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項目可行性報告【九篇】
旅行是漢語詞匯,拼音是lǚxíng,意思指遠行、去外地辦事或游覽。去外地行走。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食品項目可行性報告【九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篇1】食品項目可行性報告
甲方:
乙方:
經雙方充分協商,在互利互惠的基礎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生產[ ]系列產品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加工產品范疇
1、產品品名:
2、產品規格為:
3、如增加產品由雙方另行簽訂書面補充協議。
第二條 委托加工訂單
1、甲方根據市場銷售情況,于每月日以書面或傳真形式向乙方提供次月訂單,明確訂單的數量和供貨時間,乙方如有異議,應在接訂單后1日內書面提出,否則,視為同意。
2、乙方按確認的訂單提供產品,甲方可視具體情況對訂單進行相應的調整,調整計劃提前5天通知乙方,但調整幅度(量)不得超過計劃的25%,若超過25%,雙方另行協商。
3、乙方應盡最大努力,最大限度的滿足甲方訂單的要求。
第三條 加工產品質量及責任
1、乙方嚴格按甲、乙雙方確認的配方和工藝制作,產品質量符合國家食品衛生標準。
2、加工產品包裝上標注乙方廠名和廠址,同時注明乙方系受甲方委托生產,附“ ”商標使用授權書。
3、產品在保質期內出現批量性質量問題,經由雙方確認或國家檢驗檢測機構簽定屬乙方制造引起的,除由乙方承擔該批有質量問題產品(需雙方清點數量)的責任外,乙方還應按該批有質量問題產品總值的30%以實物形式(加工產品)補償給甲方;
4、乙方交付的產品如在市場流通中,因品質問題而導致甲方利益受損時,經雙方鑒定或經公證單位鑒定屬乙方責任的,乙方應負甲方直接損失賠償責任:
(1)加工產品的投訴賠償問題,甲方在預先征得乙方同意的情況下(書面為準)可以先行賠付消費者,消費者簽收確認,由乙方負擔賠償,賠款在加工費中扣除;當乙方對甲方處理有異議的,甲方可委托乙方協助甲方處理;
(2)在甲方有要求時,乙方可協助甲方處理質量投訴,但不負責對最終用戶(即甲方客戶)提供售后服務;
(3)少量的包裝破損等質量問題,由乙方負責調換;
(4)若屬甲方運輸或出廠以后因保管不當導致產品變質,乙方不予承擔責任。
5、乙方應按產品標準要求對每批次產品進行抽檢及留樣,并嚴格遵循“三檢”制度。
6、乙方應根據甲方銷售需要提供加蓋公章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及生產、衛生許可證復印件,相應批次產品的出廠檢驗報告單。
第四條 原輔料及包裝材料供應
1、產品的商標圖案、標識設計圖案和外包裝設計圖案由甲方提供給乙方,這些圖案及其組合的知識產權屬于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在甲方產品以外的任何場所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
2、乙方全面負責采購加工產品所需的原輔材料和包裝材料,并確保所采購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符合甲方產品質量標準要求。
3、乙方應保管好甲方材料,包裝紙箱、標簽等不能流入市場。
第五條 產品交付與驗收
1、產品實行甲方自行提供,交付地點為乙方工廠倉庫,物流運輸由甲方負責,乙方負責裝車。
2、產品交貨按甲方訂單履行,若有變動,雙方應提前約定。
3、產品在出廠之前,由甲方駐廠代表開具質量驗收單,并在乙方出庫單上簽字。
4、產品驗收依據為經雙方共同確認的質量文件及國家相應標準。
5、如甲方認為原輔材料、包裝材料及成品出現不良現象(如原輔材料、包裝材料不符合標準,成品有破損現象等)時,可向乙方提出異議,并有權通知乙方停止使用不良的原輔材料及包裝材料;
6、交貨時間:自訂貨計劃在乙方確認(計劃確認時間為乙方收到傳真后1天內)后第七天開始供貨,日供貨量為:月訂貨量 萬箱以內的,第天不低于 萬箱,月訂貨量 萬箱的,每天不低于 萬箱, 萬箱以上的,每天 萬箱。
第六條 其他
1、合同解除的條件
2、爭議解決途徑
3、合同生效時間
委托方 加工方
代表人簽字: 代表人簽字:
代表人姓名: 代表人姓名:
____有限公司(蓋章): ____有限公司(蓋章):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篇2】食品項目可行性報告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根據《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如下:
一、組織機構
為了保障全酒樓員工健康的工作、生活,促進酒樓各項工作順利開展,防范安全事故發生,切實有效降低和控制安全事故的危害。為確保工作開展,成立領導小組。組長:xxxxxxx 副組長:xxxxxxxx 組員:xxxxxxxxx
二、主要職責
(1)加強領導,健全組織,強化工作職責,完善預案的制定和各項措施的落實。
(2)預防為主,常抓不懈,加強食品安全的日常監管,積極開展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工作,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3)一旦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應急領導小組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指揮救援、排險等應急處置工作,依靠科學,處置有力。
三、預防措施
1、制定頒發《餐飲業食品衛生管理辦法》、《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衛生部下發規章制度,為酒樓食品衛生監督管理、食物中毒事故的處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
2、大力開展宣傳教育工作,包括對硬件設施的投入,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與落實,對有關人員的食品衛生知識培訓、宣傳。有計劃地對飲食從業人員的衛生知識的培訓,對食品衛生知識的宣傳,周邊飲食攤點的整頓等等。
3、加強對食堂的管理,落實上級部門的要求及檢查整改意見。
四、應急處理工作預案程序及措施
1、如發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要立即啟動應急處理工作預案。
2、如發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必須在第一時間(自事故發生之時起2小時之內)向所在地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衛生局報告。
3、保護現場,保留樣品。(立即停止銷售和食用可疑食物;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廚房操作間。病人的排泄物(嘔吐物、大便)要留樣,以便有關部門采樣檢驗,為確定食物中毒提供依據)。
4. 負責組織將病人送往醫院進行搶救,確保在第一時間保證病人的生命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把病人控制在最小的范圍。
5、如實反映情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衛生局執法人員到達后立即提取42小時的留樣并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進行調查;配合其他部門進行有效的工作)。
6、事后應根據衛生監督部門的指導對場所物品進行消毒處理。
五、報告程序
(1)酒樓領導
(2)衛生局領導
(3)根據事件需要,經領導同意報告地方和上級衛生防疫部門
六、責任追究
對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據法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篇3】食品項目可行性報告
2020年,在區市場監管局的指導下,我鎮認真貫徹落實上級食品安全工作文件精神,緊緊圍繞以保證人民群眾食品安全工作為出發點,認真實施產品質量和食品放心工程,加大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力度,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現將有關工作總結報告如下。
一、加強領導,落實食品安全工作責任
(一)成立領導小組。
鎮黨委、政府高度重視食品安全工作,積極落實食品安全“黨政同責”,成立由鎮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組長,分管副鎮長為副組長,黨政辦、衛生院等有關負責人為成員的八步鎮食品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食品安全工作的領導。
(二)落實工作責任。
將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政府議事日程,舉行專題會研究食品安全工作,研究決定相關事項完全落實。與各村簽訂食品安全目標責任書,明確各村三職干部中1人為食品安全信息員,負責食品安全協管及相關信息報告工作。
二、明確重點,加強食品安全日常監管
(一)納入績效目標。
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了各村年度目標考核,結合實施方案、任務進行細化分解,并加強了協調配合。各村食品安全信息員堅守崗位,認真負責,熱情為消費者服務,妥善解答投訴咨詢,并將收集掌握的相關情況及時上報鎮政府。
(二)加強監督檢查。
在元旦、春節、元宵節、五一、國慶節、中秋節等重要時間節點,以糧、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飲料、酒、兒童食品等類產品為重點品種,以學校、街道、農村自辦宴席為重點區域,以小作坊和無證照黑窩點為重點對象,重點抓好食品源頭污染治理、生產加工、流通以及消費四個環節,嚴厲打擊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違法犯罪行為。特別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加強對各類宴席的監督檢查,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
(三)開展專項整治。
結合實際,對全鎮食品安全存在的薄弱環節加強整治,制定有實施方案。有針對性和季節性地開展食品專項整治行動,以事故為教訓,加大對食品衛生的宣傳和督查力度。通過食品安全專項整治,使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違法犯罪活動得到了有效遏制,市場經營秩序得到了根本好轉,監管水平有所提高,人民群眾食品消費安全感增強。
(四)打擊違法犯罪。
按照“標本兼治,著力治本”的方針,突出重點,帶動全面,因地制宜,分類指導,整合執法力量,下移監管重心,強化政府責任,加大打擊力度,依法查處假冒偽劣、有毒有害、過期變質食品等行為,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
(五)倡導健康生活。
認真落實中央、省、市、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加強宣傳力度,在防控期間勸導村民暫停紅白事宴席和各類聚餐活動,嚴防交叉感染。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取得階段性勝利后,有序恢復群眾性聚餐經營活動和農村自辦宴席,嚴格控制聚餐人數和桌餐距離,并大力倡導使用公筷。
三、宣傳引導,營造食品安全濃厚氛圍
(一)多種形式宣傳。
按照上級有關要求,開展食品安全宣傳。以召開專題會議、懸掛橫幅、微信公眾號等多種形式進行全方位、多視角、多角度的宣傳,引導全鎮人民遵守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營造人人關心、人人重視的良好社會氛圍。
(二)開展警示教育。
加大宣傳工作力度,進行正面教育,用反面典型事例進行警示教育,使各村組,各農戶形成積極參與,互相監督的良好工作局面,全鎮食品衛生市場得到進一步凈化,群眾整體上對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得到加強。
【篇4】食品項目可行性報告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食品安全事故運行機制,有效預防、積極應對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組織應急處置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眾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3 事故分級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級,即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事故等級的評估核定,由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進行。
