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金融知識調查報告精選十二篇
調查報告是對某一情況、某一事件“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研究,揭示出本質,尋找出規律,總結出經驗,最后以書面形式陳述出來。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消費者金融知識調查報告精選十二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第一篇: 消費者金融知識調查報告
隨著經濟飛速發展,科技水平逐漸提高,我們的支付手段從現金交易轉變為移動支付。4G網絡的普及,讓我國超7.3億城鎮人口和超6.3億農村人口享受到移動互聯網帶來的便利。
一、移動支付交易額
據數據統計,截止到,中國第三方移動支付的交易規模已經達到了十萬億元。其中,支付寶的支付額度憑借多年的優勢,占支付總額51.8%;而微信支付則是用戶使用頻次最高的移動支付,用戶平均每月使用超過50次。身上不帶錢已日漸成為一種流行的生活方式。90后學生和白領是移動支付的生力軍,他們也更習慣無現金的生活方式。移動支付已經滲透至我們生活的每一天,改變著我們生活的方式。
二、移動支付優勢
1、從淘到掃
據調查顯示,消費者線上購買衣服正在從傳統的PC端購買,逐漸轉向移動設備購買,78%的人表示他們曾使用移動支付在網上購買過衣服。而在線下購買衣服的過程中,刷卡的也少了,掃碼支付的消費者在增加。40%的人表示在線下購衣時使用過移動支付。這得益于移動支付在商家中的普及度高,消費者移動支付的意愿也越來越強。商家也從這趨勢的受益。
2、支付場景增多
未來幾年,第三方支付企業均會繼續搶占線下的支付場景,無論是打車、餐飲、商超,還是醫療、交通、金融等領域,更多的實體場景將能接受手機錢包的付款方式。掃碼支付將迎來將比NFC更早在線下市場蔓延。有理由預期,不遠的未來,移動支付(支付寶、微信、網銀、paly)將逐步發展成可以替代銀行卡、現金的支付方式。
三、未來趨勢
1、用戶爆發式噴漲
20春節,搶紅包不僅登陸了直播7億收視率的央視春晚,還成為了春晚觀眾互動的一個重要環節。這標志著搶紅包背后的移動支付完成了量的積累,正式升級成了一個全民參與的`社會現象。搶紅包讓眾多用戶初識和初試了移動支付,當部分用戶自助或在親朋的幫助下完成注冊、認證、綁卡等過程后,形成了向移動支付用戶的轉化。
2、平臺開放成趨勢
隨著行業標準逐步統一和國家政策影響,移動支付平臺的開放已成為必然的發展趨勢。移動支付產業鏈各方的角色也面臨著重新定位,通信運營商、銀行等金融機構和第三方支付企業將聯合產業鏈其他成員,共同打造并維護一個開放的支付平臺。移動支付的開放,意味著新的商業模式不斷涌現,更多的力量將會注入移動支付市場,移動支付服務提供商將會協作競爭。
3、標準統一趨勢
統一技術標準能夠為移動支付的發展奠定基礎,有利于營造合作局面,推動我國移動支付發展進程。反之,若是缺乏統一的標準,直接導致的結果就是移動支付市場比較混亂,支付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也無從保障。
移動支付將對我們的生活形成重大的影響,相信不久,移動支付將標準化、統一化、開放式。
第二篇: 消費者金融知識調查報告
從的全球金融危機來看,金融創新是把“雙刃劍”。
一方面促進了金融繁榮,另一方面卻帶了巨大的金融風險,事關國家經濟安全。
在這場危機中,金融消費者的利益受到了巨大的侵害,成了犧牲者。
一、金融消費者與金融創新的關系
金融消費者的概念早在20世紀末伴隨著金融資本市場的蓬勃發展出現在發達國家。
在我國雖被廣泛使用,但還不是一個法律概念,一般理解為購買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社會成員的泛稱[1]。
筆者認為,這個定義在概括金融消費者的范圍上過于狹窄且不明確。
現實中,購買金融商品、接受金融服務的已經超越了一般意義上的社會成員,還包括了眾多中小投資者。
中小投資者實際上已經成為國際金融市場的重要資本來源,并且由于分散,無形中擴大了金融危機波及范圍。
同時,中小投資者在信息、知識、資源、交易能力、市場經驗等方面都處于弱勢,其利益隨時都可能受到侵害。
在相關法律制度和保護機制尚處在構建和完善的我國,就應更重視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如果將其排除在金融消費者范圍之外將會在源頭上構成對其利益的損害。
另外,金融消費者與一般消費者的不同在于它具有明顯的投資目的性,將金融消費者定義為購買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社會成員和中小投資者就突出了該目的,顯然更為合適。
金融創新產品是金融機構利潤增長點和競爭力的體現,是整個金融市場向縱深發展的必經途徑[2],金融創新為金融發展提供了強大的動力,因此不能因為金融創新所帶來的金融風險而一味遏制金融創新。
只有在金融創新背景下加強金融監管,才能防范金融風險,這就要求重視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為了分解風險,金融創新產品不斷被分解、打包、整合各種基礎性的資產債務,并披上各種誘人的外衣,刺激金融消費的購買欲望。
此外,隱藏的這些基礎性資產債務的真面目不能被看清,模糊了人們對風險的評估。
危機出現后,金融創新產品的鏈條式反應使危機影響輻射至所有購買者、所有涉及的行業、領域,最終擴散到整個金融領域。
從這個角度而言,學者們大致同意美國的次級債危機是誘發此次金融危機的根源,而對次級債追根溯源就知道危機實際上是來源于金融創新。
過分依賴市場的自我調節機制,放松金融監管是促進金融創新的一種有效方法,美國危機前的金融繁榮也印證了這一點。
但是,忽視作為金融創新參與者的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必然導致市場無序和金融基礎的動搖,嚴重的會引發金融危機,這一點也已經由美國的次貸危機所印證。
因此,金融消費者保護不足也是導致次貸危機的原因之一。
也就是說引起此次金融危機的原因并不只是金融創新,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缺失同樣是危機根源。
所以,保護金融消費者是必須,保護金融消費者應該成為金融監管基礎價值。
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不僅關系到消費者的微觀利益、人權保護、公平正義,更關乎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和宏觀經濟的穩定。
