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情況報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
為加強我公司的黨風廉政建設,使黨組織和各級領導干部擔負起黨風廉政建設職責范圍內應負的領導責任,保證市委、市政府、市紀委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決策、部署的貫徹執行,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實施細則》結合我公司的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責任制。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方針,把黨風廉政建設作為履行公司職能和系統管理的一項重要任務,納入目標管理,樹立團結、務實、廉潔、高效的公司形象。
(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是規定公司黨委和各級領導干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必須履行職責的制度。公司黨委要堅持懲防并舉、綜合治理、從嚴治黨、從嚴治政、立足教育、著眼防范、嚴肅執紀、違紀必究的基本原則,把黨風廉政建設,精神文明建設,政治文明建設與業務工作密切結合起來,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考核、一起獎懲。
(三)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支持和參與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二、《責任制》主體與職責
(一)公司黨委和公司黨政班子成員及中層(包括副職)以上領導干部是我公司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責任主體。
(二)公司黨委對全公司黨風廉政建設實行統一領導、統一部署、全面負責。
(三)公司黨委書記對全公司黨政班子成員的黨風廉政建設的情況負主要領導責任:對全公司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總的責任。
(四)公司黨委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分管的職能部室和基層單位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負領導責任;對分管部室、分管基層單位正職領導干部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負領導責任。
(五)各部室的正職領導干部、基層單位的正職領導干部對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負領導責任,對本單位人員(包括副職)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負領導責任:各單位副職要協助正職,抓好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三、《責任制》的內容
(一)認真落實黨中央關于各級領導干部遵守“四大紀律、八項要求”的規定,保證黨和國家的政令暢通。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凡屬重大決策、主要干部任免,重要事項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經集體討論做出決定。堅決維護黨紀、政紀的嚴肅性。
(二)認真貫徹市委、市政府和市紀委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部署責任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工作計劃。并提出具體措施,組織實施。
(三)貫徹執行《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行政監察法》、《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山西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和中央《關于在黨政機關勵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的若干規定》等重要條規,抓好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各項工作。
(四)重視和辦理在管轄范圍內的信訪工作和案件查辦工作,大力支持紀檢監察部門依法執紀、依法監督。
(五)認真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切實糾正部門和行業的不正之風,特別是解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群眾關注的“熱點”問題。扎實推行企務公開,做到依法行政,提高辦事效率。
(六)認真貫徹中央關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進一步完善懲防體系的建設,堅持以教育為主,標本兼治采取多種形式,進行黨紀、政紀、行為規范和職業道德教育,促進黨員干部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正確對待和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強化廉潔從政意識、提高廣大黨員干部遵紀守法的自覺性,增強抵御腐敗的能力。
(七)嚴格按照規定和程序選拔和任用干部,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四、《責任制》的監督檢查與考核
(一)公司黨委每年要向上級黨委和紀委就本單位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寫出專題匯報,真實全面地反映出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的情況。
(二)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民主生活會。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在專題民主生活會上如實報告個人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和個人廉潔從政情況。
(三)公司紀委定期不定期對公司所屬單位和部門主要領導干部執行責任制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向公司黨委匯報。公司黨委每年至少召開兩次專題會議,研究通報公司范圍內貫徹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分析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應采取的措施。
(四)在公司黨委的領導下,由公司紀委對公司所屬單位和部門主要領導干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進行年度考核,把對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態度、措施和成效作為考核的全部內容,并進行民主評議。評議與考核的結果,要記入本人廉政檔案,作為對干部業績評定,選拔任用,獎勵懲處的重要依據之一。對于認真執行責任制,真抓敢管,取得突出成績的單位、部門主要領導要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敷衍了事,弄虛作假,導致嚴重違法違紀案件或瞞案不報,壓案不查的,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主要領導的責任。在考核中發現的問題,公司黨委要有針對性的采取措施加以解決。
五、責任追究
要嚴格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中第四章之第十二條、十三條的規定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第十二條、十三條。
第十二條:領導干部違反本規定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組織處理或者黨紀處分。
(―)對直接管轄范圍內發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不制止、不查處,或者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責任范圍內的事項拒不辦理,或者對嚴重違法違紀問題隱瞞不報、壓制不查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二)直接管轄范圍內發生重大案件。致使國家、集體資財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遭受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責令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辭職或者對其免職。
(三)違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的規定選拔干部,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提拔任用明顯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人,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四)授意、指使、強令下屬人員違反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統計法規,弄虛作假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于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五)授意、指使、縱容下屬人員阻撓、干擾、對抗監督檢查或者案件查處,或者對辦案人、檢舉控告人、證明人打擊報復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六)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法違紀知情不管的,責令其辭職或者對其免職;包庇、縱容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其他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責令做出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或者黨紀處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紀責任的,比照所給予的黨紀處分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實施責任追究,要實事求是、分清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