1.4 事故處置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作為應急處置的首要任務,最大限度減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健康損害。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按照“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建立快速反應、協同應對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機制。
(3)科學評估,依法處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等科學手段;充分發揮專業隊伍的作用,提高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預防為主。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做好應急準備,落實各項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加強宣教培訓,提高公眾自我防范和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識和能力。
2 組織機構及職責
2.1 應急機制啟動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衛生行政部門依法組織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核定事故級別。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衛生部會同食品安全辦向國務院提出啟動I級響應的建議,經國務院批準后,成立國家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重大、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別由事故所在地省、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成立相應應急處置指揮機構,統一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2 指揮部設置
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事故的性質和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確定,主要包括衛生部、農業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食品藥品監管局、鐵道部、糧食局、中央宣傳部、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海關總署、旅游局、新聞辦、民航局和食品安全辦等部門以及相關行業協會組織。當事故涉及國外、港澳臺時,增加外交部、港澳辦、臺辦等部門為成員單位。由衛生部、食品安全辦等有關部門人員組成指揮部辦公室。
2.3 指揮部職責
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研究重大應急決策和部署;組織發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審議批準指揮部辦公室提交的應急處置工作報告;應急處置的其他工作。
2.4 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指揮部辦公室承擔指揮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負責貫徹落實指揮部的各項部署,組織實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檢查督促相關地區和部門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及時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態蔓延擴大;研究協調解決事故應急處理工作中的具體問題;向國務院、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報告、通報事故應急處置的工作情況;組織信息發布。指揮部辦公室建立會商、發文、信息發布和督查等制度,確保快速反應、高效處置。
2.5 成員單位職責
各成員單位在指揮部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加強對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工作的督促、指導,積極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2.6 工作組設置及職責
根據事故處置需要,指揮部可下設若干工作組,分別開展相關工作。各工作組在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開展工作,并隨時向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工作開展情況。
(1) 事故調查組
由衛生部牽頭,會同公安部、監察部及相關部門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原因,評估事故影響,盡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調查結論,提出事故防范意見;對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負責,督促、指導涉案地公安機關立案偵辦,查清事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監管部門及其他機關工作人員的失職、瀆職等行為進行調查。根據實際需要,事故調查組可以設置在事故發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員赴現場開展事故調查(簡稱前方工作組)。
(2) 危害控制組
由事故發生環節的具體監管職能部門牽頭,會同相關監管部門監督、指導事故發生地政府職能部門召回、下架、封存有關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嚴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擴大。
(3) 醫療救治組
由衛生部負責,結合事故調查組的調查情況,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導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衛生部門對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員進行醫療救治。
(4) 檢測評估組
由衛生部牽頭,提出檢測方案和要求,組織實施相關檢測,綜合分析各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和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制定現場搶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參考。檢測評估結果要及時報告指揮部辦公室。
(5) 維護穩定組
由公安部牽頭,指導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加強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穩定。
(6) 新聞宣傳組
由中央宣傳部牽頭,會同新聞辦、衛生部等部門組織事故處置宣傳報道和輿論引導,并配合相關部門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7) 專家組
指揮部成立由有關方面專家組成的專家組,負責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為應急響應的調整和解除以及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決策建議,必要時參與應急處置。
2.7 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
醫療、疾病預防控制以及各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作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應當在衛生行政部門及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領導下開展應急處置相關工作。
3 應急保障
3.1 信息保障
衛生部會同國務院有關監管部門建立國家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網絡體系,包含食品安全監測、事故報告與通報、食品安全事故隱患預警等內容;建立健全醫療救治信息網絡,實現信息共享。衛生部負責食品安全信息網絡體系的統一管理。
有關部門應當設立信息報告和舉報電話,暢通信息報告渠道,確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時報告與相關信息的及時收集。
3.2 醫療保障
衛生行政部門建立功能完善、反應靈敏、運轉協調、持續發展的醫療救治體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害時迅速開展醫療救治。
3.3 人員及技術保障
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要結合本機構職責開展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培訓,加強應急處置力量建設,提高快速應對能力和技術水平。健全專家隊伍,為事故核實、級別核定、事故隱患預警及應急響應等相關技術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國務院有關部門加強食品安全事故監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等技術研發,促進國內外交流與合作,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提供技術保障。
3.4 物資與經費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設施、設備和物資的儲備與調用應當得到保障;使用儲備物資后須及時補充;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產品抽樣及檢驗等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保障應急資金。
3.5 社會動員保障
根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需要,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協助參與應急處置,必要時依法調用企業及個人物資。在動用社會力量或企業、個人物資進行應急處置后,應當及時歸還或給予補償。
3.6 宣教培訓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安全專業人員、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廣大消費者的食品安全知識宣傳、教育與培訓,促進專業人員掌握食品安全相關工作技能,增強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責任意識,提高消費者的風險意識和防范能力。
4 監測預警、報告與評估
4.1 監測預警
衛生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需要,在綜合利用現有監測機構能力的基礎上,制定和實施加強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能力建設規劃,建立覆蓋全國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監測體系。衛生部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對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
有關監管部門發現食品安全隱患或問題,應及時通報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方面,依法及時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 事故報告
4.2.1 事故信息來源
(1)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單位與引發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產經營單位報告的信息;
(2)醫療機構報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監測和分析結果;
(4)經核實的公眾舉報信息;
(5)經核實的媒體披露與報道信息;
(6)世界衛生組織等國際機構、其他國家和地區通報我國信息。
4.2.2 報告主體和時限
