郟縣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范文(精選三篇)
《工作》是埃曼諾·奧爾米執導的劇情片,Loredana Detto和Sandro Panseri出演。該片講述了一個15歲鄉下男孩到米蘭的大公司謀職的經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郟縣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范文(精選三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篇1】郟縣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重大決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結合前期試點情況和稅務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以納稅人為中心,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加快轉變政府職能,針對直接面向納稅人的依申請稅務事項,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切實減少證明材料報送,加強事中事后公正監管,創新服務管理理念和方式,推進稅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努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稅務機關。
(二)基本原則。
堅持問題導向。以方便納稅人辦事為導向,有針對性地解決辦理部分稅務事項仍需提交繁瑣證明等問題,切實提升辦稅特別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便利度。
堅持高效便民。聚焦納稅人重點關注的領域和事項,優化辦事流程,完善服務措施,確保推行工作落地見效。國家稅務總局統一明確告知承諾制制度規范,修改信息系統,減輕基層負擔。
堅持統籌推進。強化系統觀念,注重工作集成,做到制度化、規范化、信息化一體建設,風險防控、分類監管、信息共享協同推進,切實形成工作合力。
堅持風險可控。從稅務工作實際出發,對保留的稅務證明事項風險程度、核查難度以及糾錯成本等進行綜合研判,穩妥確定推行告知承諾制的稅務證明事項范圍,成熟一批、推行一批,確保過程可控、風險可控、監管有效。
(三)工作目標。在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行政確認、稅收減免等依申請的稅務事項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時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以稅務機關清楚告知、納稅人誠信守諾為重點,推動形成標準公開、規則公平、預期明確、各負其責、信用監管的稅收治理模式,從制度層面進一步解決納稅人辦事繁、辦稅難等問題,持續優化稅收營商環境。
二、主要任務及實施步驟
(一)梳理確認保留的稅務證明事項(2021年1月15日前)
在前期開展的稅務證明事項清理工作基礎上,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稅務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對照《稅收征管操作規范》《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范(3.0版)》,梳理確認保留的稅務證明事項,摸清底數,為全面推行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打好基礎。(政策法規司牽頭,相關業務司局配合)
(二)研究明確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稅務證明事項(2021年1月底前)
本實施方案所稱稅務證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依法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事項時,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機構出具、用以描述客觀事實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條件的材料。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事項時,稅務機關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下同)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稅務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并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稅務事項的工作機制。
按照最大限度便民利企原則,在保留的稅務證明事項中研究明確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稅務證明事項。要有針對性地選取與納稅人生產經營或生活密切相關的、使用頻次較高或者獲取難度較大的稅務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對可以通過信息共享、部門協查取得,通過事后核查可以有效防范風險,或者稅務機關開具的證明,要積極實行告知承諾制。有關證明事項直接涉及重大國家稅收安全、國家秘密或屬于重要涉外事項,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的,不適用告知承諾制。(政策法規司牽頭,相關業務司局配合)
(三)確定告知承諾制的適用對象(2021年2月10日前)
對于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稅務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申請人不愿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稅務部門依據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要求提供的證明。
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的具體情形由國家稅務總局明確。(政策法規司牽頭,相關業務司局配合)
(四)規范告知承諾制工作程序(2021年3月底前)
按照全面準確、權責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逐項科學編制告知承諾制工作規程、制作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書面告知的內容應當包括事項名稱,設定依據,證明內容,承諾方式,不實承諾可能承擔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稅務機關核查權力,承諾書是否公開、公開范圍及時限等;要堅持實事求是,相關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條款。書面承諾的內容應當包括申請人已知曉告知事項、已符合相關條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以及承諾的意思表示真實等。(相關業務司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五)修改信息系統、辦稅指南(2021年6月底前)
配套修改信息系統中辦事流程和表證單書,將告知承諾程序環節、告知承諾書文本和虛假承諾的認定處理文書嵌入信息系統,同時在信息系統中實現相關信息記錄、歸集和推送。修改相關辦稅指南。(政策法規司、納稅服務司、征管和科技發展司牽頭,相關業務司局配合)
(六)發布目錄、文本和指南(2021年6月底前)
以公告形式發布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稅務證明事項目錄,通過稅務機關網站、辦稅服務場所等向社會公開,同步發布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和辦稅指南,方便申請人查閱、索取或者下載。(政策法規司、納稅服務司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七)正式實行及持續改進(2021年7月1日開始)
按照公布的推行告知承諾制的稅務證明事項范圍、辦稅指南等正式實行告知承諾制,并加強跟蹤分析和評估。國家稅務總局根據部門信息共享和行政協助機制完善程度以及事中事后監管能力水平,適時擴大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適用范圍,并進一步推動徹底取消有關稅務證明事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以下簡稱“各省稅務局”)對已經通過信息共享取得并可即時查驗的稅務證明,可自主公告決定不再索要有關證明材料和承諾書,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以查驗結果替代證明材料。(政策法規部門牽頭,相關業務部門配合)