就金融消費者個體而言,在面對強大而專業的金融機構和金融產品時無疑處于弱勢地位,形式上的“公平”無法實現對權益的保護,只有通過外部力量“除強扶弱”,偏重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才能達到實質的“公平”[3];就金融體系而言,消費者的信心是金融發展的基礎。
只有充分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金融機構才能夠實現效益最大化,也才能夠為金融業持續發展營造良好的環境,保證金融業理性、健康發展;就整個社會而言,金融市場是市場經濟的基礎,國民經濟息息相關。
全球金融危機使人們重新認識到金融消費者與金融創新之間作用與反作用關系。
一方面金融創新拓寬了金融消費者的投資領域,為消費者的資本升值創造了可能;另一方面金融消費者對于金融產品的青睞為金融創新提供了動力。
如果金融消費者不僅沒有因為金融產品中獲得期待利益,還因此投資而虧本破產,勢必會減少對金融產品的需求,從而抑制金融創新的發展。
因此,金融消費者的利益是金融創新可持續發展的決定性因素,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利益對于促進金融創新有重要的意義,必須樹立最大限度保護金融消費者的理念。
二、我國金融消費者權利保護的缺失及其成因
現實中,因為相關的立法跟不上金融行業的發展速度,已有的保護機制難以真正運行等原因,金融消費者權益受損的現象屢屢發生。
(一)權利保護缺失的主要表現
1.安全權
現實生活中,金融消費者經常受到侵害的安全權主要是財產安全和信息安全。
復雜和多樣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帶來了更多的風險,尤其是作為金融創新代表的銀行卡業務和電子支付業務的全球普及和應用,更增加了金融消費者安全風險,也就頻繁出現金融機構結算客戶資金損失或者密碼等個人信息外泄糾紛。
2.知情權
金融市場的高度專業性使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和接受金融服務時面臨眾多困難,尤其是信息不對稱直接導致金融消費者利益受損,因此作為自由選擇并實現公平交易前提的相關金融知識和信息非常重要。
但現實中,一些金融機構在提供商品和服務時,不向金融消費者提供相關的知識介紹,更不清楚告知存在的投資風險和金融機構的免責事項,甚至虛假宣傳。
同時,多數的金融機構沒有形成動態、持續的信息披露制度,嚴重侵害了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
在危機來臨時,既缺乏專業知識,又缺少相關信息的金融消費者不能做出正確的決策,必然成為金融危機的受害者。
3.公平交易權
消費者與經營者的法律地位平等。
但實際上,金融機構的單方免責格式合同卻將金融機構和金融消費者在形成法律關系時就置于不平等的地位,金融消費者公平交易權受到很大的威脅。
(二)權利保護缺失的成因
保護依據不足、范圍狹窄、保護力度不夠和保護機制的不健全是阻礙我國金融行業發展的主要因素,也是金融消費者權益受損現象屢屢發生的根本原因。
1.立法缺失
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范圍集中在一般商品和服務領域,對金融行業較少涉及,且適用性不強[4],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其他涉及金融業的法律,如《保險法》等也沒有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作為立法的目的。
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規定只是散見于部門規章或行業規定,效力層級低,操作性不強。
分頭立法規定也導致業務范圍之間的不一致,不僅不能適應我國混業經營的現狀,也不利于形成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合力。
總之,立法上將金融消費者排除于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的一般消費者行列,特殊金融領域法律又無所涉及或效力低下,使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無法可依。
一些原則性規定又無法適用,出現了法律嚴重落后于現實的尷尬局面。
2.執法機構監管不嚴
我國目前金融監管機構是“分業監管”模式,不能適應“混業經營”的需要,無法達到全面監管的狀態。
再加上監管視角僅局限于保證金融機構的運作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規定,“保護金融消費者”不是監管機構的價值選擇,金融消費者被侵權現象也就不足為奇了。
從我國金融業現有相關立法的精神可以看出,維護金融秩序穩定,保護金融機構利益是首要的目的。
這種理念在一定程度上犧牲了金融消費者的利益,必然無法建立有效的糾紛解決機制。
發生糾紛時,執法監管機構并不能給予金融機構合理處罰,也不能幫助金融消費者挽回損失,使消費者對金融監管機構產生極大的怨氣和不認同感,也加劇了消費者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對抗性。
另外,金融行業自律組織大都扮演國家金融監管機構的決定實施者的角色,貫徹保護金融機構利益的宗旨,對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不足[5],可以運用專業知識解決糾紛的這些機構又因為同樣缺乏相應的溝通、協調與解決的方式,使金融機構與金融消費者之間的矛盾不減反增。
3.金融機構保護不力
金融行業具有專業性使普通消費者不能完全而準確理解金融類合同,也不能對風險做預期的評估,這意味著金融投資完全是一種類似賭博的非理性行為。
金融機構不重視保護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消費者交易時應用各種手段最大限度排除自己的責任,并將風險轉移給金融消費者。
同時,基本不公開相關商品和服務的信息,金融消費者完全處于被動局面,無法做出決策和采取措施維護自身權益,最終成為金融機構運作的“替罪羊”。
三、后危機時代美國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經驗及借鑒
金融創新是不可逆轉的發展趨勢。
如何在金融創新背景下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從而保證整個國家的經濟保持持續的發展動力是首要問題。