(1) 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眾健康損害的情況和信息,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和負責本單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有關部門報告。
(2) 發生可能與食品有關的急性群體性健康損害的單位,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3) 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療的單位,應當按照衛生部有關規定及時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4) 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有關社會團體及個人發現食品安全事故相關情況,應當及時向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或舉報。
(5) 有關監管部門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或舉報,應當立即通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經初步核實后,要繼續收集相關信息,并及時將有關情況進一步向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監管部門通報。
(6) 經初步核實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啟動應急響應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及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必要時,可直接向衛生部報告。
4.2.3 報告內容
食品生產經營者、醫療、技術機構和社會團體、個人向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時,應當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和人數等基本情況。
有關監管部門報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時,應當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時間、地點、危害程度、傷亡人數、事故報告單位信息(含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系人員及聯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簡要經過等內容;并隨時通報或者補報工作進展。
4.3 事故評估
4.3.1 有關監管部門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供相關信息和資料,由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組織協調開展食品安全事故評估。
4.3.2 食品安全事故評估是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級別和確定應采取的措施而進行的評估。評估內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導致的健康損害及所涉及的范圍,是否已造成健康損害后果及嚴重程度;
(2)事故的影響范圍及嚴重程度;
(3)事故發展蔓延趨勢。
5 應急響應
5.1 分級響應
根據食品安全事故分級情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響應。核定為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經國務院批準并宣布啟動Ⅰ級響應后,指揮部立即成立運行,組織開展應急處置。重大、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的省、市、縣級人民政府啟動相應級別響應,成立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機構進行處置。必要時上級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組指導、協助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啟動食品安全事故Ⅰ級響應期間,指揮部成員單位在指揮部的統一指揮與調度下,按相應職責做好事故應急處置相關工作。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按照指揮部的統一部署,組織協調地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全力開展應急處置,并及時報告相關工作進展情況。事故發生單位按照相應的處置方案開展先期處置,并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傳染病疫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相關規定開展疫情防控和應急處置。
5.2 應急處置措施
事故發生后,根據事故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立即組織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采取下列應急處置措施,以最大限度減輕事故危害:
(1)衛生行政部門有效利用醫療資源,組織指導醫療機構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2)衛生行政部門及時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與檢測,相關部門及時組織檢驗機構開展抽樣檢驗,盡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原因。對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及時介入,開展相關違法犯罪行為偵破工作。
(3)農業行政、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管、商務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強制性就地或異地封存事故相關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衛生行政部門查明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徹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對確認受到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相關食品及原料,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管等有關監管部門應當依法責令生產經營者召回、停止經營及進出口并銷毀。檢驗后確認未被污染的應當予以解封。
(5)及時組織研判事故發展態勢,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報信息,提醒做好應對準備。事故可能影響到國(境)外時,及時協調有關涉外部門做好相關通報工作。
5.3 檢測分析評估
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應當對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的相關危險因素及時進行檢測,專家組對檢測數據進行綜合分析和評估,分析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制定事故調查和現場處置方案提供參考。有關部門對食品安全事故相關危險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傷病人員救治,現場、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與環境,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等情況進行分析評估。
5.4 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過程中,要遵循事故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應急響應級別,直至響應終止。
5.4.1 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條件
(1)級別提升
當事故進一步加重,影響和危害擴大,并有蔓延趨勢,情況復雜難以控制時,應當及時提升響應級別。
當學校或托幼機構、全國性或區域性重要活動期間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可相應提高響應級別,加大應急處置力度,確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維護社會穩定。
(2)級別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經研判認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級別評估標準以下或無進一步擴散趨勢的,可降低應急響應級別。
(3)響應終止
當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達到以下兩項要求,經分析評估認為可解除響應的,應當及時終止響應:
——食品安全事故傷病員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穩定24小時以上,且無新的急性病癥患者出現,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病例出現;
——現場、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與環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關標準,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
5.4.2 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程序
指揮部組織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論證。評估認為符合級別調整條件的,指揮部提出調整應急響應級別建議,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應急響應級別調整后,事故相關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調整后級別采取相應措施。評估認為符合響應終止條件時,指揮部提出終止響應的建議,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下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請求,及時組織專家為食品安全事故響應級別調整和終止的分析論證提供技術支持與指導。
5.5 信息發布
事故信息發布由指揮部或其辦公室統一組織,采取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新聞通稿等多種形式向社會發布,做好宣傳報道和輿論引導。
6 后期處置
6.1 善后處置
事發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善后處置工作,消除事故影響,恢復正常秩序。完善相關政策,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保險機構應當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人給予賠償,承擔受害人后續治療及保障等相關費用。
6.2 獎懲
6.2.1 獎勵
對在食品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和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6.2.2 責任追究
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況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3 總結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對食品安全事故和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事故原因和影響因素,評估應急處置工作開展情況和效果,提出對類似事故的防范和處置建議,完成總結報告。
7 附則
7.1 預案管理與更新
與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有關的法律法規被修訂,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應急預案在實施過程中出現新情況或新問題時,要結合實際及時修訂與完善本預案。