三、監管要求
(一)加強事中事后核查。針對稅務證明事項特點等分類確定事中事后核查辦法,將承諾人的信用和風險狀況作為確定核查辦法的重要因素,明確核查時間、標準、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對免予核查的事項,要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互聯網+監管”、智慧監管等方式實施日常監管,不得對通過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的申請人采取歧視性監管措施。對在核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承諾不實的,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予以行政處罰,并根據虛假承諾的認定處理文書確定為失信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在線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著力解決稅務部門與地方政府間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不暢問題。要利用政務信息共享平臺、政務服務移動客戶端、區塊鏈技術等收集、比對相關數據,實施在線核查,也可以通過檢查等方式開展現場核查。確需進行現場核查的,要依托“互聯網+監管”平臺和應用程序等,將承諾情況及時準確推送給有關稅務人員,為一線監管執法提供信息支撐,同時要優化工作程序、加強業務協同,避免煩企擾民。相關數據尚未實現網絡共享、難以通過上述方式核查的,要積極通過協稅護稅機制,請求其他行政機關協助核查。(相關業務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二)加強信用監管。認定告知承諾失信行為必須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為依據,通過核查或者日常監管等方式發現虛假承諾的,根據虛假承諾認定處理文書確定為失信信息。相關信息將在稅務管理系統中進行記錄、歸集,并納入納稅信用評價。對虛假承諾失信扣分情況有異議的,可向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復評或復核。依托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稅務信用信息系統,加強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的互聯互通和共享。運用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實施差異化服務和管理措施。依法依規做好納稅人有關信息和商業秘密保護。(納稅服務部門、征管科技部門、相關業務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三)強化稅收風險防控。梳理工作環節風險點,采取措施切實提高風險防范能力。加強行政指導,強化告知和指導義務。建立承諾退出機制,在稅務事項辦結前,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諾申請,撤回后應當按原程序辦理稅務事項。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第三方利益或者核查難度較大的稅務證明事項,向社會公開告知承諾書,接受社會監督。當事人拒絕公開的,應當提交辦理稅務事項所需證明。(相關業務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稅務機關要切實加強對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的領導,抓好組織實施。總局政策法規司要牽頭做好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推行工作,統籌確定推行事項、報送信息系統修改業務需求。各主管業務司局要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稅務證明事項逐項研究制定工作規程,明確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風險控制措施、核查辦法和不實承諾認定文書。納稅服務司要更新辦稅指南、落實虛假承諾納入納稅信用評價的規定。征管和科技發展司、電子稅務管理中心要做好信息系統修改調整工作。各省稅務局要認真部署、抓好落實、壓緊責任,積極參加地方政府建立的工作協調機制,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和行政協助,及時上報告知承諾制推行成效、數據和典型經驗做法。
(二)開展培訓宣傳。要組織開展學習培訓,加強業務交流,提升一線人員執行落實能力。要強化宣傳引導,通過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渠道,深入宣傳全面推行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重要意義、主要做法、典型經驗和實施效果等,發揮示范帶動作用,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輿論氛圍。(政策法規部門、稅收宣傳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三)加強督促檢查。各級稅務機關加強推行、落實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督促檢查,對納稅人反映的制度執行不到位等突出問題,開展重點檢查,對落實不力、問題突出的嚴格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政策法規部門、督察內審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各級稅務機關要以全面推行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為重要抓手,加快推進“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減輕納稅人負擔,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各省稅務局在全面推行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有關意見建議,要及時報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
【篇2】郟縣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推進工業和信息化領域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制定本方案。
一、實施范圍
(一)申請人申請辦理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電信業務經營許可、互聯網域名根服務器設置及其運行機構和注冊管理機構設立審批、試辦電信新業務備案核準等行政事項所需提交的部分證明事項(見附件),實行告知承諾制。
(二)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申請人不愿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應當依法提交相關證明,按照一般程序辦理。
(三)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二、工作流程
(一)告知。申請辦理行政事項需要提交證明材料,申請人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的,工業和信息化部、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通過告知承諾書,一次性向申請人告知下列內容:
1.證明事項名稱;
2.證明事項設定的依據;
3.證明事項的用途;
4.申請人的承諾方式;
5.不實承諾可能承擔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
6.事后核查的監管權力;
7.告知承諾書是否公開、公開范圍及時限等。
(二)申請人承諾。申請人知曉告知承諾的內容,愿意作出承諾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對下列內容作出確認和承諾:
1.申請人已知曉告知事項;
2.申請人符合相關條件;
3.申請人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
