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扶貧資產管理工作實施方案

    更新時間:2024-10-23    來源:實施方案    手機版     字體:

    扶貧資產管理工作實施方案【6篇】

    資產管理業務是指資產管理人根據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方式、條件、要求及限制,對客戶資產進行經營運作,為客戶提供證券、基金及其他金融產品,并收取費用的行為。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扶貧資產管理工作實施方案【6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篇1】扶貧資產管理工作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縣扶貧資產管理,鞏固提升脫貧攻堅成果,避免出現資產的閑置、浪費、流失、損毀及權屬不清等問題,確保扶貧資產發揮長期效益,現根據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扶貧資金項目管理有關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扶貧工作的重要論述,認真落實好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脫貧攻堅的決策部署,堅持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基本方略,全面梳理我縣脫貧攻堅期內扶貧資金形成的資產,進一步發揮扶貧資產效益,鞏固提升脫貧攻堅成果,確保打贏打好脫貧攻堅戰。

      (二)工作目標。

      健全扶貧資產管理和運營機制,進一步明確扶貧資產所有權、經營權、收益權、監督權、處置權等,摸清全縣脫貧攻堅期內扶貧資產底數,明確產權歸屬,規范資產管理,確保資產收益,保值增值。

      (三)基本原則。

      1.堅持群眾受益的原則。扶貧資產管理以貧困戶受益為基本原則,充分尊重貧困群眾的主體地位和作用,引導其參與到扶貧資產確權、管理、監督等,增強認同感和獲得感。

      2.堅持因地制宜的原則。根據扶貧資產不同類型,建立管理臺賬,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經營和管理模式,經營性資產保值增值,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類資產高效運轉。

      3.堅持安全高效的原則。加強扶貧資產監管,防范資產閑置、流失、損失浪費等,最大限度發揮扶貧資產作用,保障貧困群眾受益。

      4.堅持公開透明的原則。落實好公告公示制度,扶貧資產確權、運營、后續管理及收益分配等,開展全過程公告公示,自覺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二、工作內容

      按照“四個明確、五個規范”的管理模式,明確扶貧資產范圍、類型、職責、收益分配等,通過規范資產登記、資產確權、資產管護、資產盤活和資產處置等舉措,進一步抓好扶貧資產管理。

      (一)明確資產管理范圍。扶貧資產是指使用各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統籌整合財政資金、用于脫貧攻堅的地方債券資金、行業幫扶資金、金融扶貧資金、社會幫扶資金以及其他投入脫貧攻堅的資金等,投入扶貧領域形成的基礎設施類、公共服務類和產業發展類資產,不包括明確到建檔立卡貧困戶的資產。

      (二)明確資產管理類型。扶貧資產類型包括:基礎設施類,包括道路交通、農田水利、供水引水、電力及網絡設施等;公共服務類,包括教育、文化、體育、衛生及綜合服務等;產業經營類,包括農林業產業基地、生產加工設施、旅游服務設施、電商服務設施、光伏電站、村集體入股的市場經營主體及其他經營性資產等。

      (三)明確資產管理職責。資產管理是指扶貧項目建設結束,經驗收合格,從交付使用、運行管理、效益發揮、滾動發展等全過程管理。按照“所有權與監管權相統一,受益權與管護權相結合”的原則,形成“縣級統管、行業主管、鄉鎮轄管、村級直管”的管理體系。

      由縣人民政府牽頭成立陽高縣扶貧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推進全縣扶貧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轄十個工作組:一是住房類(包括移民住房和危改住房)扶貧資產登記管理工作組。牽頭領導孟永泉副縣長,責任單位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二是道路交通類扶貧資產登記管理工作組。牽頭領導馬斌副縣長,責任單位縣交通運輸局。三是農田水利、供水引水、防洪、節水類扶貧資產登記管理工作組。牽頭領導申海軍常務副縣長,責任單位縣水務局。四是光伏電站、電力設施類扶貧資產登記管理工作組。牽頭領導馬斌副縣長,責任單位縣能源局。五是網絡、電商服務設施類扶貧資產登記管理工作組。牽頭領導馬斌副縣長,責任單位縣工業和信息化局。六是教育設施類扶貧資產登記管理工作組。牽頭領導楊占英副縣長,責任單位縣教育科技局。七是文化及旅游服務設施類扶貧資產登記管理工作組。牽頭領導張進才副縣長,責任單位縣文化和旅游局。八是體育、衛生類扶貧資產登記管理工作組。牽頭領導楊占英副縣長,責任單位縣衛生健康和體育局。九是農業、畜牧、生產加工設施類扶貧資產登記管理工作組。牽頭領導申海軍常務副縣長,責任單位縣農業農村局。十是林業產業設施類扶貧資產登記管理工作組。牽頭領導申海軍常務副縣長,責任單位縣林業局。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農田建設服務中心(原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王德軍同志兼任,辦公室成員從財政、審計及相關行業部門抽調業務、統計人員組成。辦公室具體負責對接省市做好扶貧資產管理臺賬的統計、上報工作,負責制定、管理全縣扶貧資產動態管理臺賬,加強全縣清產核資、確權、登記等指導工作,加強資產歸屬、使用、經營、處置、收益等監管工作。

      所在鄉鎮,承擔本區域內扶貧資產的產權界定、移交,后續轄管、監管責任,協調指導項目村解決資產管理中出現的具體問題。

      所在行政村,承擔村級扶貧資產管理的直接責任,要對本村扶貧資產逐一登記造冊,到戶資產逐戶備案,加強后續管理,確保高效運轉、發揮效益。

      (四)明確資產收益分配。收益類扶貧資產,要按照“群眾參與、村提方案、鄉鎮審核、縣級備案”的流程,村集體研究提出扶貧資產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扶貧開發辦公室備案。扶貧資產收益重點用于幫扶老弱病殘缺乏勞動能力貧困人口外,可用于設立村內扶貧專崗、公益崗位,獎勵補助,發展村級公益事業等。資產收益向貧困戶直接分配的,應當堅持現行脫貧標準,在確保穩定脫貧前提下,確定收益分配到戶到村比例,不因人為造成非貧困戶與貧困戶之間的差距。光伏扶貧電站項目收益分配使用,按照《陽高縣村級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五)規范資產登記。按照《山西省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有關要求,要全面開展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對“十三五”以來扶貧資金形成的資產,要全面梳理,摸清底數,分類、分項、分年度登記資產明細,全面建立扶貧資產動態監管臺賬。此項工作由縣扶貧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各行業主管部門配合,鄉鎮主抓,村級填報,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

      (六)規范資產確權。在全面清產核資、登記造冊的基礎上,要對所有扶貧資產所有權進行確權。已建成運營的扶貧資產,尚未完成資產確權的,各行業主管部門要督促相關主體按期完成。到村的扶貧項目形成的資產,產權歸屬村集體,納入農村“三資”管理;教育衛生等領域扶貧資產按照教育衛生體制改革要求,產權歸屬縣人民政府;使用財政扶貧資金入股形成的資產,按規定及時辦理資產移交,實施主體準確界定適合量化的資產,界定結果經縣人民政府確定審核。對于產權不明晰的,由縣人民政府按照相關規定和項目實際情況,確定產權歸屬。

      (七)規范資產管護。所有扶貧資產登記確權后,都要建立相應資產后續管護制度,明確管理主體,落實管理責任。對于基礎設施類和公共服務類資產,屬行業主管部門管護的,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落實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負責后續管護;屬村集體管護的,由村集體落實到具體管理責任人,對于管護力量不足的,可通過公益崗位等形式落實。對于產業經營類資產,由村集體直接經營的資產,資產的后續管理及收益分配方案,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研究通過后,指定專人負責;租賃、承包及入股的扶貧資產,管護主體與經營主體之間應當簽訂合同,明確產權歸屬,明確利益分配,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扶貧資產管護費用可從經營收入中列支。扶貧資產為固定資產的須依規計提折舊。

      (八)規范資產盤活。對長期閑置、效益差甚至虧損的扶貧資產,管護主體要立足當地實際,盤活用好扶貧資產。基礎設施類和公共服務類資產,該利用的重新啟動使用,該報廢、拍賣的依法依規報廢拍賣;產業發展類資產,要堅持市場導向,積極對接相關經營主體,通過股份合作、業務托管及合作經營等方式,因地制宜引入新的項目,提升資產運營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

      (九)規范資產處置。對扶貧資產的轉讓、拍賣、置換、報損、報廢等處置,要按照國有資產處置及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有關要求,進行資產的評估并履行相應的報批手續,評估及處置結果在本區域內網站、公開欄予以公開。全縣要進一步規范扶貧資產處置工作,確保扶貧資產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三、工作保障

      (一)強化責任落實。縣扶貧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鄉鎮、村的工作力量,按照職責分工,建立資產臺賬,落實工作任務,強化監督管理,將扶貧資產管理工作做實做細,努力提升資產使用效益。

      (二)建立長效機制。縣扶貧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積極研究扶貧資產管理中存在的新情況、新問題,制定扶貧資產管理相關的核算、登記、運營、收益分配和處置等相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扶貧資產管理長效機制,確保扶貧資產安全運行和資產保值增值。

      (三)完善監督機制。對扶貧資產管理中發現的侵占、挪用、哄搶、私分、截留、損壞、揮霍浪費等問題,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扶貧資產管理已納入到財政扶貧資金績效評價體系,作為年度資金分配及常態化約談的重要依據。