國務院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參照本預案,制定本部門和地方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7.2 演習演練
國務院有關部門要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演練,以檢驗和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能力,并通過對演習演練的總結評估,完善應急預案。
7.3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5】食品項目可行性報告
我公司在本次投標中所投的全部產品均嚴格按照國家三包標準執行,嚴格按照廠家提供的質保期進行質保。對本次項目所采購的貨物如因質量問題,“三包”承諾如下:
1、 七日內免費退貨;
2、 八至十五日免費換貨;
在產品的質保期內,我方對產品的質量負責,并承擔由此造成的所有經濟損失;嚴格按照招標文件、有關規定及合同認真履行我們的責任和義務;
【13-2】投標人響應用戶配送要求的計劃和情況說明;
配送計劃及說明
食品供應工作是一項責任工程,也是一項風險工程,需要多方聯動,扎實推進。為了切實開展好江西朱港實業有限公司供應工作,結合工作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計劃。
1、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以人為本、健康第一”的指導思想,認真落實江西朱港實業有限公司食品供應的相關要求,以消費者為對象,以提供優質食品為基本方式,提高消費者的健康水平。
2、組織領導
(1)、成立江西朱港實業有限公司食品供應工作實施領導小組
組 長:楊淑月(法人代表)
副組長:禇 明(具體負責)
管理員:陳小英。下設配送組、應急組、倉庫管理組。
(2)、工作職責如下:
楊淑月:領導食品供應工作實施。
禇 明:負責監督落實食品供應計劃,處理日常事務。
陳小英:負責處理食品供應項目日常管理業務,數據業務處理,檔案建設管理及食品安全監督。
3、明確職責,落實工作
(1)、實行領導負責制,組長是該項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建立權責一致的工作機制,明確工作職責,確保各項工作落實到位。按相關政策要求以及江西朱港實業有限公司的計劃方案切制定切實可行的方案,承擔起食品供應的具體組織實施和相關管理責任。
(2)、制定一整套管理制度、措施、應急預案、分工落實,確保各項工作順利實施,確保食品安全。
(3)、擬定食品供應及食品衛生安全協議書,與相關人員簽訂工作崗位責任協議。
4、加強倉庫及檢測配送管理,加強對工作的領導與管理,把其列為常規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高度重視各個環節服務工作。實行副組長負責制,并確定一職分管,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員。由公司代表、招標方代表等組成,行使監督、檢查等職能。
(1)、加強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建立采購索證驗收、食品留樣、從業人員衛生管理、衛生檢查及獎懲、除蟲滅害衛生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時報告和緊急處臵等制度,并上墻明示。
(2)、監督指導統一建立食品采購登記臺賬,食品及原輔材料的采購登記制度;應做好購貨記錄。
(3)、嚴禁配送及采購下列食品及食輔原料:
①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食品。
②超過保質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標簽規定的食品。
③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和要求的食品。
5、加強從業人員的管理
(1)、從業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并進行健康檢查和飲食衛生專業知識培訓,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凡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患者,嚴禁從事配送及管理工作。
(2)、從業人員應有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工作前、處理食品原料及便后,必須用肥皂及流動清水洗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之前,應洗手消毒。
6、要加強對食品存放管理,要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庫管理制度和收發登記制度;食品在儲存期間,要按照食品保管要求,分類存放,安全管理;要嚴防食品在儲存期間發生霉變、腐爛和生蟲不潔等現象;對過期食品和霉變食品要按規定及時處理,嚴禁不符合質量衛生要求的食品流向
二、本公司針對本項目配送服務計劃
日常配送流程:匯總、分析→提前備貨→下訂單→備貨→分揀→出庫→配送。
“高效快速、機動靈活,誠實守信,卓越服務”是對客戶恪守的承諾和經營宗旨,針對朱港實業食品供應計劃,我司成立了“食品供應工作實施領導小組”,由最高管理者楊淑月任組長,禇明任副組長,全面協調各項工作的開展和問題處理,真正做到無論有任何問題8小時內處理完畢的原則,結合本公司日常配送流程,制定如下具體配送實施方案實施計劃:
(一)、貨源保障:
如我廠中標后立即與采購清單上規定商品的相關生產廠家、合法代理聯系,由其安排組織貨源,嚴格執行國家食品生產標準,每一批次三證隨貨同行,送交備案。確保商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衛生管理規范》等法律法規,符合國家、行業和招標方的質量標準,遵循該類商品主管部門或行業部門的任何強制規定和標準 ,符合產品質量、安全、衛生、環保等方面的標準。
簽訂合同后,我方會按照江西朱港實業有限公司的采購需求提前在倉庫備好貨品。招標人當天上午下單,保證下午到貨,當天下午下單,保證次日上午到貨;每次供應時我方會提供加蓋公章的貨物清單(送貨單)。
我方提供的商品,嚴格執行出入庫檢驗制度,商品包裝,容器(框、箱、袋)保證清潔、干燥、牢固、無異味、無霉變,包裝完好無破損,不使用玻璃、金屬類等鋒利材質作為包裝材料。
常溫奶制品專庫專管,要求入庫時間不超過出廠期30天,出庫時間不超過出廠期40天;嚴禁提供劣質、變質及過期商品;
(二)、配送方案實施計劃
根據客戶要求按時、按質、按量進行配送。根據客戶指定的交貨地點設置配送專線,保證送貨的及時性。
客戶1%的不滿意等于100%的不滿意,在整個服務鏈上我們確保服務的精致性,不漏掉一個問題,不放過一個細節。
三、配送能力
我司根據實際情況配置相關運輸車輛,保證配送能力。我司從上到下建立一條配送綠色通道,優先保證江西朱港實業有限公司的配送。
設置專人專車負責配送,從訂單處理開始,各部門之間相互協作,保證信息流、物流的流暢性,在短時間內解決配貨問題。
我司上班時間采用輪休制,保證一周七天都有業務、配送人員在正常作業,保證客戶需求。
從設備、場地、車輛、人員、流程、管理等方面保證配送能力,保證項目實施的配送能力。
【13-3】可向用戶提供的優惠條件程度(備品、配件、專用工具等的供應);
公司常備招標方采購清單的商品作為庫存,以保證快速及時的反應,在最短時間內保證招標方的正常采購需求、臨時性采購需求、退換貨需求。
【13-4】對用戶人員培訓(對人員培訓的要求,提出對操作培訓、維護培訓、現場培訓、課程安排等)。
培訓時間:合同簽訂后,第一次供貨前培訓;
培訓地點:客戶現場。
培訓內容:南昌艾思歐客戶報單系統的操作方法,商品檢驗規程,食品安全制度,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等。
培訓次數:我公司進行1次培訓,2次用戶技術人員現場操作指導。如果用戶認為不能掌握需繼續培訓,我公司將根據用戶要求安排培訓直到用戶認為完全掌握為止(也可按用戶實際要求進行培訓)
培訓人數:按用戶要求培訓,具體人數由用戶決定,應包括報單人員,檢驗人員,倉儲人員(建議培訓時用戶安排增加培訓1-3名,儲備操作人員及技術維護人員,作為候補或應急)
【13-5】投標人是否建立專門的售后服務機構(售后服機構的地點、人員);
售后服務主要技術人員配置情況:
我司嚴格按照GB/T 27922-2011《商品售后服務評價體系》的要求建立實施我公司的五星售后管理體系,配備了專職售后服務管理師1名,姓名:陳小英 證書編號:2018-CAS-0072;
【13-6】質保期及質保期后的相關服務
在產品的質保期內,我方對產品的質量負責,并承擔由此造成的所有經濟損失;嚴格按照招標文件、有關規定及合同認真履行我們的責任和義務;
超過質保期的產品我方協助招標方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包裝一并銷毀),或者通過由有資質的單位回收后轉化為飼料或肥料等;
【13-7】
承諾書
我方承諾因所供貨物質量原因導致招標方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除解除合同、扣除全部履約保證金外,賠償招標方救治經費及誤工損失。
我方承諾在商品配送期間嚴格遵守招標人對于監管的有關規定,做好我方工作人員的教育工作,自覺接受安全檢查,保管好工具和私人物品,不與服刑人員發生任何往來關系,不與服刑人員私下交易,不攜帶手機等通訊工具,不將違法、違禁品流入獄內。如出現上述行為,我方承擔全部責任,除收繳履約保證金金外,并罰款5000元,同時終止供貨合同,如情節嚴重的可移交司法部門追究我方責任。
我方承諾提供的商品規格、單價、生產制造商一定嚴格遵守清單所列的商品,不變更制造商、單價、規格,清單所列品不在合同執行當中隨意增加或減少,按招標人所列清單配送商品,不以任何理由斷貨。
我方承諾中標后根據招標人實際需求計劃組織貨源,按時供貨,滿足招標人要求,并無條件接受江西省江西朱港實業有限公司計量和檢驗。所有供應的商品保證包裝完好、無污漬,如有破損、污漬,中標我方承諾在24小時內及時按質按量更換到位。
我方承諾按招標人要求分包打包所供貨物。
我方承諾在規定時間內向招標人供貨,不得無故拖延送貨時間,在規定時間內因未及時供貨而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全部由我方承擔。
我方承諾所出示的各類單據真實有效,不得仿造,否則立即取消我方供應商資格。
我方承諾100%保證零事故的發生,若因我方工作人員過錯導致的如火災等事故,我方承擔全部責任和損失;
我方承諾隨時接受招標方的改善意見并實時妥善處理;
我方保證不將項目業務轉讓給第三方,隨時配合貴方相關檢查及需協助之事宜。
【篇6】食品項目可行性報告
為切實加強后勤處食材配送中心的消防管理,防止和減少突發火災危害,確保食材配送中心生產、物資、設施和人身安全,結合食材配送中心實際,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增強抵制火災事故的能力,盡力消除或減輕火災事故的損失程度,特制定本消防應急預案。
一、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能
1、領導組織 消防領導小組,組長:蘇東。副組長:李文艷。另成立消防指揮小組,下設六個行動小組,分別為滅火行動組、疏散引導組、通訊聯絡組、保障救護組、物品管理組、現場協調組。各自的組成和任務如下:
2、滅火行動組(負責人:李文艷) 主要任務是:發生火情時能迅速組織人員趕赴現場,指揮滅火行動組和廣大員工進行救火。要求:務必做到召之即來,來則能戰,沖得上,救得出。力爭把火災消滅在初級階段,盡力減少或避免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3、疏散引導組(負責人:尹秀起、許儒兮) 主要任務是:迅速組織樓內人員從安全通道有序疏散,撤離火災現場。
4、通訊聯絡組(負責人:李昂)主要任務是:利用電話、對講機、手機等通訊設備及時溝通聯絡,當好滅火救急領導小組的“眼睛”、“耳朵”。力爭使其把人力、物力用在最關鍵的地方,確保滅火指揮機關通訊聯絡暢通,指揮正確及時。同時為即將前來增援的消防部門人員、車輛清除道路障礙、開辟通道,引導其進入有利地形,積極配合消防部門進行撲救。
5、水電保障與人員救護組(負責人:馬瑩、田麗雅)主要任務是:接警后立即通知工程部斷電、并增大水源壓力。根據要求,應迅速將危重傷員送往附近醫院進行救治。確保救火用水和傷員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
6、物品管理組(負責人:殷雅琴) 主要任務是:對從現場搶救出的物品進行妥善保管,對貴重和危險物品要派專人看管并逐件登記造冊,以免重復損壞、丟失。
7、現場協調組(負責人:馮玉敏) 主要任務是:對現場的情況進行認真、科學的分析,根據滅火小組的批示,靈活調配,正確指揮救火力量和滅火器具的投入和使用。確保滅火工作忙而不亂,高效有序,以免因人為因素造成人員生命、財產損失。
二、食材配送中心防火重點部位
A倉庫、貨架商品、機器設備;
B辦公及生活區域、勞務基地;
米、面、油等易燃易爆堆放區域;
三、重大火災應急反應程序
1、每一位員工必須熟記火警電話(119)、校保衛處值班室外線:26653174內線:26667531。熟悉防火通道及出口位置,熟記滅火器材的使用,在滅火過程中絕對服從消防中心的指揮。
2、要熟悉自己工作場所的電器設備的開關、總閘位置,學會如何拉下總閘切斷電源。
3、上下班都要檢查各用電設備的運行情況是否正常,如插座、插頭是否松脫,發現問題及時報修。
4、不要將垃圾堆放在裝有總閘開關位置的地方,防止問題出現時不能及時到位拉總閘。
