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水產養殖調研報告(錦集3篇)
海洋、江河、湖泊里出產的動物或藻類等的統稱,和相關的服務或加工行業的總稱。如:水產品加工、水產品藥物、水產品出口貿易、觀賞水產品等等。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農村水產養殖調研報告(錦集3篇),歡迎品鑒!
【篇1】農村水產養殖調研報告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本專業合作社的活動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由郭亞紅、郭亞寧、楊亞亞、朱江春、王菊寧等5人發起,于2016年3月31日召開設立大會。
第三條本社名稱:寧縣平子鑫龍肉牛養殖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370萬元。本社法定代表人:郭亞紅。
專業合作社總部地址:寧縣平子鑫龍肉牛養殖農民專業合作社。第四條本專業合作社是從事肉牛養殖、銷售、技術服務的生產經營者,依據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還的原則,按照本章程進行共同生產、經營、服務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第五條本養殖合作社經營范圍:肉牛養殖、銷售、技術服務、信息推廣等。
第六條本專業合作社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本專業合作社接受各級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協助和服務。第七條本專業合作社的主要任務
(一)統一建設標準化示范基地,開發、引進、試驗和推廣新品種、新技術、新設備、新成果;
(二)統一制定并組織社員實施畜牧品改,組織開展社員生產經營中的技術指導、咨詢、培訓和交流等活動,向社員提供生產技術和經營信息等資料;
(三)統一推薦種苗、飼料及飼料原料和藥品等;
(四)統一組織收購、銷售社員的產品,按高出本地市場價5%的價格收購;
(五)統一注冊商標、產品包裝和市場開拓;
(六)統一申報無公害基地、無公害農產品、綠色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森林食品等,提升產品品牌;
(七)統一開展社員需要的法律、法規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業服務。第二章會費設置
第八條本專業合作社的經費由發起人籌資。第九條本專業合作社社員不需交納會費。第十條本專業合作社須向登記機關登記注冊。第三章社員
第十一條凡從事與本專業合作社同類或相關產品,有一定的生產規模或經營、服務能力,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生產經營者或畜牧獸醫人員,自愿提出加入專業合作社申請,方可成為本專業合作社社員。本專業合作社社員主要以從事與本專業合作社相同產業的農民為主。
第十二條社員的權利:
(一)有權參加本專業合作社社員大會,并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聯合認購股份的社員由推選代表行使相應權利;
(二)享有本專業合作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產品優先交售權;
(三)股東享有按認購金額和交易額參加盈余分配的權利;
(四)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本專業合作社的權利,有權對本生專業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五)有權拒絕本專業合作社不合法的負擔;
(六)有權申請退出本專業合作社;
(七)股東享有本專業合作社終止后的剩余財產的分配。第十三條社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專業合作社章程及各項制度,執行社員大會的決定;
(二)嚴格履行與本專業合作社簽訂的各項協議或合同,按規定的生產質量標準和要求組織生產和交售;
(三)按照本專業合作社的市場營銷策略,積極組織實施,開拓市場,努力提高產品市場競爭力;
(四)積極參加本專業合作社組織的學習、培訓等各項活動,社員之間互幫互學,發揚互助合作精神,積極向本專業合作社反映情況,提供信息;
(五)維護本專業合作社利益,保護本專業合作社的財產,愛護本專業合作社的設施;
(六)依其繳納資金額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四條社員退出本專業合作社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出具責任承擔證明,并經社員大會通過。退出專業合作社后,其加入合作社資金于該年終決算后兩個月內退還;如本專業合作社經營盈余,可參加盈余分配;本專業合作社經營虧損,應扣除其應承擔的虧損份額。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由社員大會決定予以除名,并辦理退出專業合作社手續:
(一)不遵守本專業合作社章程和各項制度;
(二)不履行社員義務;
(三)6個月以上不參加本專業合作社組織的活動;
(四)其行為給本專業合作社名譽和利益帶來嚴重損害。
第十六條社員死亡的,可由繼承人繼承其社員資格,辦理有關手續后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繼承人不愿意加入合作社的,可按本章程規定申請退出合作社。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本專業合作社設立社員大會和理事會等組織機構。第十八條社員大會是本專業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經授權,社員代表大會,可以履行社員大會職權。社員代表由社員直接選舉產生,代表人數不少于社員總人數的十分之一,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社員大會的職權:
(一)審議、修改章程;
(二)除名社員;
(三)決定增減認購資金和資金轉讓;
(四)決定合并、分立、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
(五)決定生產經營方針、投資規劃和工作計劃;
(六)決定社員認購的資金總額、每股金額和單個社員認購最大份額;
(七)決定重大財產處置;
(八)決定盈余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九)其它需要社員大會審議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社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2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臨時召開社員大會:
(一)四分之一以上社員提議;
(二)三分之一以上社員股東、代表提議。
第二十一條社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體社員出席方可召開。
第二十二條社員大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出資額或交易量較大的社員股東,可享有附加表決權,但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20%。