      (四)注重宣傳引導。鄉(鎮)人民政府、各行業主管部門要采取多種方式、多種渠道,加強正面宣傳和輿論引導,體現扶貧資產帶貧益貧扶貧屬性,動員廣大群眾積極參與扶貧資產管理和運營,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良好社會氛圍。進一步管好用好扶貧資產,發揮扶貧資產效益。

    【篇2】扶貧資產管理工作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扶貧項目資產管理,為貫徹落實中央、省、市關于扶貧項目資產在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中的重要作用,全面加強和規范扶貧項目資產管理工作,進一步確保資產保值增值,發揮長期帶貧益貧效益,有效銜接推進鄉村振興,保障扶貧項目的可持續性和穩定性,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深入落實書記在市調研時的重要講話指示精神,始終堅持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與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立足鄉村振興新形勢、新要求,全面梳理盤點我縣十八大以來投入各類資金形成的扶貧資產,扎實推動扶貧資產提質增效,為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奠定堅實基礎。

      二、目標任務

      全面摸的十八大以來扶貧資產底數,對扶貧資產所有權一次確權到位,并納入國有資產及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體系,明確所有權、經營權、收益權、分配權、處置權、監督權等,提高資產收益,實現保值增值;解決扶貧資產底數不清晰、管理制度不健全、利益聯結機制不完善、扶貧資產運行不高效、資產損失甚至流失等問題;建立健全產權明晰、權責明確、主體具體、運營高效、管理規范、操作精準的管理體系和運行機制,確保資產不流失、權益不懸空、監管不斷線,為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提供有力支撐。

      三、基本原則

      ——政府主導,群眾參與。按照縣級統一安排,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協同相關部門開展扶貧資產的摸底、登記、確權工作,引導貧困群眾參與扶貧資產的管理、監督,確保扶貧資產長期有效發揮效益。

      ——因地制宜,分類施策。立足本鄉(鎮)、本部門資源和基礎條件,穩步開展扶貧資產清產核資、登記確權、監督管理等工作,針對不同扶貧資產類型,采取相應的經營和管理模式,做到科學管理。

      ——安全高效,防范風險。加強扶貧資產風險管控,防范資產閑置、流失、損失、浪費等問題,確保扶貧資產保值增值,提高扶貧資產整體運行績效,充分發揮帶農益農作用。

      ——公開透明,接受監督。落實公告公示制度,對扶貧資產確權、運營、后續管理及收益分配等,實行全過程公告公示,自覺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健全制度,規范運行。建立健全扶貧資產管理制度體系,優化工作流程,創新管理機制,優化利益聯結機制,確保扶貧資產規范有序運行。

      四、操作指南

      (一)資產分類。扶貧資產是指黨的十八大以來使用各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統籌整合財政資金、易地扶貧搬遷資金、用于脫貧攻堅地方政府債券資金、行業幫扶資金、金融扶貧資金、社會幫扶資金等投入扶貧領域形成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產業發展(含資產收益)、易地扶貧搬遷以及捐建捐贈的扶貧項目資產等,全部納入管理范圍。

      扶貧項目資產按屬性分類,可分為公益性資產、經營性資產和到戶類資產。

      公益性資產主要為公益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類固定資產等,包括用于公共服務的教育、科技文衛、體育、環保、廣播電視、道路交通、供水飲水、電子商務、污水處理、公共照明、易地扶貧搬遷集中安置點配套公共服務、公益林、農田水利等方面形成的扶貧資產。要建立相應的后續管護制度,明確管理主體,落實管護責任,確保正常運行、持續發揮作用。屬行業部門管護的,由相關行業部門落實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屬鄉(鎮)管護的,由鄉(鎮)明確責任人。屬村集體管護的,由村集體落實具體管理責任人,管護力量不足的可通過公益崗位等辦法,優先聘請符合條件的脫貧人口參與管護。公益性資產管護經費可由村集體經營收益、縣財政資金統籌解決。

      經營性資產主要為具有經營性質的產業就業類項目固定資產及權益性資產等,包括用于經營的房屋、廠房、設備、工具器具、農業基礎設施、旅游電商服務設施、倉儲物流設施、村級光伏電站、村集體興辦的企業(產業基地)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經濟組織的資產份額(股權資產、債權資產)、無形資產等。要明晰產權關系,防止資產流失和被侵占,確保持續有效發揮效益,對長期閑置的要進行盤活使用,對合同協議簽訂不規范的要規范完善,對虧損或效益不佳的要改善經營方式、提升管理能力和盈利水平。

      經營性資產所有者直接經營扶貧項目資產的,在明確經營責任和經營目標的前提下,自行對資產進行運營管護;經營性資產采取托管、租賃、合作等方式經營的,依法、依規、依責確定實施主體。資產所有者必須與經營主體之間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對收益、期限、運行費用、風險承擔、管護責任、幫扶責任等事項在合同中進行約定。管護經費根據運營方案及合同約定原則上從經營收益中列支。

      到戶類資產主要為通過財政補助等形式幫助貧困戶發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資產或固定資產等,包括戶用光伏、易地搬遷安置住房、個戶安全飲水設施(如人工井)、設備、圈舍、農機具等。依法維護其財產權利,由其自主管理和運營,確保所聯結脫貧人口的權益和收益。相關部門要做好技術指導和后續幫扶。

      (二)資產確權。扶貧資金投入形成的資產,原則上按照項目報賬結果作為入賬依據。

      扶貧項目資產確權按照有利于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有利于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有利于資產運營管理、有利于資產長期可持續高效發揮效益的原則,合理界定扶貧項目資產權屬。

      投入到戶項目形成的資產歸項目受益戶所有,所有權確權到農戶;投入到村項目形成的資產所有權確權到村;跨村投入形成的資產,所有權按投資比例確權到村;投入到鄉(鎮)項目形成的資產所有權確權到鄉(鎮)。教育、衛生、民政、電信等領域投入和跨鄉(鎮)實施項目形成的資產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要求,產權原則上屬于國有資產,由縣財政部門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負責管理。各行業部門對資產管理工作已出臺相關規定的,按照各行業部門規定執行。

      經營性資產,根據資金來源、受益范圍、管理需要等明確權屬,盡可能明確到獲得收益的個人、村集體經濟組織等。難以明確到個人的扶貧項目資產,原則上應明確到村集體經濟組織,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范圍。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項目實施主體獨立實施的,產權確權到村;與市場經營主體(農民合作社、龍頭企業、股份公司等)合作實施的(包含資產收益),按照合作時簽訂的合同約定和資金投入主體進行確權,同時注重形成物化資產;采取租賃或發包的方式與市場經營主體合作的,產權確權到出租方或發包方。

      扶貧項目資產由多個村投入形成的,按照資金投入占比確權到村;由鄉(鎮)統一組織實施的,確權到鄉(鎮);由縣級統籌建設實施的,確權到相應的縣級行業主管部門,如光伏扶貧集中電站、易地扶貧搬遷集中安置點的扶貧車間及可供出租的房屋、商鋪等。

      到戶類資產,支持原建檔立卡貧困戶生產發展、生活條件改善形成的資產等,全部確權到戶。

      (三)資產登記。各部門、各鄉(鎮)在確定扶貧項目資產權屬的基礎上,資產所有者要按照移交清單或其他證明資料,對本區城內已經形成的扶貧項目資產逐一登記造冊。

      扶貧項目資產登記按年度分級分類分項登記造冊。縣、鄉(鎮)、村要分別對本級區域內的所有扶貧項目資產按照公益性、經營性、到戶類分類,對照明細清單分年度逐條逐項登記造冊,建立真實、合法、準確、完整、統一的扶貧項目資產管理臺賬。對于同一項目分年度實施(如硬化道路)或同一項目分部門投入可進行合理合并(如產業園區的水、路等可能來自不同部門投資,可按資產管理主體適當合并)。

      扶貧項目資產登記,要登記資產的名稱、類別、購建時間、預計使用年限、數量、單位、原始價值、資金來源構成、凈值、所有權人、經營人、收益權人、收益分配及處置等相關內容,確保內容無遺漏、數據無差錯。扶貧項目資產實施動態管理,縣、鄉(鎮)、村三級信息要及時更新,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四)資產管理。扶貧項目建設結束驗收合格后,從交付使用、運行管理、發揮效益到滾動發展等全過程進行資產管理,確保資產正常運轉、實現保值增值。按照所有權與監管權相統一、受益權與管護權相結合的原則,縣人民政府統籌管理縣域內所有扶貧資產,被確權為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要錄入縣財政局資產管理系統,實行動態管理,相關單位要實行資產月報、年報制度。

      歸屬于村集體所有的扶貧項目資產全部納入縣農業農村部門農村“三資”管理平合,其他扶貧項目資產按相關規定進行登記管理、經營性資產、公益性資產登記造冊的同時納入財務會計賬簿核算。

      到戶類資產按資金投入進行初始登記,不再動態調整,由權屬主體自主管理和運營。

      縣財政局牽頭,會同縣鄉村振興、縣農業農村等部門制定完善相關制度,加強資產歸屬、使用、經營、維護、收益、處置等工作指導。縣級行業主管部門和鄉村兩級要管好用好確權的所屬資產。

      縣級要組織各鄉(鎮)和相關部門做好扶貧項目資產運行情況核查工作,每年上半年對上一年度的扶貧項目資產運行情況和經營性資產收益分配情況進行核查,確保扶貧項目資產有人管、管得好、有效益。