5、下班后(晚上)要將已不營業的場所總閘拉下,以防深夜出現問題無人發現。
四、消防培訓及演練
1、運有各種工具、手段,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消防意識,明確防火滅火在食材配送中心的重要意義。
2、積極采取外培和內培的辦法,加強專、兼職消防人員的培訓教育,不斷提高業務技術水平。熟練掌握、使用消防器械。
3、根據生產和季節特點,每年組織一次消防演練,提高實戰水平。
【篇7】食品項目可行性報告
一、采購制度
1、食品采購應根據實際需要,有計劃地采購食品,在采購前與個店鋪商定要采購的種類、數量,及時列單,有計劃地實施采購,不得盲目采購,引起大量積壓變質。
2、大宗食品(食用油、面粉、蛋、魚、肉等)實行定點采購,簽訂協議以保證食品質量、價格。采購青菜等蔬菜時,最多不超過兩天。做到每日為新鮮蔬菜。
3、 采購物品應做到價廉物美,擇優錄取,時鮮,季節性物資如部門尚未提出申購計劃,應及時提供樣板、信息供經營部門參考選用,切實提高餐廳的產品質量和效益。
4、食品采購必須堅持貨比三家原則,不得進變質、過期的食品和無衛生許可證的食品,嚴禁購買病死畜禽等動物食品和變質霉爛的蔬菜等。
5、原料采購時須仔細確認產品的色、香、味、形等感官性狀;采購定型包裝食品時,商品標簽時上應有品名、廠名、廠址、生產日期保質期等內容。
6、采購單按規定填寫清楚、完整,每日連同采購的原料、食品送給各部門進行逐樣驗收、清點。
7、采購人員須及時掌握食品安全形勢,不得采購被曝光、列入“黑名單”的原料。
8、每種食品原料采購時須查看、備份該產品生產單位的衛生許可證及產品質量檢驗報告。
9、食品采購清單前須注明食品從何店、何場、何廠購入及賣主姓名、電話號碼,做到記錄清晰易查。
10、總廚須每月對所采購原料的索證資料進行核查,核對采購部所提供的資料是否與采購物品相符,檢驗報告是否與所采購批次相符。
二、食品原料驗收制度
驗收是保證餐飲原料質量和控制餐飲食品成本的主要環節。進行原料驗收的目的在于:核查購入原料的品種、規格、質量、數量是否與需要的原料質量、數量相符,防止腐爛變質、有害健康、假冒偽劣的原料進入廚房和庫房。
1、驗收人員必須心企業利益為重,堅持原則,秉公驗收,不圖私利。
2、驗收人員必須嚴格按驗收程序完成原料驗收工作。
3、驗收人員必須了解即將取得的原料與采購定單上規定的質量要求是否一致,拒絕驗收與采購單上規定不符的原材料。
4、驗收人員必須了解如何處理驗收下來的物品,并且知道在發現問題時如何處理。如果已驗收的原材料出現質量問題,驗收人員應負主要責任。
5、由各廚房主管負責食品原料的驗收,各廚房主管負責將原料領用到各廚房崗位。
根據驗收的目的,驗收程序主要圍繞以下三個主要環節展開。即:①核對價格;②盤點數量;③檢查質量。驗收的程序分為以下幾個步驟:
(1)當供貨單位送來食品原料時,驗收員首先將供貨單位的送貨發票與相應的“訂購單”核對。
驗收員首先應核對送貨發票上的供貨單位的名稱與地址,避免錯收貨和接受本店鋪未訂購的貨物。其次是核對送貨發票上的價格。若發票上的價格高于“訂購單”上的價格,驗收員要底部送貨員提價的原因,并將情況反映給廚師長或餐廳經理,無論退貨還是不予退貨,都要有廚師長或餐廳經理在送貨單上簽字,表示責任。若供貨單位送貨時的價格低于“訂購單”上的價格,驗收員應請廚師長檢查食品原料的質量,質量合格,廚師長在送貨單上簽名,驗收人員可按此價接受這批原料。
(2)檢查食品原料質量。若發現質量問題,如食品原料的腐爛、變色、氣味怪異、袋裝食品有效期過期、水果有明顯斑痕等現象,驗收人員有權當即退貨。
(3)檢驗食品原料數量。驗收員根據“訂購單”對照送貨單,通過點數、稱量等方法,對所有到貨的數量進行核對。數量檢查核對應注意下列事項: ① 若有外包裝,先拆掉外包裝再稱量。
② 對于密封的箱或其他容器的物品,應打開一只作抽樣調查,查看里面
的物品數量與重量是否與容器上標明的一致,然后再計算總箱數。但對高規格的食品原料仍需全部打開逐箱點數。
③ 對于未密封的箱裝食品原料,仍應按箱仔細點數或稱重。
④ 檢查單位重量。除了稱到貨的重量之外,還應抽查單位重量,檢查單位重量是否在驗收規格規定的范圍之內。
(4)填寫采購單。驗收員確定他所驗收的這批食品原料的價格、質量、數量全部符合前次開單后,可填寫“采購單”。
采購單一式三份:第一聯交采購部處;第二聯交廚師長;第三聯交財務室。
(5)退貨處理。若送來的食品原料不符合采購要求,應請求廚師長或餐廳經理;若因經營需要決定不退貨時,應由廚師長或有關決策人員在“采購單”上簽名。本部門已退貨,如果采購部補發或重發,新送來的貨物按常規處理。 交貨中有腐爛食品原料,退貨之后,應向采購部有關人員報告,以便盡快找到可替代的供應來源或可能的生產辦法,以減少生產部門的不便。
(6)在采購單及付款收據上簽字(注明店鋪名稱、驗收日期、驗收人員簽名)。驗收人員檢查完食品原料的價格、數量、質量及辦理完必要的退貨之后,可在獲準接受的食品原料的收據上簽字,并簽字后的收據及采購單交給采購部,以便送往辦公室結算及核算。
在采購單及付款收據上簽字有以下幾種意義:①證實收到食品原料的日期;②驗收員簽名可明確責任;③驗收人員簽名已表明已收到訂購的食品原料。
三、食品貯存制度
1、各類食品原料入庫前須詳細登記,詳細記錄原料的生產日期及保質期,仔細檢查原料入庫前的色、香、味、形等感官性狀,定型包裝食品須檢查標簽是否齊全。
2、物品擺放須嚴格按倉庫總體布局,成品、半成品及食品原料應分區設置,并按高、中、低用量,分區、分架、分層存放,與貨架標簽內容相符。
3、各類食品存放于規定區域,不得超過“三線” (范圍線、最低、最高存量線),嚴格按標簽名稱整齊規范擺放,存取物品以左進右出為序,領取物品應在30秒內找到。
4、食品進出倉庫做到勤進勤出,先進先出,定期檢查清倉,防止食品過期、
變質霉變長蟲,嚴禁有毒有害物品及個人物品進入倉庫,及時將不符合衛生要求的食品清理出庫。
5、保持倉庫整體衛生的整潔,每周對倉庫的衛生進行徹底打掃。 四、原料進貨處罰質檢條例
(1)各部門應由下單者參與驗貨,不經驗貨而在采購單上簽字者,一經發現處責任人及該店廚師長每人10元的罰款,并記書面警告一次。
(2)原料申購時,數量不準確或模糊,或未申購,導致產品估清或多積壓變質者,對開單責任人和該部廚師長處以10元-100元的罰款,并記書面警告一次。
(3)各部門開單一式三份(底單、財務、采貨),驗貨人必須照單受貨,未經廚師長同意多收者,發現一次處以10元-100元的罰款,并記書面警告一次。
(4)驗貨不認真,致使腐爛變質或不合格原料進入倉庫或廚房,造成產品質量得不到保證,處以責任人20元-100元的罰款,并記書面警告一次。
(7)驗收后不及時將合格原料整理、存儲而導致原料變質或長時間擱置在外,則處以責任人及該店廚師長每人20元-200元的罰款。
(8)餐廳倉庫的原料,因保管不善導致過期、變質、損壞的,根據該視頻的原值乘以1.5倍進行處罰。
【篇8】食品項目可行性報告
?一、指導思想
做好幼兒園食品衛生安全工作,減少群體性食物中毒事件的發生,保障師幼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幼兒園本著為幼兒和教師的身體健康的目的出發,在加強幼兒園常規管理的同時,加強對食堂食品衛生工作管理,應對幼兒非正常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特制定本預案。
二、成立食物中毒預防應急小組
幼兒園成立應急領導小組,由幼兒園主要領導任組長、副組長,成員等。具體情況是:
組長:王XX
副組長:李X
成員:李X宋XX陳XX王XX
三、可能引發師生食物中毒的原因:
購入的食品存在質量問題;
食堂工作人員因操作不當引起食物變質、不符合食用要求;
及個別人的惡意下毒等原因造成食物中毒事故。
四、師生食物中毒事故的預防措施
1、加強幼兒園食堂食品衛生工作的管理,嚴格執行幼兒園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有效措施,責任到人,投入足量經費保障食堂衛生器具、消毒工具及其他設備的添置和更新。
2、非食堂工作人員不得隨意進入廚房。加強對食堂工作人員的培訓、教育工作,嚴禁無健康證人員在學校食堂上崗工作。食堂工作人員應按規定定期進行體格檢查,做到持證上崗。
3、幼兒園食堂、食品供應部門嚴格把好食品質量關,杜絕不潔、變質及三無產品流入學校;
規范食品加工、操作程序,做到燒熟煮透,加工好的食品及時放入密封間;
嚴格生熟食品的管理,防止熟食二次污染;
做好食物留樣工作,留樣食品必須按規定保留48小時;
嚴格操作環節中的消毒工作,消毒方法得當、時間保證。
4、保障師生飲用水源,師生飲用水要有專人管理,存放環境整潔,加強日常檢查,一旦發現變質,立即停用;
飲水機要定期消毒,供水商要求證照齊全。
5、積極開展對師生的.食品衛生教育。教育師生不吃無證攤販的不潔食物,培養良好的飲食衛生習慣。
五、師生食物中毒事故的應急處理程序
1、立即將中毒師生送就近醫院救治。同時向區教辦及衛生監督部門報告。
2、幼兒園安全領導小組立即介入事故的處理,并根據情況,制定工作方案,落實人員分工。
3、幼兒園保健醫生做好食物中毒事件的專項登記工作,其內容包括:班級、人數、姓名、發病日期、主要癥狀、處理情況等,并積極協助衛生監督部門做好調查工作,以利于有關部門采取措施、組織搶救、調查分析中毒原則和預防方法。若懷疑為投毒事件,應立即向公安部門報案。
4、積極做好中毒師生的就醫陪護工作,及時聯系幼兒家長,如實向幼兒家長闡述事故經過,并認真做好幼兒家長的工作,爭取家長的配合、諒解。
5、保護現場、保留樣品。保護好現場和可疑食物,吃剩的食物不要急于倒掉,食品用工具、容器、餐具等不要急于沖洗,對病人的排泄物(嘔吐物、大便)要保留,以便衛生部門采樣檢驗,為確定食物中毒提供可靠的情況。與保險公司取得聯系,認真做好理賠工作。
6、在查明情況之前對可疑食物、水源應立即停止食用。查明情況后,對確定的引起食物中毒的食品,應按規定進行處理。
7、聯系保險等部門及時做好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對有關責任人按規定作出處理。
【篇9】食品項目可行性報告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經營活動,及其安全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
但是,制定有關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標準、公布食用農產品安全有關信息,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三條 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證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安全,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政府統一負責、領導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經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協調配合機制、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機制,并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納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
市、區縣(自治縣)人政府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統一組織部署、指導協調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依法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日常衛生監督管理工作、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質量監督部門依法承擔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承擔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流通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承擔餐飲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負責對農村家庭宴席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法承擔本市鐵路口岸、航運口岸、具有國際通航業務的機場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范圍內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商貿流通、教育、城鄉建設、市政、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委托范圍內,依法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加強食品安全監督檢查,發現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章 食品生產經營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食品生產經營場所生產或貯存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物品;
(二)食品生產經營場所應當防潮、防霉、通風干燥,食品應當分類存放;
(三)定期維護食品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及時清洗,保持設備或者設施清潔、衛生;
(四)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有明顯區別標識,分開使用、定位存放、保持清潔。