第二十三條社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其他社員代理,一個社員最多只能代理2名社員。各項決議須有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員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條召開社員大會前,須提前3天向社員告知會議內容,否則社員有權拒絕參加。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是本專業合作社的執行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對社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理事5人組成,理事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長1人、理事3人、監事1人。理事長為本專業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組織召開社員大會,執行社員大會決議;
(二)向社員大會提交需討論審議的章程、制度、工作計劃等有關事項;
(三)向社員大會提交社員加入專業合作社、退出專業合作社、除名、繼承等事項;
(四)討論決定內部業務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任免;
(五)討論決定社員與職員的獎勵和處分;
(六)代表本專業合作社對外簽訂合同、協議和契約;
(七)根據本專業合作社發展需要為社員提供各項服務;
(八)聘用或解雇本專業合作社職員;
(九)管理本專業合作社的資產和財務;
(十)履行社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辦理章程規定的有關事項。第二十七條理事會負責經營本專業合作社業務,保障本專業合作社的財產安全。如有瀆職失職、營私舞弊等造成損失的,應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議每月至少召開1次。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參加理事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
定。召開理事會議由理事長主持,必要時可邀請社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二十九條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定事項和執行情況,采取適當形式按時向社員報告。
第五章產品交售、作價和結算
第三十條社員應根據與本社簽訂的生產協議(合同),足額交售符合要求的產品。除外部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未交足額的,須繳納不足部分20%的公積金。
第三十一條社員出售的產品(苗木、生豬、肉羊等)價格按高出本地市場價格5%收取。
第三十二條社員產品結算可以待本批產品銷售完畢后付款。第三十三條非社員交售給本專業合作社的產品,其作價政策和結算方式,可以按批次由理事會臨時決定。
第六章財務管理與盈余分配第三十四條本專業合作社應依照有關財經法規、政策,制定本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三十五條本專業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
(一)社員認購資金;
(二)盈余分配中提留的公積金、公益金和風險金;
(三)銀行貸款或借款;
(四)政府扶持資金及接受的捐贈;
(五)其它來源。
第三十六條本專業合作社接納外部無償資助,均按接收時的現值入賬,作為本專業合作社的自有資產。經社員大會討論決定,可以按決定的數額參加社會公益捐贈。任何單位與個人無權平調本專業合作社資產。
第三十七條本專業合作社生產經營和管理中的費用開支范圍,應嚴格執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計入成本。費用開支范圍主要包括:
(一)日常辦公費;
(二)生產、經營和服務性支出;
(三)科研、咨詢、培訓、宣傳、推廣、項目申報、認證認定等支出;
(四)職工工資和福利費用;
(五)社員和職工的獎勵;
(六)福利事業費用和特別困難社員的補助;
(七)其他本專業合作社發展需要而又符合財會制度規定的支出。第三十八條本專業合作社按公歷進行會計核算。理事會須在每一季度終了時將上期財務收支情況向社員公布。理事會須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員大會提交上年經審核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同時,提出本的財務收支計劃,交社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執行。根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上報有關財務、會計報表。
第三十九條扣除當年經營、服務成本,年終盈余按下列項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積金,按稅后利潤10%的比例提取,用于擴大服務能力、獎勵及虧損彌補;
(二)公益金,按稅后利潤10%的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業;
(三)風險金,按稅后利潤10%的比例提取,用于本專業合作社的生產經營風險。
(四)盈余分配,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和風險金后,凈利潤按股金比例分配。
上述分配項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數額,由理事會提出方案,經社員大會討論決定后實施。
第四十條本專業合作社需列支的社員交易成本、盈余分配、聘用職員工資、社員和職員的物質獎勵,計入成本。
第四十一條本專業合作社和其他組織、個人贈予資產,應當用于本專業合作社的發展,盈余部分按股金比例分配。國家另有規定或者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本專業合作社接受農業部門的審計和專項、換屆審計。
第七章變更和終止、清算第四十三條本專業合作社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金、認購資金、經營范圍等發生變化時,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等相關手續。
第四十四條本專業合作社遇下列情況之一,經社員大會決定解散時,應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一)本專業合作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本專業合作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社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因本專業合作社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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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專業合作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專業合作社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四十五條在確認解散或重組后,理事會應在1月內向社員和社會公布解散或重組。