      (五)收益分配。扶貧項目資產收益分配,村級統籌項目所得要按照群眾參與、村提方案、鄉(鎮)審核、縣級備案的流程,由村集體研究提出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按規定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縣級行業主管部門備案。鄉(鎮)統籌項目所得要經鄉(鎮)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決定后,將收益分配方案在鄉(鎮)及受益人口所在村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按照方案進行分配。縣級統籌項目收益所得要報縣級政府常務會審議決定,審議通過后在縣級政府門戶網站及受益人口所在村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按照方案進行分配。

      扶貧項目資產收益用于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全面實施鄉村振興及項目運行管護等,重點用于幫扶老弱病殘等缺乏勞動能力脫貧人口和邊緣易致貧人口,用于設立鄉村公益專崗(如環衛、保潔、保綠、治安、護林、護路等農村公益性崗位開發)、獎勵補助、脫貧不穩定戶和邊緣戶幫扶以及村級公益性事業建設和擴大再生產等。

      政府債務資金形成的項目資產,納入國有資產管理。約定債務本息由項目收益償還的,產生的收益應優先用于償還債務本息,在未全額償還債務前,不得轉讓、拍賣、置換、抵押、擔保、報損和報廢。光伏扶貧電站項目收益分配使用,按照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六)資產處置。扶貧項目資產可依法合理流動,扶貧項目資產的轉讓、拍賣、置換、報損、報廢等處置,要根據權屬履行相應的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國有和集體扶貧項目資產。將扶貧項目資產進行抵押擔保的,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對屬于村集體的扶貧項目資產的處置,由村“兩委”會同產權主體提出處置意見,經村民代表大會同意,報經鄉(鎮)審核,資產行業主管部門審批,審批結果抄送縣財政局、縣鄉村振興局、縣農業農村局等扶貧資產管理部門;對屬于國有資產的扶貧項目資產的處置,按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扶貧項目資產的處置結果在本行政區域內公告公示,處置收入納入村集體(或單位)收入統一管理,統籌安排用于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銜接推進鄉村振興。

      對扶貧項目資產進行轉讓或采取租賃經營、股份經營、聯營等方式而發生權屬轉移的,須進行資產評估;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扶貧項目資產損毀的,監管主體須及時查清原因,明確責任,分類處置有關資產。損毀資產能夠修復、改造的,扶貧項目資產監管主體要督促指導產權所有人采取相應措施,盡快恢復使用功能;確實無法修復、改造利用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資產核銷;因人為因素造成扶貧項目資產損毀的,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五、職責分工

      (一)縣鄉村振興部門負責協調指導扶貧資產分類管理工作,會同農業農村、財政、審計、統計、水利、發改、交運、林業、農機、畜牧、教科、衛健體、人社、民政、自然資源、文旅、殘聯、商務、手工辦等有關部門統計梳理、界定各類扶貧資產,縣鄉村振興部門根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報送的扶貧項目資產統計表匯總并建立扶貧項目臺賬和扶貧資產動態管理臺賬。

      (二)縣財政部門負責梳理黨的十八大以來扶貧資金安排情況,形成扶貧資金臺賬(資金來源、資金文號、資金額度、資金類別、資金投向),指導健全資產收益扶貧工作機制,負責扶貧資金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等工作;縣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農村集體扶貧資產清產核資、登記確權等工作;縣審計部門負責扶貧資產審計監督工作;縣發改、交運、水利、林業、農機、畜牧、教科、衛健體、人社、民政、自然資源、文旅、殘聯、商務、手工辦等部門負責本系統本領域扶貧項目的指導、實施、驗收、監督、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指導鄉(鎮)開展扶貧資產核算、登記、運營、管護等相關工作。各級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職,加強工作統籌謀劃、指導監督和政策支持,形成扶貧資產齊抓共管的強大合力。

      (三)各項目實施單位要將驗收合格的扶貧項目所形成的扶貧資產,通過簽訂移交文書方式正式交付項目歸屬對象,明確產權歸屬。

      (四)各鄉(鎮)黨委和政府是本鄉(鎮)扶貧資金投入形成資產管理的責任主體,具體負責扶貧資產后續管理、效益發揮、收益分配、登記入賬、防止資產流失等方面的監管工作。有關部門、各村委具體負責本單位、本村扶貧資產管理工作,指定專人管理,逐一登記造冊入賬。

      六、任務分解

      (一)時間要求

      2021年9月1日——10月31日,集中開展扶貧資產摸底清查工作,對十八大以來扶貧資產分類、登記。

      2021年11月1日——12月31日,集中開展扶貧資產確權、管理、規范、總結等工作。

      (二)任務分解

      各行業部門、各鄉(鎮)要對黨的十八大以來投入各類資金實施項目,所形成的扶貧資產進行清產核資,分類、分年度登記資產明細,全面建立扶貧資產相應層級的動態監管臺賬。

      1.光伏扶貧項目形成的資產由縣發展改革局負責;

      2.易地搬遷扶貧項目形成的資產由縣鄉村振興局負責;

      3.文化設施扶貧項目形成的資產由縣文化和旅游局負責;

      4.國體總局對口援建形成扶貧項目和縣內衛生室、設施器具等扶貧項目形成的資產由縣衛健體局負責;

      5.學校、幼兒園等教育設施扶貧項目形成的資產由縣教科局負責;

      5.水利設施扶貧項目形成的資產由縣水利局負責;

      6.通村道路設施扶貧項目形成的資產由縣交通運輸局負責;

      7.危房改造扶貧項目形成的資產由縣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

      8.特色種植基地、農產品加工、設施農業、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農村衛生廁所等項目形成的扶貧資產由縣農業農村局負責;

      9.生態造林扶貧項目形成的資產由縣林業局負責;

      10.畜牧飛禽類扶貧項目形成的養殖基地、圈舍及生物性資產由縣畜牧業發展中心負責;

      11.農業機械化扶貧項目形成的資產由縣農業機械發展中心負責;

      12.手工業扶貧車間及手工業扶貧車間設備的購置形成的資產由縣手工辦負責;

      13.旅游扶貧項目形成的基地、設施資產由縣文化旅游產業服務中心負責;

      14.利用金融貸款資金形成的扶貧資產由縣金融事務服務中心負責;

      15.養老、日間照料中心、社會福利院等形成的扶貧資產由縣民政局負責;

      16.殘疾人康復護理中心、殘疾人適配器具發放形成的扶貧資產由縣殘聯負責。

      17.電商產業扶貧資產由縣招商投資促進服務中心負責;

      18.通訊網絡、電力設施扶貧資產由縣工信局、縣供電公司負責。

      19.社會捐贈、捐助形成的扶貧資產由縣工商聯負責;

      20.其它扶貧資產由相應主管單位負責;

      21.各鄉(鎮)扶貧資產由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工作職責。扶貧資產管理是一項管長遠、管大局的重大制度安排,各級各有關部門要統一思想,加強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抓好工作落實。縣級人民政府統籌落實扶貧資產管理工作的領導責任主體,各鄉(鎮)、各有關行業扶貧部門是實施扶貧資產管理工作的直接責任主體,村級、項目實施單位是扶貧資產管理工作的具體責任主體,按照職責分工建立扶貧資產動態管理臺賬,落實任務分工,強化監督管理,將扶貧資產管理工作做實做細,努力提升資產使用效益。

      (二)建立長效機制,強化運行監管。各鄉(鎮)、各有關行業扶貧部門要進一步完善扶貧資產核算、登記、運營、收益分配和處置等相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扶貧資產管理長效機制,要按照“問題找準、舉措謀實、限期解決”的要求,確保扶貧資產安全運行、保值增值。要重點關注扶貧資產管理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加強研究,探索創新符合國家改革方向,具有地方特色的好經驗、好做法。

      (三)樹立風險意識,強化防控機制。各鄉(鎮)、各有關行業扶貧部門要堅持問題導向,強化風險意識,及時發現和糾正扶貧資產在產權歸屬、經營主體選擇、收益分配、運營管理等方面可能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避免扶貧資產發生閑置、浪費、損失、甚至流失等,做到問題“早發現、早預防、早整改”,嚴防區域性、系統性風險。

      (四)注重宣傳引導,強化輿論氛圍。各鄉(鎮)、各有關行業扶貧部門要采取高音喇叭、板報、簡報、抖音、快手等多種方式加強正面宣傳引導,提高政策知曉度,體現扶貧資產帶貧益貧的扶貧屬性,動員廣大群眾積極參與扶貧資產管理和運營,在管好用好扶貧資產各個環節中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篇3】扶貧資產管理工作實施方案

      為切實加強我縣扶貧資產管理,確保長期穩定發揮效益,助推高質量打贏脫貧攻堅戰,全面鞏固脫貧成果,根據《陜西省扶貧辦等七部門關于加強扶貧資產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渭南市脫貧攻堅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建立健全脫貧攻堅長效機制的通知》《渭南市扶貧資產管理辦法》和《白水縣脫貧攻堅百日沖刺行動方案》等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目標原則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扶貧工作的重要論述,認真落實中省脫貧攻堅決策部署,堅持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基本方略,按照“縣級統籌、部門負責、鎮村抓落實”的工作機制,進一步建立健全扶貧資產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完善帶貧益貧機制,做到扶貧資產家底清晰、產權歸屬明晰、類型界定科學、管護主體職責明確、運行管理規范,確保扶貧資產的完整性、安全性和長效性,切實維護所有者、經營者和受益者合法權益。