第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用非食用化學物質浸泡水產品、畜禽產品;
(二)在食品中摻入罌殼等有毒、有害物質;
(三)以廢棄食用油脂為原料生產食用油。
第九條 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從事特定品種食品生產經營的,還應當依法在相應許可證件中予以特別標注;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活動的,由相應的許可管理機關予以查處。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許可,但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他食品或者從事餐飲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或者餐飲服務許可;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和流通許可。
第十條 食品添加劑生產者和依法屬于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的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應當向市質量監督部門依法申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第十一條 禁止利用廢紙、廢塑料、廢橡膠、廢纖維等有害物質為原料,生產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工具、設備等食品相關產品。
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企業制定的企業標準低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自動失效;食品生產企業應當予以修改。
第十三條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員出現腹瀉、嘔吐、黃疸、發燒、咳血和咽部、肺部、皮膚化膿等病癥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其調整到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康復后可以繼續從事原工作。
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健康證明在全市范圍內適用。
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采用委托方式生產加工食品、食品添加劑、依法屬于生產許可管理的食品等相關產品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企業進行生產。
委托雙方應當到所在地區縣(自治縣)質量監督部門備案,提交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和委托加工合同復印件。
委托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標明委托雙方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事項。
第十五條 食品、食品添加劑經營者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以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六條 食品、食品添加劑批發經營者,應當如實記錄批發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銷售票據;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七條 食品、食品添加劑批發經營者,應當定期將進貨查驗記錄信息、批發記錄信息報告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指定專人保管、專柜貯存食品添加劑,并標示“食品添加劑”字樣。
食品生產者應當建立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制度,如實記錄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名稱、使用范圍、使用量、使用日期、使用目的等事項,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堂、集體用餐配送者、食品攤販不得在食品經營場所使用、存放亞硝酸鹽。
第十九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接辦集體宴席,應當具備與接待要求相適應的服務人員、食品經營場所和消費設施、設備;不得超許可范圍、承接能力接辦集體宴席。
餐飲服務提供者接辦集體宴席應當對提供的食品留樣,每個品種留樣量不少于100克,并在冷藏條件下至少存放48小時。
第二十條 集體用餐配送者配送食品,應當在包裝明顯位置注明制作的時間和保質期限。
第二十一條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展銷會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選址與有毒、有害場所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按照食品與非食品、生食與熟食、鮮活產品與其他食品、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分開,以及餐飲服務提供者單設專區經營的原則,合理劃定功能區域,分類設置攤位;
(三)設置必要的給排水、垃圾廢棄物清除等設施;
(四)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五)配備必要的食品安全檢測設備,設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欄。
第二十二條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但依法不需要取得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除外;
(二)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責任,對其定期開展食品安全培訓,督促其建立并執行食品安全相關制度;
(三)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錄市場內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
(四)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及時制止并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五)設置信息公示欄,及時發布市場內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信息。
第二十三條 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產場所應當距離露天垃圾場、糞坑、污水池、非水沖式廁所等可能污染餐飲具的有害場所污染源30米以上,且不得建于居民樓內,總面積(包括清洗、消毒、包裝)不得小于200平方米;
(二)具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清洗、消毒、包裝設備,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定;
(三)生產場所布局合理,按清洗消毒工藝流程設置回收粗洗間(區)、清洗消毒間(區)、包裝間(區)、成品間、包裝材料間,消毒工藝流程不得有逆向或者交叉;
(四)使用獲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洗滌劑、包裝材料,以及符合國家標準和衛生規范的消毒產品;
(五)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六)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提供的消毒餐飲具應當檢驗合格,并在其獨立包裝上標注單位名稱、地址、聯系電話、消毒日期及保質期限等內容;
(七)從業人員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
第二十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監督檢查或者抽檢不合格的,應當及時通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沒有營業執照的,應當及時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飲具的監督管理,發現餐飲具不合格的,應當及時通報衛生行政部門。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放、撤銷、撤回、吊銷、注銷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營業執照的,應當定期通報衛生行政部門。
第二十五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飲具的,應當查驗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營業執照,并留存其營業執照和餐飲具消毒合格證明復印件。
第二十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許可證標注的生產經營地址外貯存食品的,應當在貯存食品3日前向原許可機關備案。
為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供貯存、運輸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在簽訂貯存、運輸合同前,查驗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許可證(依法不需要取得許可的除外)、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并留存其身份證明、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如實記錄貯運食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限和食品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
第二十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農村家庭宴席監督管理工作進行培訓和指導。
鄉鎮人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對農村家庭宴席進行備案管理。
農村家庭宴席舉辦者應當在舉辦家庭宴席前2日內將就餐時間、就餐人數、場地衛生條件、菜品清單、廚師健康狀況等情況向所在地鄉鎮人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備案。
農村家庭宴席管理辦法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節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
第二十八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政府鼓勵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改進生產條件,逐步發展成為食品生產企業。
第二十九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依法取得生產加工核準,辦理工商登記后,方可從事生產加工活動。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核準的有效期為3年。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管理辦法由市質量監督部門制定。
第三十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生產加工區與生活區隔離;
(二)具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場所,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
(三)具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施或者設備,有相應的盥洗、更衣、消毒、通風、照明、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四)直接接觸食品的生產加工設施或者設備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五)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