第四十六條本專業合作社決定解散時,由社員大會選出5人組成清查小組,對本專業合作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報社員大會批準。本專業合作社共有資產按下列順序清償:(1)支付清算費用;(2)支付所欠職員勞動工資;(3)繳納本專業合作社所欠稅款;(4)抵償債務;(5)按社員認購資金比例還款;(6)按社員認購資金比例進行分配。清算完畢后,應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注銷。
【篇2】農村水產養殖調研報告
??一、養殖現狀
??在珠海市斗門區有一個以養殖、飼料、魚藥和水質檢測為主的一體化公司,即珠海海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我們水產追夢隊全體成員去拜訪了海龍服務站負責人黃建強先生,也對珠海市斗門區的水產養殖現狀有了大概的了解。
??據海龍服務站負責人黃建強所說,他從事水產養殖已經有20多年,養殖區域約100畝,主要養殖品種為海鱸魚。據了解,珠海鱸魚養殖面積約占全市海水魚養殖面積的66.7%,是我國海鱸魚池塘養殖的主要區域,由于現珠海斗門鱸魚養殖均采用傳統的池塘高密度養殖模式,結合這個特點,要想獲得理想的養殖效果,需要在魚苗的選擇與放養、飼料管理、水質監測以及蟲害防治等方面做出合理的規劃,增加養殖效益。
??二、經營管理
??在訪談過程中,我們了解到,魚塘的負責人自身有豐富的水產養殖經驗。除此之外,他們還聘請了高校水產養殖專業畢業的學生作為技術人員,提供專業的科學知識。在數年實踐經驗與理論知識的融合下,他們在海鱸魚的養殖方面頗有受益。了解后,我們初步得出海鱸魚養殖的管理要點,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魚苗的選擇與放養
??1.魚苗選擇:魚苗是在福建孵化并淡化后直接運到珠海斗門,魚苗應健康無病,游動活潑。
??2.魚苗的放養:放養時,應選擇氧氣充足的時間段,開啟增氧機,放養魚苗。由于高密度養殖投餌多,會造成水質污染,所以可投放適量的其它魚類,以減輕水質污染,同時增加養殖收益。
??(二)投料管理
??海鱸魚易暴食,應適當控制投餌量,不僅可以減少海鱸魚腸胃病的發生和水質的污染,還有利于降低成本。除此之外,投餌要做到定時、定點、定量,要注意觀察魚群的進食和健康狀況。
??(三)水質監測
??水質的好壞直接影響著水產品的生長和發育,也直接關系著養殖戶的收益。目前有些水產養殖戶只是憑借經驗,如“水的光亮”“生物的狀態”“水產品的活躍狀況”等進行估測,雖然能起到一定的效果但是仍舊避免不了由水質造成的水產品減產或者死亡的事件發生。如果能夠定期的進行科學的水質監測,及時的掌握水質的狀況及其的變化規律,并輔以各水產品的要求標準就能夠盡早的發現問題,采取相應的有效措施,及時的避免事故發生。
??1.含氧量:廣東省天氣炎熱,要保證池塘水的溶氧充足,可以合理使用增氧機,為鱸魚生長創造合適的氧氣環境。一旦池塘水溶氧不足,就會影響水產品的覓食、消化,對農產品的健康就會帶來危害。持續的低氧量會使水產品的出現浮頭現象,嚴重時會造成水產品缺氧窒息大量死亡。
??2.亞硝酸鹽含量:亞硝酸鹽含量過高,魚類積累毒素過多,免疫力降低,易患病,嚴重時會造成水產品各個內臟出血而死亡,使養殖戶損失慘重。因此要加強亞硝酸鹽的離子監控避免其超標造成水產品的減產或者死亡。
??3.PH值:PH值在評價水質方面是很重要的,如果水質PH下降,從而造成水產品體內的血液pH值下降,使血液的載氧能力大幅度下降,從而造成水產品缺氧,影響其健康程度,嚴重時會影響其存活時間。如果水域PH升高,則會造成鰓類水產品的鰓受到腐蝕,影響其健康。另外,PH如果過低的話會抑制硝酸還原酶的活性,使水生植物缺氧,許多的微生物的活動就會受到影響或者死亡,一些有機物的分解也會受到影響。高pH值則妨礙藻類對鐵、碳的利用,超越了水產品的生存極限。通常情況下養殖海鱸魚的水域PH值應控制在7.5~8.1之間,過高或過低都會導致海鱸魚出現爛鰓或出血的狀況。
??4.藻類含量:
??(1)藍藻:藍藻等藻類在較高溫度下易大量繁殖,造成水體溶氧不足,陽光照射率低,水質惡化,導致魚類死亡,因此應采取措施控制藍藻等藻類的繁殖。
??(2)綠藻、硅藻:綠藻、硅藻等藻類有釋放氧氣,凈化魚塘水質的作用,有利于養殖魚類的生長,因此應適量讓其繁殖。
??5.魚類排泄物含量:應使用排污設施定期排污。
??6.魚藥種類:要選擇合適的魚藥對癥下藥,以免濫用藥物造成水質污染嚴重,破壞魚類生長環境。
??7.重金屬含量:隨著污水的排放和工業產品的增多,以及食品添加劑等的濫用,重金屬會在水域中逐漸積累,到達一定濃度時,就會對水域造成污染,造成水產品自身的活性氧防御能力降低,產生疾病,嚴重者會造成水產品的大量死亡。如果含有一定量重金屬的水產品被人類使用,會造成身體的慢性中毒,使胎兒和新生兒發育不健全,引發多種疾病。因此,對重金屬的監測,是水質監測中必不可少的環節。
??因此,只有加強對水域的監測才能保證水產養殖的科學。按照相關的標準對水體進行健康監測,可以防患于未然,可以有效的降低或避免水產品遭受傷害。
??(四)蟲害防治
??控制合適的PH值與藻類含量可有效控制蟲害。
??三、市場銷售
??(一)銷路
??1.內銷:售往周邊地區。
??2.外銷:主要銷往青島等北方城市,以打冰運輸為主。
??(二)銷售情況:
??近年來,眾多養殖戶因為前期海鱸魚市場廣闊,投資大量時間、精力和財力于海鱸魚的養殖,使海鱸魚市場飽和,供大于求,以致價格持續低迷。
??四、存在的問題
??1.養殖品種結構單一
??水產養殖品種結構比較單一,各品種發展不夠平衡,難以形成完整的產業鏈。
??2.海鱸魚供大于求,價格低迷
??據了解,近年來珠海市斗門區鱸魚收成一直不錯,但鱸魚的價格卻一路下跌,其原因就是鱸魚存塘量大、供過于求。不少養殖戶因為前期海鱸魚市場廣闊,投資大量資金購買鱸魚種苗,導致市場上鱸魚產量過高,市場飽和,供大于求,價格低迷。
??3.氣候問題
??廣東省天氣炎熱,魚類發病較多。
??4.養殖交流較少,養殖戶缺乏科學養殖技術
??漁業推廣會與經驗交流會舉辦較少,加之,技術交流人員經驗不足,使各養殖戶不能在養殖知識技術上有顯著的提高。由于科學養殖技術的缺乏,飼養和管理水平不高,市場分析能力不強,不能隨著市場調整放養結構,改進放養模式。
??五、希望政府給予的支持
??1.資金支持
??近年來,由于鱸魚供大于求,價格下跌,存塘量大,導致前期投資的資金難以在短時間內回收,在購置魚苗等方面資金短缺,希望相關部門能盡可能地提高養殖業貸款額度,降低貸款門檻與貸款利率。
??2.組織經驗交流、技術培訓活動
??就燈三村當地來說,基本沒有舉辦漁業推廣與技術交流會,各養殖戶難以在養殖知識技術上有顯著地提高,希望相關部門可以邀請技術人員定期開展經驗交流及技術培訓等活動。
??3.多放活水
??根據海鱸魚的養殖特點,希望水利部門可以多開水閘,放活水,加強魚塘的排污系統的換水工作,更加有利于海鱸魚的生長。
??六、給小型養殖戶的建議
??近年來,如今許多養殖戶為了追求海鱸的高產量、高利潤,忽視市場行情,盲目地進行高密度養殖,卻忘記了海鱸本身的品質問題,以至于高密度養殖帶來了許多養殖病害,降低了魚本身的品質,導致近年來鱸魚市場飽和,供過于求,鱸魚價格低迷。希望各養殖戶可以將市場需求和自己魚塘的養殖條件結合,選擇適合自己養殖的種苗,使養殖魚類種類多元化,提高養殖效益。
??七、希望政府及相關部門給予的支持
??在實踐期間,我們走訪了眾多養殖戶,從他們的口中,了解到了他們在養殖時遇到的困難,并將他們的期望反映給了當地村府,村委會也就養殖戶遇到的問題給出了詳盡的解答。
??(一)資金政策支持
??1.農業貸款
??我們從村委處了解到,對于養殖戶們而言,農商銀行目前關于魚塘的貸款貸款額度太小,且貸款門檻高,需要公務員擔保簽字,因此對于普通養殖戶而言難以實現,所以希望相關部門能盡可能地提高養殖業貸款額度,降低貸款門檻與貸款利率。
??2.農業養殖補貼
??據了解,水產品市場價格的高低因素由市場需求、社會整體經濟狀況及當時水產品產量影響,這個影響一般會持續一到兩年,對于這種市場價格浮動引起的對養殖戶的損失,村委方面暫時并未做出過多的補貼。但當水產品價格過低致使養殖戶虧本過多時,會通過飼料經銷商降價讓利方式減輕養殖戶負擔;
??對于惠民政策,村委表示,惠民政策除了魚塘的補貼外,如之前發生凍災,政府也有補貼。同時,村府希望各地區的農業水產養殖補貼政策能達到一致,如珠海市金灣區補貼政策便很不錯,希望能得到公開推廣,讓斗門區這邊也能得到平等的補貼待遇;
??隨著水產養殖業發展,對于養殖器械的完善和發展等的補貼,村府表示出積極肯定態度,但目前由于人力以及財力資源的不足,難以跟進實現。