      (一)尊重民意,保障權益。完善民主議事機制,充分尊重群眾意愿,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保障群眾對扶貧資產的知情權、決策權、管理權、監督權,真正讓貧困群眾成為扶貧資產管理的參與者和受益者。

      (二)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結合我縣實際,根據扶貧資產的資金來源、資產類型、受益范圍等,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建立多形式、多層次、多元化的管理模式,實行縣級統籌、項目主管部門負責、鎮村落實的管理機制。

      (三)科學運營,安全有效。根據扶貧資產不同類型,采取不同的經營模式和管理方式,完善登記備案、運營維護、收益分配、資產處置和監督管理等重要環節,建立管護臺賬,科學規范實施扶貧資產管理,提高扶貧資產經營管理水平,確保經營性資產得到保值增值,公益性資產高效運轉,扶貧效益持續發揮。

      (四)公開透明,強化監管。堅持公示公告制度,將扶貧資產運營管護、收益分配、資產處置等情況,通過媒體、網站、公務公開欄等方式分級公示公告,定期將年度扶貧資產運管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群眾監督,提高資產運營透明度,確保扶貧資產管理工作在陽光下運行。強化對侵占套取、揮霍浪費、非法占用、違規處置扶貧資產及收益等各類行為的監督檢查。

      二、工作安排

      (一)強化排查,摸清底數。扶貧、發改、財政、交通、水務、農業農村、住建、工信、商務、自然資源、教育、文廣、衛健、供電、供銷聯社及城投公司等相關單位,要緊緊圍繞2016年以來使用各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財政整合資金、行業扶貧資金、蘇陜協作資金和社會扶貧資金、地方債券等資金投入脫貧攻堅形成的資產,扎實開展排查,摸清項目底數,為扶貧資產管理打下堅實基礎。由專項扶貧資金、整合資金投入形成的資產,可參照《白水縣扶貧整合資金項目臺賬》進行核實統計。

      責任單位:縣級各項目主管部門

      完成時限:5月27日前

      (二)確定權屬,加快移交。在扶貧項目竣工手續健全的基礎上,各項目主管單位應加快扶貧資產的確權和移交。到戶類扶貧資產原則上歸屬于個人,所有權確定到貧困戶,由個人自行管理;縣級項目主管單位實施的村級扶貧項目所形成的資產,及時將資產移交到村,所有權屬于村集體經濟組織,并納入“三資”管理平臺;對企業補助類扶貧項目,按照項目編制方案,將相應比例的權益移交到村進行管理;對跨村實施的項目能量化到村的將權屬量化到村集體,無法量化到村或產權無法清晰界定的,由縣級項目主管單位與鎮(辦)共同確定產權歸屬,或者由鎮級統一管理,產權或收益明確到村;對跨鎮扶貧項目形成的資產,由縣級項目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產權或收益明確到村。產權歸屬國有資產的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規定進行管理;上級相關行業部門對扶貧資產產權歸屬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執行。

      責任單位:縣級各項目主管單位負責落實,縣扶貧辦、發改局負責督促推進

      完成時限:5月28日前

      (三)建立機制,強化管護。按照“受益權與管護權相結合”原則落實扶貧資產管護主體,明確責任單位和具體責任人管護責任;縣級項目主管單位直接管理的扶貧資產,須建立行業扶貧資產管護方案,明確管護措施和責任;移交到鎮(辦)、村管理的扶貧資產,由鎮(辦)、村負責制定管護方案。公益性資產可通過開發公益崗位等方式解決管護力量不足問題,優先吸納貧困家庭勞動力參與扶貧資產管護;重點加強對經營性扶貧資產管理,規范入股分紅方式,明確運營各方權利義務及股權的退出和處置方式等,確保扶貧資產保值增值。堅決糾正產業扶貧簡單“一股了之”、“一分了之”。扶貧資產管護費用優先從經營收入中列支,根據實際需求縣財政適當予以補助。

      責任單位:縣級各項目主管部門、鎮(辦)、村負責落實,縣發改局、扶貧辦負責督促推進

      完成時限:5月30日前

      (四)建立臺賬,動態管理。扶貧資產實行“四級臺賬”管理,分別建立縣級臺賬、部門臺賬、鎮級臺賬和村級臺賬,主要內容包括資產名稱、類別、購建時間、預計使用年限、數量、單位、原始價值、資金來源構成、凈值、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收益權人、收益分配及資產處置等信息。對于到戶類扶貧資金,各項目主管單位、鎮(辦)、村分別建立“花名冊”存檔備查。項目主管單位負責建立單位內部臺賬,統一報送縣扶貧辦匯總形成縣級臺賬,并分解反饋至鎮(辦)形成鎮級臺賬,鎮(辦)負責分解反饋至村形成村級臺賬;扶貧資產“四級臺賬”實行動態管理,資產的項目主管單位年末根據資產增減變化情況進行相應調整,并報縣扶貧辦、縣發改局備案。

      責任單位:縣級各項目主管單位負責、鎮(辦)配合,縣扶貧辦督促推進。

      完成時限:5月30日前

      (五)及時入賬,嚴防流失。在完善建立扶貧資金“四級臺賬”管理的基礎上,按照“誰實施誰記賬”的原則落實賬務登記工作。縣級項目主管單位直接實施的項目,由本單位負責賬務登記;由鎮級或村級所實施的項目,由鎮(辦)、村完成相應的賬務登記工作,或由鎮級按照“村財鎮管”模式登記入賬。形成固定資產的,資產接收者還須同時登記固定資產賬;扶貧資金直接投入市場經營主體形成的股權、債權等權益性資產,也要做相應的會計記錄。縣級各項目主管單位、鎮(辦)、村要按有關會計制度完善財務賬目,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完整反映扶貧資產的增減變化和使用情況,嚴防扶貧資產流失。

      責任單位:縣級各項目主管部門、鎮(辦)、村負責落實,財政局負責指導督促

      完成時限:6月30日前

      三、保障措施

      (一)成立組織機構。為全面鞏固提升脫貧攻堅成效,確保扶貧資產管理規范有序,決定成立白水縣扶貧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縣政府分管扶貧工作的副縣長擔任,副組長由縣扶貧辦主任、財政局局長擔任,扶貧、發改、財政、交通、水務、農業農村、住建、工信、商務、自然資源、教育、文旅、衛健、電力、供銷聯社及城投公司等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扶貧辦,辦公室主任由縣扶貧辦主任兼任,負責扶貧資產管理日常工作。

      (二)完善管理制度。為確保扶貧資產管理有法可依,由縣扶貧辦負責制定《白水縣扶貧基礎設施項目移交和后期管護管理辦法》,縣財政局負責制定《白水縣扶貧資產登記管理辦法》和《白水縣扶貧資產管理辦法》,縣發改局負責督促指導日常工作開展,各縣級項目主管部門和鎮(辦)、村負責完善“扶貧資產管護方案”,切實保障我縣扶貧資產移交、管護、登記和長效運營全過程精細化管理,促進扶貧資產的保值增值。

      (三)加強監督審計。縣扶貧辦負責全縣扶貧資產的統籌管理,扶貧、發改、財政、交通、水務、農業農村、住建、工信、商務、自然資源、教育、文廣、衛健、供電、供銷聯社及城投公司等相關單位負責各自實施的扶貧資產的長效監管;鎮(辦)、村按照所有權負責日常管理;縣審計局要適時開展扶貧資產經營專項監督審計,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資產運營規范。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加強扶貧資產管理是鞏固脫貧成果的重要舉措,也是“三排查三清零”工作的重要舉措。各鎮(辦)、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迅速安排部署,嚴格時限和要求,逐項落實扶貧資產規范管理任務,切實解決重建輕管問題,確保扶貧資產產權明晰、管理規范、長期穩定發揮效益。

      (二)落實工作責任。縣扶貧辦要發揮好牽頭作用,強化統籌協調、政策支持和推進落實。各縣級項目主管單位要主動擔負起扶貧資產管理的主體責任,主要負責人親自抓,分管負責人具體抓,完善工作方案,細化到具體項目,夯實工作職責,落實扶貧資產管理各環節責任。各鎮(辦)要全力配合做好扶貧資產的接收、管護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嚴肅追責問責。各縣級項目主管單位、鎮(辦)、村要加強風險防控,加大日常監督力度,預防各類違規違法違紀行為發生。對虛報冒領、截留私分、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或處置扶貧資產等違法違紀行為從嚴懲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4】扶貧資產管理工作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規范扶貧資產管理,建立健全的扶貧資產監管長效機制,充分發揮扶貧資金使用效益,確保扶貧資產保值增值,鞏固脫貧攻堅成果,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扶貧工作的重要論述,全面落實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堅持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基本方略、堅持精準使用注重效益、群眾參與保障權益、科學規范安全有效、公開透明強化監督的原則,進一步建立健全扶貧資產監管機制,確保扶貧資產管理使用運營的安全性、規范性和有效性,扎實推進脫貧攻堅工作,鞏固提升脫貧攻堅成果。