美國率先轉變其金融監管的價值取向,并推出了一系列以保護金融消費者為突破口的改革措施重整美國金融監管機制為我國在后危機時代處理金融事務開闊了視野。
(一)具體改革措施
第一,根據改革方案成立獨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確定該機構將專門負責金融消費者保護,并擁有與其他監管機構同樣的權力。
同時輔之以增強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透明度、簡單化、公平性和可得性四個方面進行消費者保護改革[6]。
第二,樹立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監管理念,整合紛繁復雜的監管機構,填補監管的真空地帶。
(1)在金融消費者保護領域設立個人消費金融保護署,彌補聯邦貿易委員會對于聯邦特許或者擔保銀行、信用機構的監管空白。
對擁有相關監管權的機構進行整合,在突出金融消費者保護監管的理念同時,實現監管機構的承接。
(2)充分吸取教訓,對金融機構盲目、“濫用”發貸行為設置新型責任,并且授權監管機構根據形勢對金融機構不公平、欺詐性的交易做出新解釋,以適應金融行業的快速發展的保護金融消費者的需要。
(3)特別許可各州及自治市采取比個人消費金融保護署更嚴格的監管措施[7],打破一直以來聯邦貿易委員會的限制,給予地方應對金融市場和多樣的金融商品與服務的自主性,靈活監管的方式和手段。
(二)經驗借鑒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缺失是金融危機發生的原因之一,美國在危機后采取的多種措施為完善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提供了重要的經驗借鑒。
1.確立保護金融消費者理念
因為金融消費者利益保護不當,引發金融行業整體風險呈“井噴”式發展,最終導致金融危機,才讓人們重新審視原有的監管理念。
只有保證金融消費者持續購買力,才能為金融創新提供持續的動力。
金融消費者的購買力來源于其利益,必須樹立保護金融消費者的監管理念。
2.重視金融消費者的教育和信息披露
《個人消費者金融保護署法案》中強調金融消費者相關專業知識和信息是其做出正確決策的依據,也是避免金融風險的基礎。
因此,要通過多種形式讓金融消費者了解更多的專業金融知識,提高判斷能力,督促金融機構在運作過程中實時公布信息,幫助金融消費者處理金融事務。
3.合理設置監管機構
監管機構的`設置必須適應市場的需要,更要有明確的監管權限和對象范圍。
我國“分業監管”模式已經暴露出了不適應“混業經營”的弊端,其中監管不力、監管真空或重疊等最為突出,因此有必要改革我國的監管機構。
四、完善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措施建議
審視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增強應對金融創新所帶來的危機和風險是當前最重要的工作。
只有吸取經驗教訓,借鑒他國成功經驗,以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為監管的價值目標對現存的監管機制做出大膽改革,才能夠最大限度地發揮金融創新所帶來的巨大效益,降低金融風險。
(一)完善立法
金融消費者權益得不到充分保護的很大原因在于沒有法律肯定金融消費者的法律地位,也沒有法律將金融消費者的權益納入保護范圍。
因此,要保護金融消費者,法律體系的構建就是首要環節。
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可專門就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做出特殊規定,并輔之以行業規定。
這樣,既明確金融消費者的法律地位及權利,又提高了保護依據的法律層級,消除原則性規定的模糊性,增強法律、法規的效力和操作性。
(二)樹立新價值取向,完善監管體制
由美國引發的全球金融危機表明,必須正視金融創新產品的外部性特征,重視專業性、復雜性、不透明性帶來的金融監管的難度。
摒棄過時的金融監管理念,樹立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作為金融監管的價值取向,才能為金融創新提供強大的動力,保證金融市場的持續穩定。
金融創新與金融風險相伴相生,高回報意味著高風險。
較高的風險為金融消費者投資帶來了不確定性,我國“混業經營”的金融市場加大了金融機構的監管難度,所以必須改變目前的“單一”監管模式。
建立包括官方監督、民間監督與金融消費者個體監督的監督模式,充分發揮民間與個體監督及時性和直接性。
另外,要設立專門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依靠其專業性、權威性和有針對性的優勢成為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維護金融市場穩定的力量。
它提供的金融糾紛解決的專業平臺,不僅有利于爭議的處理,更有利于金融機構信譽的維護。
(三)督促信息披露
第三篇: 消費者金融知識調查報告
消費者金融知識調查報告
近日,業內領先的綜合金融服務集團瑞銀信發布了消費者保護金融知識問卷調查報告。本次調查持續三周,通過公司網站和官方微信發出問卷,共收回超過6000份反饋。
每年3月已經成為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宣傳月,并得到國家各監管部門及媒體的高度重視和支持。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創新和普及,金融已經從傳統的銀行業務迅速滲透到百姓日常生活支付、理財、借貸等各個部分。與此同時,技術的創新也使得金融詐騙花樣翻新,防不勝防。提高消費者保護自身權益的意識,普及必要的基礎金融知識成為金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主要內容。
消費者對公共WiFi缺少警惕
問卷結果發現僅有17%的被調查者會注意不使用公共的Wifi進行賬戶查詢或支付轉賬。公共WiFi技術在目前已經獲得了普及,但目前尚存在許多安全隱患,沒有權威的安全認證。違法分子往往通過更改命名偽裝公共WiFi,盜取使用人的私人信息。
消費者對芯片卡的安全性已經形成相當認知
報告結果表明76%的被調查者已經對芯片卡的安全性形成認知,并知曉傳統的磁條卡由于復制成本和技術門檻低,往往成為犯罪分子盜刷的入口。
