanwen.is97.com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過程中,法院如何在為弱勢群體提供司法保護的同時確保司法的公平正義,值得我們深思。本文從弱勢群體案件的特點及在訴訟上的缺陷分析入手,提出對策建議。
一、法院對弱勢群體司法保護的現狀與不足
(一)法院對弱勢群體司法保護的現狀
1、行政訴訟是實施憲政的重要保障。2003年至今年4月,pp法院審結的涉及公安、城建、土地、勞動和社保等一審行政訴訟案件為77件。其中,判決撤銷行政行為或確認行政行為違法、無效的9件,判決履行法定職責的2件,原告主動撤訴和被告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后原告撤訴的26件,維持行政機關行政行為和駁回訴訟請求的37件,其他3件。
2、大力開展司法救助工作。法院在依法審判案件、確保司法公正的同時,大力開展司法救助工作,力求最大限度地維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2005年,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得到救助的案件為60件,訴訟費減、免、緩累計16萬元。2006年,全年共為74件案件的當事人減、免、緩交訴訟費14萬元。2006年11月起,實行了先執行后收費制度。
(二)法院對弱勢群體司法保護的不足
1、司法救助的方式過于單一。200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確定的方式就是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這無疑是不全面的,不僅與被救助者的需求之間有一定差距,與公平理念也有一定距離。訴訟權利的保護與實現,不僅是對當事人實行訴訟費減、緩、免交,而且是當事人在訴訟中訴權行使時遇到法律阻卻事由,以及不能、無法通過自己的能力行使訴權保護合法權益時,對他們進行法律知識的援助,否則他們很可能在訴訟中敗訴,對他們進行的經濟上的援助也會付之東流,沒有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司法救助。
2、司法救助的有關操作不具體、不規范。《規定》盡管對當事人可以申請司法救助的范圍詳細列舉了十一項內容,具有一定操作性。但是,司法救助范圍的十一項內容中多次強調“生活確實困難”,但對“生活確實困難”沒有規定具體的標準,在實際操作中往往帶有主觀隨意性。如《規定》第四條規定“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救助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和足以證明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據材料?!钡驗閷儆诰戎秶氖环N情況,什么樣的情況,應提交什么樣的證據材料,應由哪一級部門出具證明材料,是民政部門出具,還是所在地的辦事處、鄉鎮出具,或是單位出具,沒有詳細的規定,所以不好把握。因此,要使司法救助在審判實踐中更趨規范化,建議上級法院針對實踐中出現的問題,做出明確的規定。
二、弱勢群體案件的特點及其在訴訟上的缺陷
(一)弱勢群體案件的特點
1、案件數量多。全國各級法院一年共辦結案件達800多萬件,pp法院每年辦結的案件也超過了5000件。其中涉及弱勢群體的案件,如農民失地案件、消費者權益案件、勞動爭議案件、拆遷案件以及家庭暴力案件居高不下。
2、案件影響大。弱勢群體的案件,不少是社會熱點案件,比較敏感,一旦受理,往往引起社會轟動。
3、案件法律關系新。有的案件是法律欠缺,弱勢群體的合法權利被侵犯的事實已明顯構成,但司法遲遲不敢到位。如經濟領域的不正當競爭、壟斷而造成的對消費者的利益損害。
(二)弱勢群體在訴訟上的缺陷
1、訴訟行為能力的劣勢化。在訴訟中由于需要負擔包括案件受理費在內的訴訟費用、收集證據所必須支出的訴訟成本以及參加訴訟所不可避免的費用支出,經濟困難者相對非經濟困難者存在著明顯的且可判斷的弱勢。
2、訴訟心理素質的脆弱化。在訴訟中,不同的訴訟主體有著不同的人生態度、情感方式、思維模式、價值觀念等,必然導致訴訟心理素質的多樣化差異。弱勢群體在訴訟中的心理壓力高于一般訴訟主體,在訴訟中有比較嚴重的顧慮感、比較強烈的挫傷情緒和比較普遍的社會支持缺失感,這些使得弱勢群體保持高度敏感性,其訴訟心理素質極易受到觸動和影響,十分脆弱,難以自我進行有效的調適,進而容易對訴訟乃至司法公正失去信心或信任。愛思范文http://fanwen.is97.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