      二、工作目標

      針對全區歷年來的扶貧資產進行登記造冊,厘清隸屬關系,做好有關扶貧資產的臺賬,明確好扶貧資產的管護主體和責任,確保扶貧資產保值增值,達到脫貧攻堅成效。

      三、工作任務

      (一)區扶貧辦聯合區財政局,針對扶貧資產確權工作進行摸排,區扶貧辦負責建立扶貧資產監管督促檢查和調度機制。各鄉鎮、凌鳳街道要積極配合,對歷年來的扶貧資產進行登記造冊,完善好扶貧資產登記確權臺賬。

      責任部門:區扶貧辦、區財政局、各鄉鎮、凌鳳街道。

      完成時限:5月10日前。

      (二)區扶貧辦針對摸排結果,匯總全區現有的扶貧資產,上報至區脫貧攻堅領導小組備案。

      責任部門:區扶貧辦。

      完成時限:5月15日前。

      (三)待區脫貧攻堅領導小組批復后,各鄉鎮、凌鳳街道要配合好區扶貧辦、區財政局針對全區現有的扶貧資產,厘清權屬關系,逐一登記造冊,按照《雙塔區產業扶貧項目及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資產)管理辦法》(朝雙脫辦[2020]17號)文件精神指示,負責好扶貧資產的日常運營管理工作,確保資產發揮長期穩定效益。

      責任部門:區扶貧辦、區財政局、各鄉鎮、凌鳳街道。

      完成時限:5月底前。

      四、工作要求

      (一)強化領導、壓實責任。切實發揮區脫貧攻堅領導小組的作用,層層傳導壓力,壓實工作責任。

      (二)完善機制、創新舉措。建立健全監管督促檢查和調度機制,堅持因地制宜、符合實際,避免短期行為。

      (三)強化監督、定期考核。加強完善績效考核。將扶貧資產登記確權工作納入對各鄉鎮、凌鳳街道年度目標績效考評重要內容。及時掌握工作開展情況,總結經驗,確保扶貧資產登記確權工作取得實效。

    【篇5】扶貧資產管理工作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縣扶貧資產管理,鞏固提升脫貧攻堅成果,確保扶貧資產保值增值,發揮長期效益,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扶貧工作的重要論述,堅持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基本方略,全面梳理“十三五”以來扶貧資金形成的資產,進一步發揮扶貧資產效益,鞏固提升脫貧攻堅成果,確保打贏打好脫貧攻堅戰,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奠定堅實基礎。

      (二)工作目標。將“十三五”以來扶貧資金形成的資產所有權一次性確權到位,納入國有資產及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體系。進一步明確經營權、收益權、監督權、處置權等,提高資產收益,實現保值增值。

      (三)基本原則。堅持群眾受益原則,引導貧困戶參與扶貧資產確權、管理、監督等;堅持因地制宜原則,針對不同資產類型,采取相應的經營和管理模式,做到科學管理;堅持安全高效原則,加強監管,防范資產閑置、流失、損失、浪費等;堅持公開透明原則,扶貧資產確權、運營、后續管理及收益分配等,實行全過程公告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二、加強組織領導

      為做好扶貧資產管理工作,我縣成立扶貧資產管理專項工作領導組:

      各鄉鎮長及蒼兒會辦事處主任、其它使用扶貧資金的行業部門。

      三、工作內容及任務分解

      (一)資產管理范圍

      扶貧資產是指使用各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統籌整合財政資金、易地扶貧搬遷資金、用于脫貧攻堅地方政府債務資金、行業幫扶資金、金融扶貧資金、社會幫扶資金等投入扶貧領域形成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產業發展(資產收益)以及易地扶貧搬遷類資產等,不包括明確到建檔立卡貧困戶的資產。

      牽頭單位:扶貧辦

      配合單位:財政局及使用扶貧資金的相關單位

      (二)資產管理分類

      基礎設施類:包括道路交通、農田水利、供水引水、電力及網絡設施等;

      公共服務類:包括教育、文化、體育、衛生及綜合服務等;

      產業發展類:包括農林牧業產業基地、生產加工設施、旅游服務設施、電商服務設施、村集體入股的市場經營主體及其他經營性資產等;

      易地扶貧搬遷類:包括新建住房、配套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

      牽頭單位:扶貧辦

      配合單位:農經局及使用扶貧資金的相關單位

      (三)資產登記

      建立扶貧資產清單。按照《山西省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有關要求,對“十三五”以來扶貧資金形成的資產全面進行清產核資,建立扶貧資產清單。組織相關部門深入鄉村,進行全面核查,分類、分項、分年度登記資產明細,全面建立扶貧資產動態監管臺賬,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此項工作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

      牽頭單位:農經局

      配合單位:使用扶貧資金的相關單位、鄉鎮、村

      (四)資產確權

      扶貧資產確權登記。扶貧資產一次性確權到位。村集體實施扶貧項目形成的扶貧資產,所有權歸屬村集體,納入農村“三資”管理;鄉鎮實施的村級扶貧項目形成的扶貧資產,單村實施項目資產所有權歸屬項目所在村集體,村級聯建項目形成的扶貧資產按投資比例界定各聯建村的所有權;教育衛生等領域扶貧資產,按照教育衛生體制改革要求確定產權歸屬;縣直部門實施縣級扶貧項目形成的扶貧資產,所有權歸縣級所有,全部納入縣級直管范圍,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研究確定管理部門,縣級主管部門備案。對于產權不明晰的,由專項工作領導組按照相關規定和項目實際情況,確定產權歸屬。

      使用財政扶貧資金入股形成的資產,按規定及時辦理資產移交,實施主體準確界定適合量化的資產,界定結果報專項工作領導組審核。

      牽頭單位:農經局

      配合單位:使用扶貧資金的相關單位、鄉鎮、村

      (五)資產經營使用

      1.扶貧資產由資產所有權者負責經營,經營方式包括自主經營、委托經營、合作經營、承包或租賃經營等多種方式經營,采取民主決策程序,確定經營方式,擇優選擇經營主體,屬于政府采購、招投標管理范圍的,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及制度規定。

      2.經營者應從有特色產業優勢、財務管理健全、經營狀況良好、經濟實力較強的企業、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產業大戶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中擇優選定,優先選擇扶貧龍頭企業和扶貧農業專業合作社。

      3.扶貧資產的經營必須根據資產類別及經營方式有針對性的制定風險防控措施,扶貧資產的經營需達到項目設計時確定的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等績效目標,績效不達標的必須及時整改,確保經營效益,項目經營要優先吸納本地貧困勞動力就業,幫助有勞動能力的貧困戶通過就業脫貧增收。

      4.扶貧資產經營者對資產負有保值增值責任,享有依法經營的自主權,承擔項目經營風險,依法按約支付收益。貧困戶不承擔項目經營風險;除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經營主體的項目外,貧困村不承擔項目經營風險。

      牽頭單位:相關鄉鎮

      配合單位:農經局及相關村委、經營主體

      (六)資產收益分配

      1.扶貧資產收益分配要按照群眾參與、村提方案、鄉鎮審核、縣級備案的流程,由村集體研究提出扶貧資產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最后報縣級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2.扶貧資產收益除用于幫扶老弱病殘等缺乏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外,可用于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及公益事業等。資產收益的分配要確定到村到戶比例,到戶的要堅持現行標準穩定脫貧,不平均分配,不人為造成非貧困戶與貧困戶之間的差距。

      牽頭單位:相關鄉鎮

      配合單位:農經局及相關村委、經營主體

      (七)資產監督管理

      按照所有權與監管權相統一、受益權與管護權相結合的原則,各扶貧資產管理方,要根據各自權責和職能對資產履行管理和監督職能。

      1.對于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和易地扶貧搬遷類資產,屬行業部門管護的,由相關行業部門落實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屬村集體管護的,由村集體落實具體管理責任人,管護力量不足的可通過公益崗位等形式落實。

      2.扶貧資產所有者要建立健全扶貧資產清查制度、臺賬制度、評估制度、經營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扶貧資產的安全、完整,維護建檔立卡貧困戶的合法權益,負責扶貧資產經營者選定和日常管理。扶貧資產經營者要負責扶貧資產的日常維護或維修,執行財務會計制度、年度資產報告等制度。

      3.資產收益分配方案、受益對象、實施主體、經營方式、經營期限等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確保群眾對扶貧資產及收益分配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駐村第一書記、駐村工作隊、村“兩委”班子、村民代表等對扶貧資產履行監督職能。

      牽頭單位:農經局

      配合單位:相關鄉鎮、村委、經營主體

      (八)資產盤活和處置

      1.對長期閑置、效益差甚至虧損的扶貧資產,管護主體要立足當地實際,盤活用好扶貧資產。基礎設施類和公共服務類資產,鄉鎮(縣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征求群眾意見,邀請專業人員對該資產進行分析評估,該利用的重新啟動使用,不能利用的依法依規報廢拍賣;產業發展類資產,要堅持市場導向,積極對接相關經營主體,通過股份合作、業務托管、合作經營及改制重組等方式,提升資產運營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

      2.扶貧資產處置包括扶貧資產的轉讓、拍賣、置換、報損、報廢等方式,要按照國有資產及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并履行相應的報批手續,處置結果在本行政區域內公布,處置收入納入村集體(或單位)收入統一管理,統籌安排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扶貧資產,不得以扶貧資產為村集體、鄉鎮人民政府或其他單位、個人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