調查中,大部分參加人都清楚基本的金融保護常識。不隨意丟棄銀行卡刷卡消費或ATM交易憑條”、“不使用生日、身份證號、重復數字等簡單密碼 ”等基本問題的回答正確率都超過98%以上。
今年的2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北京大學中文系教授葛曉音認為消費者金融教育宣傳是增強消費者安全意識的重要手段。他提到:“電信詐騙金額大、范圍廣,社會各行各業人群無孔不入,能追回損失的被騙者不到三成,金額不足涉案金額的一成。面對這樣的形勢,僅僅依靠公安機關還不夠,必須要做到防范與偵破并舉,采取多種方法防范于未然。”
信任是金融產品產生和創新的基礎。“給信任以回報、因合作而精彩”是瑞銀信集團的價值觀。幫助用戶更好的防范金融風險,從用戶出發普及基礎知識,不僅是對監管要求的身體力行,更是加深品牌和用戶彼此信任的良方。希望這樣的活動日日新、常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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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到來,信息時報社聯合挖財旗下的錢堂理財社區共同發布了《金融消費調查報告》,調查報告顯示,在使用銀行卡時,89.2%的消費者最關心賬戶資金的安全性,尤其是在使用網銀或手機銀行時,“電子賬戶安全性”以及“個人信息遭泄露”成為消費者最關心的權益。
保險行業都是消費者投訴的高發地,74%的消費者認為,與國外的保險相比,目前國內的保險價格“非常貴”以及“偏貴”。61.6%的消費者表示“看不懂保險合同條款,業務員也說不清楚”。
近幾年風生水起的互聯網金融頗受消費者青睞,85%的消費者嘗試過進行互聯網理財。投資者關注點已從“高息”轉移到“安全”。82.1%的投資者認為最重要的衡量標準是“平臺是否在監管備案,具備各類合規經營執照”。近九成消費者認為應該盡快完善法律法規,嚴懲違規行為,推動互聯網理財行業合規合法化。
知識拓展:
主要類型
(一)介紹典型經驗的調查報告
某一地區、某一單位、某一企業,在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過程中,或在日常的思想政治、經濟建設、科學教育等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績,為了把他們的具體做法和成功奧秘反映出來,可以對他們進行專題的`調查,然后寫出調查報告,這種類型就是介紹經驗的調查報告。例如,北京太陽谷經濟信息中心就是長期從事這方面的工作。
介紹經驗的調查報告跟工作通訊中那些以反映工作成績為主的類型有些近似。區別在于調查報告重在調查,特別注重對調查過程和調查所得數據的敘述和列舉。
(二)揭露問題的調查報告
跟上種類型相反,這是針對某一存在問題展開調查,以揭示這一問題的種種現象和深層原因為主要目的的調查報告。它的主要功能是揭露和批判,探究問題產生的原因,分析問題的癥結所在,提供解決問題的思路和方法。
(三)反映新生事物的調查報告
這是針對社會現實中某種新近產生或新近有了長足發展的事物而寫的調查報告。
在現實社會中,新生事物總是不斷涌現的。反映新生事物的調查報告的文體功能,就是全面的報道某一新生事物的背景、情況和特點,分析它的性質和意義,指出它的發展規律和前景。
(四)社會情況的調查報告
這是針對一些社會情況所寫的調查報告。這里所說的社會情況,主要是指社會風氣、百姓意愿、婚戀、贍養、衣食住行等群眾生活各方面的基本情況。
這類調查報告雖不直接反映政治、經濟等重大問題,但百姓生活也是跟政治、經濟密切相關的。另外,這也是群眾最為關心的一些問題。因此,各種新聞媒體都十分重視這一領域的報道,《中國青年報》、《文匯報》等都曾開辟過公眾調查專版。類似《北京人出游記——北京居民京、津、滬地區旅游消費調查》、《中國夫妻過得怎樣》等,都屬于這種類型的調查報告。
第四篇: 消費者金融知識調查報告
消費者信心指數,是綜合反映并量化消費者對當前經濟形勢評價和對經濟前景、收入水平以及消費心理狀態的主觀感受,是預測經濟走勢和消費趨向的一個先行指標,是監測經濟周期變化的依據。近幾年,國際國內經濟形勢復雜多變,擴大內需,助推經濟增長,受到了社會各界日益廣泛的關注。為了解消費者的消費信心變化情況,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參考依據,底,我們對洛陽市200位城鄉居民進行了消費者信心問卷調查,現將調查結果報告如下。
一、消費者信心總指數上升,農村居民信心略有下降
調查顯示,20底,洛陽市消費者信心總指數為109.8,比上年同期增加0.4個百分點,比上半年增加0.7個百分點。消費者信心總體指數處在樂觀區間,消費者信心有所提升。
城鎮居民消費信心指數為109.2,比上年同期增加1.0個百分點。農村居民消費信心指數為110.3,比上年同期減少0.2個百分點。農村居民消費信心下降,主要原因是物價、收入和家庭儲蓄信心下滑所致。調查數據顯示,年底,農村居民的即期和預期物價總水平信心指數為130.0和139.5,分別比上年同期減少2.0和14.0個百分點;農村居民的即期和預期家庭收入信心指數為110.5和116.5,分別減少了11.5和5.5個百分點;農村居民的即期和預期家庭儲蓄信心指數為104.5和99.0,分別減少了9.0和3.5個百分點。
二、經濟總體狀況信心走強,就業信心顯著回升
2016年底,消費者的即期經濟總體狀況信心指數為120.5,較上年同期增加1.2個百分點,預期經濟總體狀況信心指數為119.3,增加3.0個百分點。問卷匯總結果顯示,感覺目前本地區經濟總體狀況好或較好的消費者占38.5%,較上年同期增加1.5個百分點;感覺目前本地區經濟總體狀況較差或差的消費者占3.5%,較上年同期減少1.0個百分點。感覺未來半年本地區經濟總體形勢與目前相比好或稍好的消費者占40.0%,較上年同期增加4.5個百分點;感覺未來半年本地區經濟總體形勢與目前相比稍差或差的消費者占9.0%,與上年同期持平。
消費者的即期就業信心指數為114.0,較上年同期增加11.2個百分點,預期就業信心指數為116.3,較上年同期增加12.5個百分點。感覺目前社會就業形勢好或較好的消費者占32.5%,較上年同期增加4.5個百分點;感覺目前社會就業形勢不太好或不好的消費者占10.5%,下降了13.5個百分點。感覺未來半年社會就業前景好或較好的消費者占36.0%,增加7.0個百分點;感覺未來半年社會就業前景不太好或不好的消費者占9.5%,下降了14.0個百分點。
三、購買商品信心指數增加,家庭儲蓄信心下滑