4.申請人承諾的意思表示真實等。
告知承諾書一式兩份,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和申請人各保存一份。
(三)審查與決定。申請人選擇告知承諾方式辦理行政事項并按照要求作出承諾的,工業和信息化部、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不再索要有關證明材料,依據相關行政事項的法定辦理流程,依法作出行政決定。
三、后續監管
(一)加強事中事后核查。將申請人的信用狀況作為確定核查的重要因素,明確核查機制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對免予核查的證明事項,納入日常監管;確需現場核查的,優化工作流程、加強業務協同,減少對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的干擾。
在核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承諾不實的,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予以行政處罰,并納入信用記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二)加強信用監管。加強告知承諾信用管理制度建設,將申請人履行承諾情況納入信用記錄,加強信用信息共享。實施分類精準監管,依法加大失信約束力度,區分不同失信情形實施相應監管措施。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做好有關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保護。
(三)強化風險防范措施。制定風險防控措施,提高風險防控能力。實施承諾退出機制,在行政事項辦結前,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諾申請,撤回后應當按原程序辦理。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應當向社會公開告知承諾書,接受社會監督。
四、有關要求
(一)各單位要在2021年2月底前,修改與實施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相關的辦事指南,制定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完善告知承諾工作規程。2021年3月起,正式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依法實施告知承諾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二)各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和本方案有關要求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有關工作,抓好貫徹落實。工業和信息化部相關業務主管司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業務指導工作。
【篇3】郟縣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問題導向、高效便民、協同推進、風險可控、共治共享的原則,創新政府服務和管理理念方式,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優化營商環境。
(二)工作目標
全市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依申請的行政事項(以下簡稱行政事項)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以行政機關清楚告知、企業和群眾誠信守諾為重點,推動形成標準公開、規則公平、預期明確、各負其責、信用監管的新治理模式,切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減輕企業和群眾負擔,解決企業和群眾辦證多、辦證難等問題,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二、主要任務
(一)明確適用范圍
本方案所稱證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機構出具、用以描述客觀事實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條件的材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行政機關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下同)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并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行政事項的工作機制。
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重點關注與企業和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或者社會反映強烈、使用頻次較高或者獲取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在戶籍管理、市場主體準營、資格考試、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健康體檢、法律服務等方面的行政事項應當率先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業審慎監管、生態環境保護,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的證明事項不適用告知承諾制。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由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設定;2.形式審查事項;3.申請人可以自行判斷是否符合或者達到承諾的條件、標準、要求。
(二)規范告知承諾工作流程
要按照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有關要求,科學編制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規程,修改完善辦事指南,并向社會公布。要通過相關服務場所、網站和政務服務平臺等渠道,公示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清單、告知承諾制辦事指南、告知書承諾書格式文本,方便申請人查閱或者下載。實行告知承諾制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同時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要一次性告知和承諾,按照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程序辦理。
(三)完善告知承諾機制
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與現行管理制度并行實施。納入清單的證明事項,申請人可以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行政機關要鼓勵申請人選擇告知承諾制辦理方式。申請人選擇采用告知承諾代替提交證明材料的,作出書面承諾并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后,視為申請人已向行政機關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申請人不愿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要求的證明材料。在行政事項辦結前,申請人可以撤回承諾申請,撤回后應當按照原程序辦理,重新計算辦理時限。
(四)強化承諾核查
針對證明事項特點、風險等級和信息化建設狀況等因素分類確定核查辦法,將承諾人的信用狀況作為確定核查辦法的重要因素,明確核查時間、標準、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對需要核查的事項,要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核查,排查不實承諾,消除各種隱患。要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互聯網+監管”、智慧監管等方式實施日常監管,不得對通過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的企業和群眾采取歧視性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