      牽頭單位:相關鄉鎮

      配合單位:農經局及相關村委、經營主體

      四、保障措施

      (一)強化責任落實。各行業主管部門、各鄉鎮要統一思想,加強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抓好落實。各行業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要落實主體責任,按照“問題找準、舉措謀實、限期解決”的要求,統籌部門、鄉、村的工作力量,按照職責分工建立資產臺賬,落實工作任務,強化監督管理,將扶貧資產管理工作做實做細,努力提升資產使用效益。

      (二)建立長效機制。要進一步完善扶貧資產核算、登記、運營、收益分配和處置等相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扶貧資產管理長效機制,確保扶貧資產安全運行、保值增值。定期對扶貧資產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管理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加強研究,分類指導,做到“早發現、早預防、早整改”。

      (三)嚴肅執紀問責。對扶貧資產管理中發現的侵占、挪用、哄搶、私分、截留、損壞、揮霍浪費等問題,要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加強宣傳引導。要采取多種方式加強正面宣傳引導,體現扶貧資產帶貧益貧的扶貧屬性,動員廣大群眾積極參與扶貧資產管理和運營,在管好用好扶貧資產各個環節中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篇6】扶貧資產管理工作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加強扶貧資產管理工作,確保扶貧資產長期發揮帶貧減貧防止返貧作用,夯實鞏固拓展脫貧攻成果基礎,根據國家和自治區關于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農村牧區集體資產管理等辦法、規定,以及財政扶貧資金管理辦法和相關制度規定,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扶貧資產管理的指導意見(試行)》(內政發〔2019〕18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就做好扶貧資產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工作目標

      按照“自治區負總責、市縣抓落實”的工作責任機制,全面開展扶貧資產清查核資工作,學習借鑒典型經驗做法,采取更加有力的舉措,逐步建立起扶貧資產底數精準、分類科學、產權清晰、權責明確、管理規范、經營高效、監督到位的管理運行制度,將扶貧資產納入國有資產和集體資產管理體系,切實有效防范扶貧資產閑置、流失等現象發生,保證扶貧資產的完整性、安全性和長效性,保障扶貧資產所有者、經營者、受益者的合法權益,為構建長效穩定的帶貧減貧機制提供物質基礎,實現扶貧開發工作的可持續健康發展。按照時間服從質量的要求逐步推進,2019年末完成建章立制、摸清底數、產權界定、成立機構、建立臺賬等工作。

      二、基本原則

      1、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扶貧資產管理工作要從實際出發,深入調查研究,認真分析現狀,科學確定目標,嚴格標準要求,合理制定措施,做實做細做嚴,下足“繡花功夫”,標準和尺度要統一,確保公平公正,切實防止形式主義。

      2、堅持因地制宜,創新模式。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根據扶貧資產的資金來源、資產類型、資產權屬、受益范圍等,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建立多形式、多層次、多元化的管理模式,制定具體詳細地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規范有序推進扶貧資產管理工作。

      3、堅持科學經營,安全有效。根據扶貧資產類型和資產權屬,積極探索政府和市場相結合的管理經營方式,創新公司化經營模式,規范扶貧資產摸底、清查、確權、登記、估值、運維、收益、處置、監管等全流程管理,提高扶貧資產管理水平,確保扶貧資產保值增值,高效運轉,持續發揮效益。

      4、堅持民主決策,保障權益。完善健全民主議事機制,堅持群眾充分參與,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發揮貧困群眾的主體作用,切實保障群眾對扶貧資產的知情權、管理權、監督權,讓貧困群眾成為扶貧資產管理的參與者和受益者。

      5、堅持公開透明,強化監管。堅持公告公示制度,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將扶貧資產經營管護、收益分配、資產處置等情況,在所在區域或受益范圍內,通過媒體、網站、公務公開欄等方式分級公示公告,定期將年度扶貧資產經營管護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群眾、社會監督,提高扶貧資產管理工作透明度,確保陽光化運行。

      三、工作內容

      (一)成立領導機構,建立工作機制

      扶貧資產管理工作在各級脫貧攻堅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開展,各旗縣市區要成立扶貧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組建專班推進工作,明確成員單位職責,制定實施方案和管理辦法,做好宣傳培訓工作。市扶貧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國資、財政副市長任組長、分管農牧扶貧副市長任常務副組長,扶貧辦主任、國資委主任、農牧局局長、財政局局長任副組長,成員由發改、林草、民委、殘聯、住建、水利、交通、旅游、商務、衛健、教育、文化、電業、審計等部門組成,辦公室設在市扶貧辦,辦公室主要負責扶貧資產管理工作的政策制定、統籌協調、業務指導、督促檢查、工作調度等工作。

      (二)明確扶貧資產的范圍和類型

      1、扶貧資產范圍。主要包括2012年以來使用各級各類財政扶貧資金(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涉牧資金、移民資金、中央彩票公益金、京蒙協作扶貧資金和結對區及區以下幫扶資金、地方債券用于支持脫貧攻堅資金等),以及扶貧部門管理的行業扶貧和社會扶貧等資金投入形成的資產。

      2、扶貧資產類型。扶貧資產按照扶貧資金投入方向和項目類別,主要分為到戶類扶貧資產、公益類扶貧資產和經營類扶貧資產。到戶類扶貧資產主要包括通過財政扶貧資金發放或補助形式幫助貧困戶自身發展生產所購買興建的生物資產或固定資產。公益類扶貧資產主要包括道路交通、農田水利、供水飲水、教育文化、醫療衛生、通訊電力等公益性基礎設施;經營類扶貧資產主要包括農牧林業產業基地、生產加工設施設備、倉儲物流設施、旅游服務設施、電商服務設施、光伏電站等固定資產,以及扶貧資金直接投入市場經營主體后形成的股權、債權等股權類資產。

      (三)清查核準扶貧資產

      扶貧資產的清產核資工作由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統籌安排,要嚴格按照國有資產和嘎查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有關規定和要求執行,納入年度國有資產和嘎查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范圍,緊緊依托各地組織開展的國有資產、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對歷年形成的扶貧資產進行全面清查和盤點,清查資產、核定資金,管好總量、盤活存量、用好增量,全面了解扶貧資產狀況,管好用好扶貧資產,充分發揮扶貧資產效益,保證扶貧資產的完整性、安全性和效益性,持續發揮帶貧減貧防止返貧作用,有效保障扶貧資產安全。按照自治區的安排部署,先行開展扶貧資產核查工作,摸清家底,明確權屬,建立臺賬。

      1、摸清扶貧項目底數。全面開展扶貧資金使用投向和形成資產清查,按照扶貧資產范圍,認真梳理2012年以來各級各類投入的扶貧資金,準確核準投入資金規模,根據年度資金投入、安排、撥付、使用、支出等情況,逐筆逐項核實核查扶貧資金項目實施情況,對照項目支持方式和資產類型,進一步清查扶貧資金投入形成的資產情況,確保不漏項、底數清、情況明。對形成的資產要明確扶貧資產類型,按年度、資金來源、項目類型、資產類型等形成詳細準確地扶貧資金使用支出清單臺賬。

      2、扶貧資產清查方式。在摸清扶貧資金項目底數的基礎上,堅持實事求是、合法合理、有序推進、群眾參與的原則,充分運用扶貧項目排查結果,合理開展扶貧資產清查。扶貧資產清查采取實地盤點的方法,采取實物盤點與核實賬務、賬內賬外等相結合的方式,既要盤點資產來源、資產數量、受益對象、使用狀況、收益情況等,又要與項目的資金投入、實施方案、竣工驗收、決算審計等核對,還要與項目實施單位、主管部門的財務賬薄核實,確保做到“賬表、賬賬、賬證、賬據、賬實”五個一致。對于清查中核對核實不一致的,要查明原因,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妥善處理;扶貧資金項目資產沒有登記入賬的,要將清查結果登記入賬。在資產清查階段,資產價值為項目形成資產投入資金數,暫不考慮資產的增值和折舊等因素。確定的集體或國有扶貧資產,要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和農村牧區集體資產管理辦法和規定,按要求納入清產核資范圍。同時,在資產清查過程中,如發現資金使用不規范的,要及時予以整改;扶貧項目實施或程序不規范的,要嚴格按照申報、立項、批復、招投標、驗收、決算、績效評價、移交登記等項目管理要求及程序完善。

      (四)界定扶貧資產權屬

      扶貧資產的權屬確定,要充分考慮不同資產形成的過程,從維護國家、集體、貧困戶利益出發,從有利于管理經營出發,從維護農村牧區穩定大局出發,按照實事求是、合法合規的原則,將資產確權到戶、村、鄉、部門等。依據形成扶貧資產時的項目資金構成和實施方式,可以將產權確定為單一主體或多個主體。扶貧項目建設結束驗收合格后,要按照扶貧資產權屬及時交付移交使用。

      到戶資產。扶貧項目資金直接到戶到人形成的生物資產或固定資產,原則上所有權歸屬受益者;

      到村資產。到嘎查村項目形成的資產,按照村集體資產管理辦法和要求,認定后產權歸嘎查村集體;村級聯建項目形成的扶貧資產,根據資金投入比例或事先約定確定各聯建村的所有權比例。

      國有資產。旗縣市區、蘇木鄉鎮兩級跨鄉村組織實施的縣級項目形成的資產,產權歸屬縣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屬于整合后的行業扶貧領域資產,原則上需按照行業相關要求進行確權和管理;對于產權無法清晰界定的,由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相關規定和項目實際情況,確定產權歸屬。