城鄉消費者的即期購買商品和服務信心指數為99.1,較上年同期增加1.2個百分點,預期購買商品和服務的信心指數為99.8,增加2.0個百分點。伴隨物價漲幅回落和擴大內需政策措施的.落實,消費者購買商品和服務的信心指數雖處于偏悲觀區間,但上升趨勢逐漸顯現。調查問卷顯示,認為根據現在的物價水平和個人經濟情況,目前購買所需物品的時機好或較好的消費者占18.0%,較上年同期增加4.5個百分點;認為目前購買所需物品的時機不太好或不好的消費者占20.0%,增加了3.5個百分點。感覺未來半年購買自己所需物品的時機好或較好地消費者占18.0%,較上年同期增加1.5個百分點;感覺未來半年購買自己所需物品的時機不太好或不好的消費者占15.0%,與上年持平。
2016年底,消費者的即期家庭儲蓄信心指數為105.8,較上年同期減少5.2個百分點,預期家庭儲蓄信心指數為101.8,下滑2.5個百分點。調查顯示,認為相比前三個月,目前自己的家庭儲蓄狀況增加較多或略有增加的消費者占25.0%,較上年同期減少9.5個百分點;認為自己的家庭儲蓄狀況略有減少或減少較多的消費者占13.0%,上升了0.5個百分點。認為未來半年,自己的家庭儲蓄情況將會增加較多或略有增加的消費者占21.5,較上年同期減少11.0個百分點;認為未來半年自己的家庭儲蓄將會略有減少或減少較多的消費者占15.0,減少4.0個百分點。
四、生活水平信心增強,股市走勢信心提高
調查顯示,2016年底,洛陽市城鄉消費者的即期生活水平信心指數為98.5,較上年同期增加4.7個百分點,預期生活水平信心指數為113.5,增加1.5個百分點。認為與街坊鄰居、親戚朋友或單位同事相比,自己家庭的生活消費水平較高或處于中上等的消費者占20.5%,較上年同期增加4.0個百分點;認為自己家庭的生活消費水平處于中下等或偏低的消費者占22.5%,減少了5.0個百分點。認為半年后自己家庭的生活消費水平將會提高較多或有所提高的消費者占31.5,%,與上年同期相同;認為半年后自己家庭的生活消費水平將會有所降低或降低較多的消費者占6.0%,減少了1.5個百分點。
隨著股市大盤的震蕩走高,洛陽消費者的股市走勢信心仍處于偏悲觀區間,但信心指數有所提高。消費者的即期股市走勢信心指數為92.8,較上年同期增加5.8個百分點,較上半年增加2.8個百分點。預期股市走勢信心指數為96.8,較上年同期增加3.8個百分點,較上半年增加3.3個百分點。
五、醫療保障關注度上升,家具房產購買比重增加
調查顯示,未來半年,消費者最關注的問題是收入增加問題,占51.0%的消費者表示最為關注,高居首位;占24.0%的消費者表示最關注醫療保障問題,比上年同期增加了4.5個百分點,居第二位;占12.5%的消費者最關注子女教育問題,居第三位;占9.5%的消費者關注工作穩定問題,居第四位;占1.5%的消費者關注食品價格上漲問題,居第五位;占1.0%的消費者關注父母福利保障問題,居第六位;占0.5%的消費者關注燃油價格上漲問題,居第七位。
關于未來半年自己家庭計劃購買的物品,有29.5%的消費者表示計劃購買新的家具,占計劃購買物品的比重最高,所占比重較上年同期增加了3.5個百分點;有29.0%的消費者計劃購買家用電器,位居第二,所占比重比上年有所下降;有27.0%的消費者計劃購買手機、電腦、相機等數碼產品,居第三位,比重比上年減少6.0個百分點;有19.5%的消費者計劃購買電瓶車、摩托車等交通工具,居第四位,比重增加了3.5個百分點;有13.5%的消費者計劃購買汽車,居第五位,比重提高了1.0個百分點;有8.0%的消費者計劃購買房產,居第六位,比重也提高了1.0個百分點;有5.0%的消費者計劃購買珠寶首飾,居第七位,比重提高了1.5個百分點。
第五篇: 消費者金融知識調查報告
消費者調查報告
消費者調查報告【1】
一年一度的“3·15”將至,12日,四川省統計局發布XX年四川“3·15”消費者權益日專項調查報告,結果顯示,消費者對當前消費市場在確保消費者權益方面的滿意率為77.7%,較XX年調查結果下降0.6個百分點。
同時,消費者對 網購 消費安全可靠性的認可率較XX年調查結果下降了5.6個百分點,為近5年來首次下降;對于新 消法 ,當前消費者的知曉率僅為37%,在知曉的人群中,對新 消法 有效落實的認可度評價得分為63.7分。
遇到消費問題
四成受訪者選擇忍氣吞聲
調查顯示,消費者對當前消費市場在確保消費者權益方面的滿意率為77.7%。
其中,受訪者對當前消費市場在確保消費者權益方面表示“非常滿意”的占5.9%,“比較滿意”的占18.9%,“基本滿意”的占52.9%,“不太滿意”的占16.7%,“很不滿意”的占5.6%,滿意率為77.7%,與XX年調查結果相比,降低了0.6個百分點。
分城鄉看,城鎮受訪者的滿意率為77.8%,農村為77.6%。
在問及受訪者“在XX年消費中是否遇到過糾紛或產品質量、安全問題”時,有28.4%的受訪者表示“遇到過”,其中城鎮為32.6%,農村為23.1%。
在XX年遇到消費問題的受訪者中,選擇積極維權的占58.4%,其中包括“直接與商家交涉”的占51.6%,“通過消費者保護機構協調解決”的占4.0%,“通過法律手段解決”的占1.7%,“通過媒體曝光”的占1.1%。
另外,有40.1%的受訪者選擇“怕麻煩,忍氣吞聲算了”,選擇“其他”處理方式的占1.5%。
分城鄉看,城鎮受訪者選擇積極維權的比例為61.9%,農村為51.7%。
調查人員表示,在XX年-XX年的調查結果中,表示遇到過消費問題的受訪者比例連續4年下降后,XX年有所增加;在XX-XX最近3年,遇到消費問題選擇積極維權的受訪者比例呈持續下降趨勢。
以上結果反映出,當前遇到消費問題的消費者比例有所增加,而選擇積極維權的比例在下降,表明消費環境不夠穩定,消費者的主動維權意識有待進一步增強。
關于 網購 安全
近八成 網購 者認為可靠
有近八成消費者參與過 網購 ,與XX年調查結果相比基本持平,但消費者對 網購 消費安全可靠性的認可率下降了5.6個百分點。
調查顯示,表示在網上購過物的受訪者占79.4%,城鎮受訪者中,表示網上購過物的比例為88.9%,農村為64.6%。
從XX-XX年調查結果對比看,參與 網購 的受訪者比例逐年提高,但XX年只比XX年略高0.2個百分點;城鎮受訪者中,參與過 網購 的比例同樣逐年提高,而農村參加 網購 的受訪者比例在XX-XX年逐年提高后,XX年略有下降。
在進行過網上購物的受訪者中,表示網上購物“很安全可靠”的占4.2%,“比較安全可靠”的占23.2%,“基本安全可靠”的占50.9%,“不太安全可靠”的占17.8%,“很不安全可靠”的占3.9%。
綜合來看,當前受訪者對網上購物安全可靠性的認可率 為78.3%。
分城鄉看,城鎮受訪者的認可率為80.1%,農村為75%。
從XX-XX年調查結果對比看,XX-XX年受訪者對網上購物安全可靠性的認可率逐年提高,而在XX年出現下降,其中,城鎮受訪者的認可率較XX年調查結果下降5.9個百分點,農村受訪者的認可率與XX年持平。
進一步問及表示網上購物“不太安全可靠”和“很不安全可靠”的受訪者其原因時,選擇“商品質量難以保障”的比例最高,其次是“假冒、仿冒名牌商品多”,第三是“存在虛假宣傳承諾”。