??(二)打造并推廣電商平臺
??據我們了解,針對水產品的“爛市”滯銷現象,政府投資打造了珠海首個電商平臺。村委對此事表示肯定態度,并表述了一些關于自己的看法:他們希望通過與學校、漁業局等進行溝通,生成一條產業鏈,盡可能減少中間環節,間接增加養殖戶利潤,與此同時也可以讓買家買到便宜的水產品。
??(三)水源支持
??在水產養殖過程中,水源的好壞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養殖戶們也希望能多開放水閘,放活水,利于魚的養殖。對此,村委一直努力在養殖戶和水利部門之間進行溝通商討。鑒于開閘放活水不當會造成水利設備損壞并出現安全問題,而且雨后的水并不適合水產養殖,所以村委一直在與水利部門商量在不影響安全與天氣合適的情況下盡可能多為養殖戶們開放水閘,一直在為養殖戶們盡力爭取利益。
??(四)提供技術支持
??水產養殖是當地的經濟支柱,就燈三村當地來說,基本沒有舉辦漁業推廣與技術交流會,各養殖戶難以在養殖知識技術上有顯著地提高,隨著水產養殖的發展,在技術培訓和交流方面,村府表示養殖戶們非常需要技術的普及和支持,希望我校該方面專業師生及一些水產養殖專業機構能多組織落戶活動,對養殖戶們進行水產養殖技術的培訓、藻類菌類等知識普及以及進行水質的監測,也希望相關部門可以邀請技術人員定期開展經驗交流及技術培訓等活動。
??八、未來發展潛力
??通過此次調研,我們認為珠海市斗門區白蕉鎮的水產養殖業存在巨大的發展潛力。
??(一)可以充分發揮地域優勢,將傳統品種做成一個完整的產業鏈。
??(二)每個行業的市場都存在著多樣性,應在做大傳統品種的基礎上,引進和開發新品種,完善當地水產銷售市場。
??(三)引進先進的水產養殖技術和優良的水產養殖人才,提供充足的技術與理論支持。
??(四)加強水質監測和魚類健康監測,形成高品質、綠色無公害的水產養殖體系。
【篇3】農村水產養殖調研報告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合作社活動行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合作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合作社由_________等人發起,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召開設立大會成立。
本合作社定名為__________________,注冊資金_________元。
本合作社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本合作社地址: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
第三條本合作社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實行自主經營,民主管理,盈余返還。成員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四條本合作社主要業務活動內容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本合作社由成員共同出資。具體出資方式為:
。
本合作社存續期間由公共積累形成的財產,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所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
本合作社成員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合作社承擔責任。
第六條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資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本合作社可以獨資興辦或者與其他企業合資興辦與本合作社業務內容相關的加工、流通等經濟實體;可以接受與本合作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組織實施有關農業項目建設;可以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辦理成員的文化、福利等事業。
第八條本合作社在_________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協調和監督下,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成員
第九條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加入手續,從事生產經營,能夠利用并接受本合作社提供服務的農民和相關業務人員,可申請成為本合作社成員。本合作社可以吸收從事與本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為團體成員。本合作社成員以農民為主(農戶占社員總數的80%以上)。
第十條欲加入本合作社者,須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書面申請,承諾按章程規定出資;承諾遵守章程規定、維護合作社利益;履行章程規定的各項義務,依照章程規定享有權利。
(二)經本合作社成員大會(或理事會)審核并討論通過。
第十一條本合作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代表)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各種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請,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合作社。
第十二條本合作社實行一人(戶)一票制,成員對本合作社享有均等的表決權。出資額較多或者與本合作社業務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在本合作社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等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決策方面,最多可以享有_________(不超過20%)票的附加表決權。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應當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三條本合作社成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約定向本社出資;
(三)確保產品與本社進行交易,交易量不低于%;
(四)積極參加本合作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合作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產品生產,履行與本合作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五)維護本合作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合作社成員共有財產;