      (五)精準核實登記資產

      充分運用扶貧資產清查登記結果,在確定權屬基礎上,由旗縣市區主管部門指導,建立扶貧資產登記制度,按照扶貧資產類型和項目投向,蘇木鄉鎮政府對域內已建成扶貧項目及資產進行全面核查,對已形成的扶貧資產應納盡納,逐級核實登記,逐級建立臺賬,以嘎查村為單位建立項目及資產管理清單,形成年度扶貧資產“三本賬”,即到戶類扶貧資產臺賬、公益類扶貧資產臺賬、經營類扶貧資產臺賬。各級各部門既要按照資產類型建立明細臺賬,又要按照層級建立匯總臺賬,資產登記結果要逐級審核備案。扶貧資產的使用和收益分配變動情況和資產清產核資發生變化的信息,要及時補充登記。扶貧資產核實登記后,要在受益或權屬范圍內進行公示公告,采取看得見、看得懂等多種形式將登記內容全面公開,要確保公示公告成效。

      1、資產登記信息。資產登記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資產名稱、類別、數量、單位、價值、資金來源構成、購建時間、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和收益權人、資產收益、預計使用年限、使用狀況等,從資產形成的“入口”到資產使用的“出口”全流程登記信息。

      2、資產檔案管理。扶貧資產檔案管理實行“一賬統管”模式,采取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形式,按資產權屬對縣、鄉、村三級已形成的資產分級登記造冊,逐級匯總審核備案。相關檔案由縣鄉村逐級縱向建檔、行業主管部門橫向建檔,相關檔案由歸口行業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后,由旗縣市區扶貧部門建立總臺賬集中統一管理,確保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六)規范資產經營管理

      扶貧資產經營管理采取民主決策、申報審批等方式,依法依規進行經營管理,依據相關規定確定經營主體,并賦予經營權。所有權者與經營者簽訂經營合同或協議,確定經營方式、經營期限、收益分配、資產管護、風險防控、權利義務等,經營者和經營方式未經扶貧資產所有權者同意,不得擅自變更。

      1、到戶類資產經營管理。扶貧資產產權歸屬到戶類資產的,由貧困戶自行確定自主經營或委托經營,由嘎查村委會協助做好資產經營指導工作,經營方式發生轉變時需到村委會登記備案。

      2、集體類資產經營管理。扶貧資產產權歸屬嘎查村集體所有的,按照農村牧區集體資產管理規定進行管理,單獨建賬、獨立核算。經營方式的確定及變動,經蘇木鄉鎮同意并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后報蘇木鄉鎮政府備案。村級聯建項目形成扶貧資產的經營,經營方式發生轉變,需征得各聯建嘎查村民主決策同意,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3、國有類資產經營管理。扶貧資產產權歸屬國有資產的,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規定進行管理。經營方式的確定及變動,需由旗縣主管部門提交方案,由旗縣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確認。

      扶貧資產的經營,要明確績效目標,規范經營程序,有效防范風險,確保發揮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扶貧資產經營必須嚴格規范程序,堅持民主決策、上級審批、公告公示、協議約束原則,依法履行相關程序,確保公開公正、陽光操作。重點加強對嘎查村集體以自營、承包、租賃等方式或投入到合作社、企業等經營主體的經營性扶貧資產管理。經營不善或無能力經營的,移交蘇木鄉鎮或旗縣市區統一經營。要嚴格防控風險,根據扶貧資產類別及經營方式,有針對性制定風險防控措施和應急預案。對于經營風險較高的各類扶貧項目,實施主體應當建立有效的風險防范機制,分散和降低經營風險,增強履約償付能力。

      (七)強化扶貧資產管護

      按照“所有權、經營權、收益權與管護權相結合”的原則,落實扶貧資產管護主體,每項扶貧資產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應明確責任單位和具體責任人,鼓勵各地探索多形式、多層次、多樣化的管護模式。扶貧資產所有權者要切實承擔起扶貧資產經營管護的直接責任,嚴格按照扶貧資金項目使用管理、村集體和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政策、制度管理和運營扶貧資產,保護好固定資產、盤活好經營性資產、維護好公益類資產,確保扶貧資產安全運行、保值增值、發揮效益。到戶類扶貧資產由戶、嘎查村委員會共同管護、戶經營,公益性扶貧資產原則上由嘎查村委員會管護,經營性扶貧資產按照資產經營方式,確定管護和經營責任主體。

      1、到戶類扶貧資產管護。到戶類扶貧資產權屬歸項目戶,按照經營方式確定管護責任主體。項目戶自主經營的由自身負責管護,嘎查村委員會要加強自主管護資產監管;委托經營的由合同或協議確定管護單位和責任人。

      2、公益類扶貧資產管護。公益類扶貧資產由相應的產權主體落實管護責任人,各地可結合開發公益崗位等方式解決管護力量不足問題,優先吸納貧困家庭勞動力參與扶貧資產管護。

      3、經營類扶貧資產管護。經營性資產通過承包、租賃等方式經營或投入到合作社、企業等經營主體的,應通過合同條款明確扶貧資產的管護單位和責任人;專業性較強的經營性資產也可通過購買服務形式明確管護主體和責任人。

      扶貧資產管護費用由各旗縣市區財政統籌安排,經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意,可從經營收入中按照不高于1%的比例據實支出管護費用,并嚴格執行扶貧資金管理負面清單要求。扶貧資產為固定資產的須依法依規計提折舊。經營管護單位或人員不得私自利用扶貧資產進行抵押、擔保等方式進行融資。

      (八)規范資產收益分配

      扶貧資產收益要實事求是、符合實際、切實可行、持續穩定,在保證投入扶貧資金安全的基礎上,資產收益可參考當地農牧業產業行業平均投資回報率實事求是確定,但要保證保底收益(年收益率原則上不低于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確保扶貧資產收益可持續。扶貧資產收益分配要堅持實事求是、科學合理、公開公正的原則,根據扶貧資金管理辦法,扶貧資產收益要按規定,該量化到嘎查村的要量化到嘎查村集體,該量化到貧困戶的要量化到貧困戶,收益分配要堅決杜絕簡單發錢發物。

      經營類扶貧資產產生的收益要落實到相應產權者,按照有利于脫貧攻堅和鞏固脫貧成果為原則進行分配使用,分配方案可遵循“產權人提方案、上級主管單位(蘇木鄉鎮)審核、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備案”的流程,要經過民主決策和公告公示等必要地相關程序。已印發扶貧資產收益分配相關管理辦法的,要認真研究、查漏補缺、完善健全,確保扶貧資產收益分配的合理性和可持續性。

      1、村級扶貧資產收益分配。村級扶貧資產收益由嘎查村委會提出扶貧資產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集體討論通過,經蘇木鄉鎮審核同意后實施,并報旗縣市區扶貧辦備案。蘇木鄉鎮、駐村工作隊對分配方案的實施進行全程指導監督,分配方案在嘎查村范圍內公告公示,公示后分配到戶到人的收益要及時發放到位。

      2、直接到戶到人資產收益分配。扶貧資產收益直接向受益戶分配的,按照蘇木鄉鎮審核同意并經公示后的分配使用方案,按照相關規定及時發放到戶到人,并向受益戶發放告知書,告知書一式兩份。扶貧資產收益向貧困戶直接分配的,應當堅持現行脫貧標準,在確保穩定脫貧前提下,收益分配留有余地,不分光吃凈、吊高胃口,不人為造成貧困戶與非貧困戶之間的攀比,按照實際情況實行受益對象、收益分配動態調整機制。

      3、光伏扶貧電站項目收益分配。光伏扶貧電站項目收益分配使用,按照《國務院扶貧辦村級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4、國有扶貧資產收益分配。旗縣市區、蘇木鄉鎮經營類扶貧資產的收益,在脫貧攻堅期間,按照貧困嘎查村優先、集體經濟薄弱嘎查村優先、貧困人口集中嘎查村優先的原則,統籌合理分配使用,可用于扶貧產業發展和提質增效、貧困嘎查村集體經濟發展、脫貧成果鞏固提升、小型公益性生產生活設施建設、激發內生動力、貧困人口能力提升和扶貧資產維護等方面。

      扶貧資產收益除重點用于幫扶老弱病殘缺乏勞動能力貧困人口外,可用于設立公益崗位、獎勵補助和發展村級公益事業等。加大對收入水平略高于建檔立卡貧困人口邊緣戶群體的關注力度,對因病、因災、因學、因意外事故等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群眾,由嘎查村“兩委”提出分配使用幫扶方案,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通過,報蘇木鄉鎮審核備案,可使用扶貧資產收益開展即時幫扶解困,防止出現新的致貧。

      (九)規范扶貧資產處置

      扶貧資產始終是國有的,受國家法律法規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轉讓、處置扶貧資產,不得以扶貧資產為嘎查村集體或者其他單位、個人的債務進行抵押擔保。在扶貧資產清產核資過程中,對扶貧資產存在未納入會計核算、無原始賬務憑證、核查價值偏離較大,所有權、經營方式、經營主體等發生變更,采取委托經營、資產收益、股份合作等經營方式,資產運行不良、無法使用或達到使用年限等,出租出借、轉讓移交、丟失損毀、項目失敗、破產清算、出售變賣等盤盈、盤虧、報廢、轉讓、置換、變更、出售、拍賣等情況處置的,各級各部門要按照國有資產和農村牧區集體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可進行資產評估并履行相應的報批手續,切實防止扶貧資產流失,處置結果要公開公示,扶貧資產處置所得要統籌安排用于新的扶貧項目建設,形成新的扶貧資產。資產評估可以聘請有資質的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資產價值評估,評估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進行價值評估,以評估確認結果作為扶貧資產使用和處置依據。