綜合XX-XX年調查結果看,受訪者認為網上購物不安全可靠的主要原因基本一致,反映出 網購 消費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比較集中固定,需重點加強解決。
新《 消法 》實施
知曉率僅為37%
去年“3·15”新《 消法 》正式實施,但在本次調查中,表示“比較了解”的占6.7%,“聽說過”的占30.3%,兩者比例相加即知曉率為37%。
分城鄉看,城鎮受訪者的知曉率為43.1%,農村為29.0%。
調查反映出,無論是城鎮還是農村,當前新《 消法 》的知曉率都較低,宣傳普及工作有待加強。
追問知曉新《 消法 》的受訪者“最關注新《 消法 》中哪些內容”時,選擇“ 網購 等非現場購物七天無理由退貨”的比例最高,其次是“銷售假冒產品進入信用檔案”,第三是“禁止泄露消費者信息”,另外選擇“所有商品實行三包”和“ 霸王條款 均無效”的比例也較高,以上內容的選擇比例都在30%-40%。
城鄉受訪者對新《 消法 》內容的關注情況存在一定差異,城鎮受訪者對“ 網購 等非現場購物七天無理由退貨”和“ 霸王條款 均無效”的關注比例明顯高于農村受訪者;而農村受訪者更加關注“所有商品實行三包”。
與此同時,在知曉新《 消法 》的受訪者中,問及如何看待該法律在當地的落實情況時,剔除回答“說不清楚”的樣本,表示“非常好”的占6.1%,“比較好”的占24.2%,“一般”的占54.9%,“比較差”的占9.7%,“很差”的占5.1%。
通過加權計算,消費者對新 消法 有效落實的認可度評價得分為63.7分。
“ 霸王條款 ”
集中在醫療保健銀行通信領域
新《 消法 》實施后,只有5.6%的消費者認為遭遇“ 霸王條款 ”的情況比以前有增加,但認為 網購 等非現場購物退貨困難的消費者比例不低,占15.9% 。
調查了解了新《 消法 》實施后,受訪者對“ 霸王條款 ”、非現場購物退貨難等當前消費熱點問題的感受情況。
當問及受訪者“新《 消法 》實施后,遭遇‘ 霸王條款 ’的情況”時,表示“沒有遭遇過”的占52.3%,選擇“跟以前差不多”的占28.6%,“比以前明顯減少”的占13.5%,表示“比以前增加”的只有5.6%。
對于當前“ 霸王條款 ”存在較多的行業,受訪者認為是“醫療保健”“銀行”和“通信”的比例排前三位。
問及受訪者“是否遭遇過 網購 等非現場購物退貨難的問題”時,表示“沒有遇到需要退貨情況”的占53.5%,“辦理過退貨,沒有遇到困難”的占28.5%,“想退貨,但金額不大沒有退”的占2.1%,表示遇到過“退貨困難”的占15.9%。
進一步問及表示退貨困難的受訪者,退貨時遇到的主要問題時,選擇“退貨手續繁瑣”“拖延退貨時間”和“對退貨商品要求苛刻”的比例較高,都在20%以上。
政府主管部門依法加強監管,加大市場假冒偽劣品的查處力度被消費者認為是貫徹落實好新《 消法 》的首要措施。
當問及受訪者對目前四川進一步貫徹落實好新《 消法 》的訴求時,希望“政府主管部門要依法加強監管,加大市場假冒偽劣品的查處力度”的比例最高,為66.7%,其次是“新聞媒體要加強社會監督 ,揭露批評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為47.6%,第三是“健全維護市場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提高制假售假違法成本”,為43.6%。
據悉,本次調查由省社情民意調查中心開展,旨在及時了解我省廣大消費者對目前社會消費環境的真實感受和意見,以及對XX年3月15日實施的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認知和落實情況的評價。
調查通過計算機輔助電話隨機訪問的方式進行,抽選成都、綿陽、南充、達州、樂山、內江、宜賓和涼山8個市(州),訪問對象為當地18-70歲的常住居民。
除成都市完成800個樣本外,其余市(州)分別完成600個,調查共計完成有效樣本5000個,其中城鎮受訪者占56.4%,農村受訪者占43.6%。
調查報告-廣東城鎮居民欲增加消費者過半【2】
廣東省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達10415元,首次躍過萬元大關。
老百姓對今年的收入信心如何?打算怎樣消費?廣東省城市經濟調查隊最近對全省18個市、縣的820戶城鎮居民家庭進行了一次收入預期和消費意向的跟蹤調查,問卷回收率為100%。
一、逾三成城鎮居民對收入充滿信心
調查結果顯示,認為今年家庭收入將比增加的僅占31.1%,但比去年提高4.5個百分點;認為收入持平的占45.3%,下降5.2個百分點;認為收入減少的占23.6%。
這表明,四成半的居民對收入預期持謹慎態度,而且有23.6%的居民缺乏信心。
本次調查中,“加薪”是收入預期增加的首要原因,認為由于“加薪”而增加收入的占69.8%,比上次調查增加了11.8個百分點。
調查結果還顯示,受職業、年齡、文化程度、家庭收入差異等因素的影響,居民對今年收入的預期存在較大差異:
1.工作穩定、技術性較強者對收入預期樂觀,而生產運輸工人、服務業和商業從業人員由于技能單一、行業競爭激烈,對收入預期缺乏信心
2.年齡越輕對收入增加的信心越足。
調查顯示,29歲以下年齡組收入預期增加的占44.4%,比上次調查提高3.8個百分點,其余依次為30-39歲年齡組占37.2%,40-49歲年齡組占27.6%,50-59歲年齡組占29.7%,60-69歲年齡組占17.2%,70歲以上年齡組占20.1%。
3.文化程度愈高對收入預期的信心愈足。
隨著經濟的轉型和高新技術產業的迅速發展,文化程度低者由于自身文化素質處于劣勢,限制了擇業的范圍,對工作前景存在危機感,對收入的.信心明顯不足。
而具有較高文化程度者,在擇業中具有雙向選擇的相對優勢,對增加收入充滿信心。
4.低收入者對收入預期看淡。
從被調查者的家庭收入來看,低收入者對今年收入預期比中、高收入者明顯看淡。
調查顯示,家庭收入在2萬元以下的,認為收入增加的占19.8%,而家庭年收入在8萬元以上的則占31%。
二、超過五成城鎮居民準備增加消費
調查結果顯示,54%的被調查者表示今年將增加消費,46%的被調查者表示不增加消費。
在準備增加消費的被調查者中,按問卷中所列消費項目顯示出的消費選擇,以先后排序(比重均在兩位數以上),依次為:教育—旅游—電腦—家用電器—住房—保險—通訊。
1.增加教育投入成為所有家庭的共識。
在準備增加消費的被調查者中,增加教育投入占55%,比去年調查提高6.1個百分點。
而且,不同職業、年齡、收入水平的被調查者,表示增加教育投資的比重都居前列。
2.旅游消費經久不衰。
在準備增加消費的家庭中,表示增加旅游消費的家庭占32.2%,排第二位,比去年調查提高3.6個百分點。