(六)不從事損害本合作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七)不得以其對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消入社出資;不得以已繳納的入社資金抵消其對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八)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承擔個人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十四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聲明退出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成員主動聲明退出的,須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其中,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退社,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結束時終止。
成員退出后,其出資額和量化為該成員所有的公積金形成的財產份額于該財務年度決算后二個月內退還。如本合作社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擔的虧損金額;如經營盈余,則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員須承擔其資格終止前應按出資比例承擔的本合作社虧損及債務。
成員退出并終止成員資格時,與本合作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是否繼續履行依照退出時與本合作社的約定確定。
第十六條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可以在_________個月內提出繼承申請,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后辦理加入手續,繼承成員資格。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出手續。
第十七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合作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三)其他情形。
本合作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其出資及公積金,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本合作社的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構成。
第十九條成員大會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本合作社成員達到_150________人以上,每______5___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成員代表大會可以履行成員大會職權。成員代表任期_________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成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成員增加或者減少出資及標準;
(四)審議本合作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五)審議批準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
(七)審議批準本合作社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業務報告;
(八)決定本合作社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
(九)對本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作出決議;
(十)決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人數、資格、任期;
(十一)決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本合作社每年召開次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成員(代表)大會,理事長(會)須提前十五日向成員(代表)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_________日內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代表)提出;
(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
(三)理事會認為必要的。
理事會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前款規定職責的,監事會可以在_________日內召集并主持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三條成員(代表)大會須有本合作社成員(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員表決。
成員(代表)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合作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標準,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托的表決權數,在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是本合作社的執行機構,對成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_________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_________人。理事長和理事會成員任期_________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合作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
(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
(四)決定成員加入、退出、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五)組織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六)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負責人;
(七)管理本合作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合作社的財產安全;
(八)接受、答復、處理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九)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實行充分協商一致原則,理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理事會會議邀請監事長、經營管理負責人和_________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七條理事長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代表)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合作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負責人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合作社簽訂協議、合同和契約等。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是本合作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監事會由_________名監事組成,任期_________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由全體監事半數以上同意選舉產生,任期_________年,可連選連任。