(六)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第三十一條 申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核準的,應當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質量監督部門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生產加工核準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生產加工固定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材料;
(四)生產加工設備、設施清單;
(五)設備布局平面圖和工藝流程圖;
(六)執行的食品安全標準;
(七)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名單和食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文本。
依法需要預先核準名稱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同時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第三十二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食品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的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依法屬于生產許可管理的,應當使用獲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
(二)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原料,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
(三)生產加工過程中防止生熟食品以及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
(四)食品生產加工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無毒無害;
(五)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應當洗凈、消毒,保持清潔;
(六)食品的包裝材料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七)正確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滌劑、消毒劑;
(八)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九)從業人員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
第三十三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負責人應當對食品安全負責,向社會公開承諾食品安全,不亂用、不濫用食品添加劑,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品,不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生產加工食品,不生產加工假冒偽劣食品。
第三十四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下列食品:
(一)乳制品、酒(不含糧食釀造酒)、罐頭制品、果凍等高風險食品;
(二)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三)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四)市質量監督部門規定的其他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得向食堂、連鎖經營的集中交易市場銷售其生產加工的食品。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食品委托生產加工。
第三十五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建立出坊食品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保質期限、銷售對象、銷售日期等內容。
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六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的食品應當至少每半年檢驗1次;首次出坊銷售的食品,應當進行檢驗。
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坊銷售。
不具備食品檢驗能力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第三十七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實行季節性或者臨時性生產加工的,應當在開業、停業前3日內報告所在地區縣(自治縣)質量監督部門。
無正當理由的,停業不能超過6個月。
第三十八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預包裝食品的,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生產加工散裝食品的,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或者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三節 食品攤販
第三十九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建設改造集中交易市場,鼓勵食品攤販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
第四十條 食品攤販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當在區縣(自治縣)人政府指定的范圍或者場所內經營,距離廁所、糞坑、污水池、垃圾場(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經營直接入口食品的攤點距離鮮活畜禽、水產品銷售點、宰殺點20米以上;
(二)有與經營食品相適應的消毒、防腐、防蠅、防塵、防鼠、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和存放廢棄物的設備設施;
(三)餐飲具應當洗凈、消毒,保持清潔,一次性餐飲具不得重復使用;
(四)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應當無毒、無害、清潔,不得使用報紙、書刊、油印紙張和非食品專用塑料袋等不符合要求的包裝材料;
(五)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應當使用無毒、無害、清潔的售貨工具取拿食品,做到貨、款分開;
(六)正確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滌劑、消毒劑;
(七)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八)從業人員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
第四十一條 區縣(自治縣)人政府制定非主干道兩側設置臨時占道經營點規劃時,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的規定,集中規劃臨時占道食品攤販經營點,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二條 從事臨時占道經營的食品攤販應當依法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市政設施主管部門申請臨時占道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 食品流通攤販應當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餐飲服務攤販應當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食品攤販備案管理辦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分別制定。
第四十四條 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在履行占道行為監管職責時,發現占道食品攤販違反食品安全管理相關規定,應當及時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區縣(自治縣)市政設施主管部門發放、撤銷、撤回、吊銷、注銷食品攤販臨時占道許可的,應當在3日內通報同級工商行政、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占道食品攤販違反食品安全管理相關規定,不適宜繼續經營的,應當在3日內通報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接到通報后,應當及時責令其變更經營范圍或者依法注銷臨時占道許可證。
第三章 食品檢驗
第四十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政府應當整合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檢驗資源,推進食品安全檢驗檢測能力建設,為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食品安全監督檢測提供技術保障。
第四十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所生產經營的食品依法進行委托檢驗的,應當對送檢樣品、樣品所代表批量的真實性負責。
抽樣檢驗、委托送檢的檢驗樣品,應當經檢驗雙方同意后當場封存,并簽字確認。
第四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檢驗結論之日起5日內向承擔復檢工作的食品檢驗機構申請復檢,并說明理由。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抽樣檢驗結論有異議申請復檢的,還應當同時告知實施抽樣檢驗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復檢:
(一)食品微生物指標超標的;
(二)食品留樣超過保質期,影響復檢指標穩定的;
(三)逾期未提出復檢申請的;
(四)已進行過復檢的;
(五)生產經營單位對樣品真實性提出異議,但不能提供有關證明文件的。
第四十九條 食品檢驗機構對檢驗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科學性負責,保證出具的檢驗數據和結論客觀、公正;因檢驗數據和結論錯誤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食品檢驗機構不得與食品生產經營者簽訂協議,作出包檢合格等影響檢驗公正性的承諾,不得索取、收受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五十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復檢結論和逾期未申請復檢的檢驗結論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一條 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設立食品檢驗室,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等其他生產經營者建立聯檢食品檢驗室,自行對食品進行檢驗。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二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應當包括食品抽樣檢驗、餐飲具抽樣檢驗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監督管理等內容。
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結合具體情況,組織制訂、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計劃方案。
第五十三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市級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要求和需要,制定和實施本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能力建設規劃。