這主要是由于近幾年來,迅速崛起的旅游業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行業,居民走出家門的空間不斷擴大。
同時,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奠定了居民消費從滿足基本生存需要向享受、休閑發展變化的物質基礎。
3.電腦受青睞,家用電器購買欲下降。
調查顯示,25.2%的居民家庭計劃購買電腦,比去年調查提高1.5個百分點。
此外,各類家用電器作為居民家庭必不可少的消費品已基本飽和,居民購買欲有所下降。
第六篇: 消費者金融知識調查報告
消費者權益調查報告
在市場經濟社會中,每一個人都是潛在的消費者,因此,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備受關注。針對消費者權益在現實生活中屢受侵犯的事實,我于20xx年10月至20xx年3月對中國商品市場,進行了調查。深入地剖析原因,并提出了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構建消費者公益訴訟制度的對策。
一、消費者權益受侵犯的現狀
消費者權益是指消費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及該權利受到保護時給消費者帶來的應得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的規定,消費者有以下九項重要權利: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安全權;知情權;索賠權;受尊重權;依法結社權;獲得知識權;批評監督權。此外,我國目前己經形成了一系列由《消法》及其《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管理條例》、《價格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組成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體系。由此可見,我國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是非常重視的,但是由于種種原因,消費者權益在實踐中并沒有得到很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被侵犯的現狀比較普遍,也比較嚴重。
(一)假冒偽劣產品屢禁不絕
嚴重侵犯和威脅著消費者的人身安全權近幾年來,消費者對商品質量的投訴始終高居榜首。根據中國消費者協會信息網公布的數據,上半年全國消費者協會受理的投訴件數為318868件,其中投訴商品質量問題的就占到了63%。又如第一季度,廣西區各地消協受理消費者投訴的案件有2823件,其中商品質量的投訴就有1789件,占投訴總量的63.4%。貴州省各地消協在20上半年受理消費者投訴3787件,其中對商品質量的投訴有2743件,占投訴總量的72.43%。福建省各地消協在年上半年受理消費者投訴28734件,其中對商品質量的投訴有14792件,占投訴總量的51.48%。
(二)電信、汽車、醫療、商品房等服務行業的價格缺乏透明度
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權,價格欺詐現象也時有發生如2007年第一季度,廣西各地消協受理價格問題方面的投訴就有274件,占總投訴的9.7%,與20同比增長45%。其中電信145件,占總價格問題投訴的52.9%,與去年同比增長163.6%;商品房24件,占總價格問題投訴的8.8%,
與去年同比增加24%件。貴州省各地消協2007年上半年消費者對價格的投訴206件,占投訴總量的5.43%;浙江省各地消協2007第一季度受理的價格投訴335件,占投訴總量的5.26%。
(三)虛假廣告的投訴增多
一些經營者用虛假廣告、包裝、說明書等形式,故意隱瞞產品的真實性能、主要成分、使用方法等,對必須說明的內容含糊其辭或故意夸大功效,引誘消費者上當。如著名的歐典地板事件和全國牙防組認證事件。
(四)不平等格式條款難以遏制,繼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現在一些行業、賓館、超市、酒店、商場等繼續以不平等格式條款、店堂告示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如“商品拆開包裝,概不退貨”,“寄存物品丟失損壞,最高賠償額為100元”,“降價、中獎商品不予三包”,“酒店禁止自帶酒水”等。
此外,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自由選擇權和維護尊嚴權也時常受到各種非法干涉或者侵害。如在2007年第一季度,廣西各地消協受理了消費者人格尊嚴被侵犯方面的投訴7件。貴州省7件,占投訴總量的0.18%。浙江省各地消協27件,占投訴總量的0.42%。
綜上所述,目前,消費者的權益并沒有得到較好的保障。2007年3月12日,中消協將其于年起聯合全國45個省市對消費者進行的調查顯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35.9%的消費者表示合理要求雖然得到解決,但本人并不滿意;27.2%的消費者反映合理要求根本沒有得到解決。
二、消費者權益屢受侵犯的原因
在我國如此重視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前提下,有大量的侵犯消費者權益的現象存在,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原因:
(一)消費者的相樹弱勢地位
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之所以被侵害,其主要原因是因為單個的消費者在經濟實力和專業知識等方面處于弱勢地位。特別在在現代社會,消費者與經營者的交易是一種非專業對專業,非知情人與知情人的關系。經營者通曉商品的技術性、了解市場行情、掌握顧客心理、具有一定的銷售技巧,可以說知己知彼;而消費者卻缺乏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相關知識,所接受的消費信息大多是經過加工的、有促銷和誘導成分。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難免不被經營者所操縱,并與之建立非公平的交易契約。加之商品與服務技術含量的提高,會進一步加劇經營者的強勢地位與消費者的弱勢地位,即強勢更強、弱勢更弱。
(二)法律賦予消費者維護權益的途徑雖多,但在實踐中難以發揮實效