卸任理事須待下一任期結束后方能當選監事。
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和本合作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合作社財務稽核工作;
(三)監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發現侵害本合作社利益行為時,有權要求理事會予以糾正,對造成本合作社重大經濟損失的,提請理事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按照本章程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賠償責任;
(四)向成員(代表)大會做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七)代表本合作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合作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八)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須在接到通知后_________日內作出答復。
第三十一條本合作社監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三十二條本合作社經營管理負責人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合作社的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本合作社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本合作社的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負責人;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六)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本合作社理事可以兼任經營管理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本合作社現任理事長、理事以及理事長和理事的直系親屬、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四條本合作社理事、監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須遵循以下準則: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辦事公道正派,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合作社及成員利益;
(二)不從事與本合作社業務相競爭的活動;
(三)不得侵占本合作社及成員的利益,不得挪用本合作社資金或者擅自將本合作社資金借貸給他人;
(四)不得以個人名義將本合作社資產為成員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五)不得將本合作社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三十五條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如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害成員合法權益的,本合作社成員有權向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第四章財務和盈余返還
第三十六條本合作社是經濟核算主體,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經營自主,盈虧自負,有權拒絕任何單位與個人平調、挪用本合作社資產的要求。
第三十七條本合作社財務年度為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作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月_________日(或每季度第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合作社財會人員實行持證上崗,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合作社的財會人員。
第三十八條本合作社依據成員名冊,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財產賬戶,用于分類記載本章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成員出資和應當量化為成員名下的個人財產份額。
成員與本合作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實名專戶記賬,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盈余二次返還分配的依據。
第三十九條財務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合作社財務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其他財務會計報告,經監事會審核同意后,于成員(代表)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四十條本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_________元;
(二)本合作社每個財務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機構貸款;
(五)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六)社會捐贈款;
(七)其他資金。
第四十一條本合作社成員入社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技術等,經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后出資。作價出資與貨幣出資份額同等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經理事會審核,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合作社其他成員,但不得轉讓給非本合作社人員。
第四十二條為實現本合作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增加出資時,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補充資金。