第五十四條 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獲知有關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后,應當立即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同時通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
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對信息進行核實和分析,并根據需要,組織同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貿流通、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制訂臨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
第五十五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快速檢測方法對食品進行初步篩查;對初步篩查結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依法進行檢驗。
檢驗結論公布之前,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不得進行銷售。
第五十六條 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備案實施、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五十七條 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的監督檢查和回訪。
監督檢查和回訪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經檢查人員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負責人或者食品攤販經營者簽字。
第五十八條 質量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撤回、吊銷、注銷許可證后,應當于3日內書面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撤回、吊銷、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或者接到通報后,應當責令當事人限期辦理變更登記事項,逾期不辦理變更登記的,依法注銷相關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撤回、吊銷、注銷食品生產者、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營業執照后,應當于3日內書面通報質量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質量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通報后應當注銷其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核準證)、餐飲服務許可證。
第五十九條 食品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的原則進行調查處理。
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關食品安全事故的舉報,應當立即核實并向衛生行政部門通報相關情況。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會同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參與食品安全事故調查的部門應當在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組織協調下分工協作、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的工作效率。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對事故現場進行衛生處理,提出可疑食品生產加工現場的衛生學處理措施,查清事故發病人數、死亡人數、致病食品和致病因素等,并及時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
第六十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子監管信息系統,收集、整理、記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相關信息。
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對本辦法規定的相關記錄實行電子記錄。
食品生產經營者電子記錄內容應當與紙質記錄內容一致。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用非食用化學物質浸泡水產品、畜禽產品的;
(二)摻入罌殼等有毒、有害物質;
(三)生產經營以廢棄食用油脂為原料的食用油。
第六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利用廢紙、廢塑料、廢橡膠、廢纖維等有害物質為原料生產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工具、設備等食品相關產品的;
(二)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將有腹瀉、嘔吐、黃疸、發燒、咳血和咽部、肺部、皮膚化膿等病癥的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品工作人員調整工作崗位的;
(三)食品生產經營者在檢驗結論公布之前,銷售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將許可證標注的生產經營地址外的食品倉儲備案的;
(五)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采用委托生產加工,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備案的;
(六)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和食品貯存、運輸服務經營者未建立或者遵守相關記錄制度、定期報告制度和保管貯存制度的;
(七)集體用餐配送者未在包裝明顯位置注明加工制作時間和保質期限,或者在食品經營場所使用、存放亞硝酸鹽的;
(八)餐飲服務提供者超許可范圍、承接能力接辦集體宴席,或者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對提供的食品留樣,或者在食品經營場所使用、存放亞硝酸鹽的;
(九)使用集中消毒餐飲具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未依照本辦法規定查驗留存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營業執照和消毒合格證明文件,或者食品貯存、運輸服務經營者未依照本辦法規定查驗留存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許可證、身份證明、營業執照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的。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區縣(自治縣)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縣(自治縣)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生產加工要求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至第九項規定的;
(二)生產加工散裝食品未在其容器或者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的;
(三)未向社會公開承諾食品安全的;
(四)生產加工本辦法禁止生產加工食品的;
(五)向食堂、連鎖經營的集中交易市場銷售食品的;
(六)接受委托進行食品生產加工的;
(七)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出坊檢驗的;
(八)開業、停業未按規定報告的。
第六十五條 食品攤販經營不符合本辦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區縣(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六條 食品攤販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等物品,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備案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至第八項規定的;
(三)在食品經營場所使用、存放亞硝酸鹽的。
第六十七條 消費者購買的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退換、賠償損失,并支付價款5倍的賠償金:
(一)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情形的;
(二)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食品不召回或者不停止經營的;
(三)進口食品未經相關安全性評估的;
(四)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五)添加藥品(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除外)的。
食品生產經營者不予退換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未履行職責,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質量監督、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未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日常監督檢查不到位或者用職權、玩忽職守、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食品生產:指以銷售為目的,有固定生產場所、固定生產加工設備和裝置,將食品原料按照相應的工藝流程和要求,制作、加工成為食品的活動。
食品流通:指食品銷售者購買、銷售食品的經營活動。
餐飲服務:指通過即時制作加工、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和消費場所及設施的服務活動。
包括餐館、快餐店、小吃店、飲品店、食堂和集體用餐配送者等的經營活動。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指有固定生產場所,生產加工規模小,采用傳統工藝,無預包裝或者簡易包裝的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單位或者個人。
食品攤販:指無固定店鋪,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者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政府允許的場所內從事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的個人。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包括食品批發市場、食品零售市場,以及商品批發市場、商品零售市場、商場、超市等交易市場中的食品集中交易區域。
產品合格證明文件:指食品生產者或者檢驗機構出具的,用于證明食品質量合格的檢驗報告書或者合格證。
第七十條 生產、購買、銷售亞硝酸鹽的,應當遵守本辦法和有關危險化學品管理的規定。
第七十一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按照同一生產批號確定食品批量;未標注生產批號的,按照同一生產日期確定。
第七十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鐵路運營中和火車站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由鐵路主管部門依照相關規定執行。
本市行政區域內客運船舶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由客運船舶登記港所在地和客運船舶停泊所在地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共同負責。
客運船舶登記港所在地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許可證的受理和核發。
客運船舶登記港所在地和客運船舶停泊所在地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委托相關機構行使客運船舶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