      到戶的扶貧資產原則上不得隨意處置,如需處置須到嘎查村委會提交申請,獲得審批后方可處置。處置情況由嘎查村委會登記,蘇木鄉鎮備案。對直接投入市場經營主體形成的股權、債權等扶貧資產,明確合作期限的,合同到期后,扶貧資產統一收回到所有權者,由所有權者按照規定重新確定經營方式、經營主體等或其他處置方式。

      (十)強化扶貧資產監督管理

      按照所有權、經營權、收益權、監管權“四權分置”的原則,構建扶貧資產動態監督檢查體系,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明確扶貧資產管理相關規定,扶貧、國資、農牧、財政、審計、相關行業部門以及社會對扶貧資產管理的全過程、全方位、動態化監管,加強扶貧資產經營日常監督和績效考核,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匯報監管權履職情況,對扶貧專項資金的受益對象、項目實施、資金撥付、效益發揮等使用管理進行全方位監管,預防違規違法違紀等行為發生,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資產經營規范。市扶貧資產管理領導小組每年組織至少開展兩次對扶貧資產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問題,及時總結經驗,并將扶貧資產管理納入年度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評價考核,作為各級、各部門年度扶貧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

      (十一)加強扶貧資產信息化管理

      扶貧資產管理信息化建設要充分運用現有建設成果,緊緊依托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平臺和全國扶貧開發業務管理子系統,運用發揮系統平臺功能,錄入、整理、校驗、審核扶貧資產數據,進一步推動扶貧資產管理制度化、規范化、信息化建設,提高扶貧資產管理水平和效率。市扶貧辦擬在現有的項目資金管理系統的基礎上,完善項目、資金管理功能,加強形成扶貧資產項目、資金的管理、統計和監測等。

      四、責任分工

      按照“省負總責、市縣抓落實”的工作機制,堅持“誰用資金、誰管項目、誰負主責”的原則,全面落實扶貧資金使用管理政策規定,建立市級監督指導、部門協調配合、旗縣組織落實、鄉村具體實施的工作機制。各級、各部門按照職能,各司其職,分工負責,積極配合,共同管好用好扶貧資產。

      (一)市級部門責任分工

      市級負責統籌協調、資源配置和監督指導等工作,做好扶貧資產管理政策制定、政策解讀、業務指導,督促指導旗縣市區做好扶貧資產進行清查、確權、登記、管護、處置等工作。財政扶貧資金投入形成的扶貧資產管理,由扶貧、國資、農牧部門牽頭,財政、發改、林業、民宗、殘聯、水利、交通、住建等相關項目資金部門配合共同管理。扶貧部門管理的行業扶貧資金和社會扶貧資金投入形成的扶貧資產管理,由扶貧部門牽頭,項目實施部門、單位具體負責。審計機關加強對扶貧資金及資產使用管理情況、收益分配情況的審計監督,保障扶貧資金資產安全。

      (二)縣級相關職責

      縣級黨委政府對扶貧資產管理工作負主體責任,統籌安排本地區扶貧資產管理工作,組織制定扶貧資產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管理辦法及相關配套規定辦法制度,組織開展并實施好扶貧資產的清查、確權、登記、運營、管護、處置等工作。各相關行業部門負責扶貧資產管理各項政策、規定及要求的責任落實工作,扶貧資金項目主管單位負扶貧資金使用、項目實施、扶貧資產管理直接責任。蘇木鄉鎮是扶貧資產管理的實施主體,承擔扶貧資產管理工作的具體責任,指導監督做好本地區權屬嘎查村集體或國有扶貧資產的清查、確權、登記、管護、處置等工作,負責村級扶貧資產管理工作,對本區域的扶貧資產管理負總責。

      五、工作步驟

      (一)時間安排

      全市扶貧資產管理的清產核資、價值評估、管護經營、工作總結等工作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前期已安排部署并完成相關工作的地方,要按照文件要求,查漏補缺,補齊短板,做好扶貧資產清查核實、臺賬建立和數據填報工作。

      (二)工作步驟

      1、查漏補缺階段(2020年3月15日前完成)。各級、各部門在完成扶貧資產管理的摸底清查、確權登記、建立臺賬、建章立制等工作基礎上,進一步核查核準、健全完善相關工作。

      2、清產核資階段(2020年6月15日前完成)。根據扶貧資產清查登記結果,結合清查過程中資產存在盤盈、盤虧、報廢、轉讓、置換、變更、損毀、丟失等情況,組織力量或聘用第三方機構對清查登記結果進行核實核查,形成登記資產核查或評估報告,最終確定登記資產底數。同時,按照國資、農牧部門清產核資工作的安排,完成納入國有資產和嘎查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扶貧資產年度清產核資工作,一并完成2019年扶貧資金投入形成資產的清查登記和清產核資。

      3、工作總結階段(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按照清產核資工作完成情況,全面總結2012年—2018年以及2019年扶貧資產清查、確權、登記、經營、管護、收益、處置、監管以及清產核資全流程管理工作完成情況,梳理總結好的經驗做法,建立管理長效機制,工作總結于2020年6月30日前上報市扶貧辦。

      六、工作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各相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扶貧資產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扶貧資產管理工作由各級脫貧攻堅領導小組統一安排開展,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做好本地區扶貧資產的管理。各旗縣市區、各相關單位要高度重視扶貧資產管理工作,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成立專班負責,抓緊編制工作方案,制定管理辦法,細則工作任務,明確責任分工,健全管理制度,充實工作人員,安排專項經費,形成完善的領導體制、工作機制和制度體系。統籌協調扶貧、國資、農牧、財政、審計以及相關行業部門,采取規范地扶貧資產清查、確權、登記、管護、處置等措施,逐項落實扶貧資產管理工作。同時,做好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農村牧區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的有效銜接,切實解決重建輕管問題,確保產權明晰、管理規范、長期穩定發揮效益。

      (二)落實工作責任。各級、各部門要統一思想,按照責任分工,落實工作責任,加強統籌協調,共同做好扶貧資產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服務工作,及時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各旗縣市區承擔主體責任,扶貧資產所有權者承擔具體責任,統籌部門、鄉、村等力量,統一安排部署,落實工作措施,強化監督管理,將扶貧資產管理工作做實做細,切實提升扶貧資產效益。扶貧部門負責扶貧資產管理的綜合協調工作,制定常態化的會商制度,協同國資、農牧、財政等相關部門做好扶貧資產管理政策制定、政策解讀、業務指導等和扶貧資產的清查、確權、登記、管理、收益分配等工作,協調國資、農牧、財政、審計等部門開展每年度的扶貧資產專項核查工作,做好各類統計匯總及相關材料起草工作,以及扶貧資產管理報告。國資、財政部門負責扶貧資產管理的政策支持和資產處置,指導納入國有資產管理的扶貧資產清產核資,積極協調安排扶貧資產管理工作經費,并對扶貧資產的績效進行考核,確保扶貧資產規范安全、績效達標。農牧部門、經管站按照農村牧區集體資產管理要求,指導蘇木鄉鎮將扶貧資產納入“三資”管理平臺,單獨建賬、獨立核算,指導做好嘎查村集體扶貧資產的清產核資。各相關行業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協同配合,統籌推進,抓好工作落實。

      (三)加強宣傳培訓。各旗縣市區、各相關部門要采取多種形式,廣泛進行宣傳動員,加強正面宣傳引導,解讀好政策精神和工作要求,充分認識扶貧資產管理重要意義,體現扶貧資產帶貧益貧的扶貧屬性,動員各級各方力量,特別是廣大群眾支持和參與扶貧資產管理。按照分級培訓的原則,各旗縣市區要對參與扶貧資產管理工作人員進行分階段、分層次的政策和業務培訓,重點培訓蘇木鄉鎮、嘎查村扶貧資產管理人員,以及駐村工作隊、第一書記、幫扶責任人等,要將扶貧資產管理的政策規定、工作內容、工作標準、工作步驟、工作時限、工作要求等不折不扣地培訓到位。

      (四)健全管理制度。各旗縣市區、各相關部門要建立扶貧資產清查登記制度,按照扶貧資產類型建立臺賬,及時記錄資產增減變動情況;建立資產管護制度,明確資產管理和維護方式,以及責任主體等;建立資產使用制度,明確資產經營方式,以及經營主體和收益分配;建立資產處置制度,明確資產處置流程,規范處置收益管理;建立資產報告制度,明確資產報告形式,以后每年末開展一次資產清查,確保扶貧資產管理工作規范、有序、高效地開展。

      (五)明確紀律責任。各級審計、扶貧、國資、農牧、財政等部門,在各級脫貧攻堅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做好扶貧資金項目資產全過程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扶貧資產管理工作中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預防各種違規違法違紀行為發生。對虛報冒領、截留私分、貪污挪用、侵占套取、揮霍浪費、非法占用、違規處置扶貧資產等各類違法違紀行為,造成扶貧資產流失損失的,從嚴懲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注重總結推廣。各地要加強對扶貧資產管理工作的總結,積極探索切實有效的扶貧資產管理方式,搭建交流學習平臺,推廣好的經驗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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