第四十三條根據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本合作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公積金,用于擴大再生產、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出資的份額或者成員與本合作社業務交易量(額)的份額,依比例折股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記入成員個人賬戶。
第四十四條根據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本合作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公益金,用于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于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于百分之_________。
第四十五條根據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本合作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風險金,用于彌補成員生產經營中遭遇的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
第四十六條本合作社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和其他社會捐贈,均按接受時的現值記入會計科目,作為本合作社的共有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用于本合作社的發展。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接受的社會捐贈,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四十七條本合作社獨資或者與外單位聯合興辦的經濟實體,實行獨立核算。本合作社作為產權單位行使監督權,享有收益權和承擔責任。所獲收益按照本合作社分配辦法進行分配。
第四十九條本合作社嚴格按照有關財務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費用。費用開支范圍主要包括:
(一)日常辦公費用;
(二)生產經營事業所發生的經營性支出;
(三)科研、咨詢、培訓、技術推廣和服務以及質量認證、產地認證、商標注冊和宣傳教育等支出;
(四)理事、監事的誤工補助以及經營管理負責人、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工資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
(五)成員的文化、福利事業支出和特別困難成員的補助;
(六)成員和職工的物質獎勵;
(七)其他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支出。
第五十條扣除當年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和風險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經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按成員與本合作社業務交易量(額)的比例分配。
第五十一條本合作社如有虧損,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可用公積金、風險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或者采取減少資本金總額的辦法彌補。
本合作社的債務依照成員出資按比例分擔。
第五十二條監事會負責本合作社的日常財務審計監督。根據成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的決定、監事會的要求,本合作社委托_________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審計機構對本合作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和專項、換屆審計。
第五十三條本合作社根據_________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向其上報有關財務、會計和統計報表。
第五章變更解散清算終止
第五十四條本合作社登記事項發生變更,即向________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在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依法需要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手續的,同時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手續。
第五十五條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代表)大會決定,報登記機關核準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員退出,本合作社成員人數少于五人;
(二)本合作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后不再繼續生產經營;
(三)本合作社分立或者與其他同類農民專業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本合作社宣告破產;
(六)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七)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被撤銷。
第五十六條本合作社決定解散時,由成員(代表)大會選出_________人組成清算小組,對本合作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本合作社共有資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員工資報酬及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所欠債務;
(四)歸還成員入資;
(五)按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分配剩余財產。
本合作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法律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本合作社清算完畢后,于_________日內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辦理相關手續。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并報農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由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成員(代表)或理事會理事在章程上簽字后生效,并報_________區經管站備案。
第五十九條修改本章程,須經理事會或者半數以上成員(代表)提出,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六十條本章程內容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修改。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由本合作社理事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