根據《消法》第34條的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①與經營者協商和解;②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③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④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⑤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款規定似乎為消費者解決消費糾紛提供了一個廣闊的天地,但實際的情況卻是: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違法經營者很少會積極主動配合協商;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較少,且無強制執行的權力,因此,調解成功率并不高;我國行政執法部門職責不清,在處理案件上相互推諉。而且即使在雙方當事人達成行政調解協議的情況下,若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行政機關不能強制執行,所以,行政機關也難以成為消費者依法的靠山。由于實行仲裁制度的前提是雙方當事人事前就糾紛解決辦法達成了仲裁協議。而現實生活中,在消費糾紛發生后,很少有經營者主動愿意或積極配合與消費者達成通過仲裁解決消費糾紛的協議。因此,在客觀上,消費糾紛仲裁制度難以有效地發揮作用。此外,目前我國的訴訟制度比較傳統,針對小額消費糾紛和群體性訴訟,雖然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已經在積極探索、嘗試靈活、便捷的訴訟方式。但就全國來說,還沒有建立起一套適合解決我國消費糾紛特點的訴訟制度。煩瑣的訴訟程序和漫長的訴訟時間嚴重地打擊了消費者提起訴訟的積極性。因此,就我們調查的情況看,發生消費糾紛后,大多數消費者選擇消費者協會,然而,在消費者協會無法解決的情況下,大多數消費者就只好自認倒霉了。
(三)《消法》規定的對違法經營者進行懲罰的力度不夠
《消法》中規定的對違法經營者進行懲罰的大多數條款都是建議性的,不能有力地起到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作用。而真正具有懲罰性的只有《消法》第49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但在實際操作中,如果經營者拒不接受調解,消費者最終還是要通過打官司才能獲得此賠償。因此,此條款的作用就大打折扣,導致虛假廣告和假冒偽劣產品到處都有。
三、促進“消費和諧”,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建議和對策
(一)完善消費訴訟制度,簡化訴訟程序
消費糾紛中,一方為實力雄厚的企業,另一方為勢單力薄的消費者個人。因此消費訴訟應當實行簡便易行的程序,強調簡易、迅速、經濟地解決消費糾紛。我國目前的法律沒有根據消費糾紛的特點專設訴訟程序的規定,而將消費糾紛與一般的民事糾紛一起共同適用普通審判程序,不能體現國家對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的特殊保護。我國必須借鑒吸納發達國家的消費者訴訟制度,簡化訴訟程序。一是建立小額的消費訴訟法庭,靈活的解決消費糾紛。二是實行巡回法庭辦案,獨任審判等,以減輕消費者的`訴訟之累,激起消費者訴訟的積極性。
(二)加大對違法經營者的懲罰力度
由于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關系到國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正常的經營秩序,因此,當前各國在消費者立法中,普遍加重了對違法者的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在我國消費者權益屢受侵犯,假冒偽劣產品大行其道的情況下,我國也應加大對違法經營者的懲罰力度,讓違法的經營者得不償失,再也不敢涉足違法經營。
(三)制定《反壟斷法》,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借鑒日本《消費者契約法》的規定,規定公用事業部門等壟斷行業在與消費者訂立和履行交易合同時,必須履行保護消費者的承諾,否則,消費者有權終止交易合同,規定交易合同中與消費者保護契約相抵觸的條款,一律無效。
(四)構建消費者公益訴訟制度
在市場經濟社會中,每一個消費者都是潛在的可能受害人。而且由于現代的消費涉及的面較廣,特別是那些虛假廣告和假冒偽劣產品涉及的地域廣,受害的消費者也多,所以,從一定程度上來說,消費者訴訟具有公益訴訟的屬性。如果在消費者訴訟中,仍然以“直接利害關系”限定消費者訴訟的主體范圍,可能由于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人,而無法保護公眾及社會利益。因此,為維護公共利益提起的消費訴訟,不應恪守傳統訴訟法理論“無直接利害關系便無訴權”的要求,而應將原告范圍擴及于任何組織和個人。這就解決了我國傳統的訴訟法理論導致的消費者公眾利益受害無從救濟與熱心公益事業者投訴無門的尷尬境地。
(五)強化國家和社會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我國消費者協會把“消費和諧”作為2007年年主題。所謂“消費和諧”,就是在消費領域中全社會要樹立一種“消費和諧”的理念,經營者、消費者、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履行應盡的社會責任,共同努力營造一個“消費和諧”的市場環境,推動擴大內需,促進我國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因此,要促進消費和諧,促進和諧社會的構建,就需要全方位地加強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特別是要強化各級行政機關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在產品進人市場之前,政府職能部門要把好注冊審批關,從源頭上做好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工作。在產品進人市場之后,工商、質檢、衛生防疫、藥品監督等職能部門應當各司其職,通力協作,盡量降低消費侵權發生的可能性。在消費糾紛發生后,各職能部門要及時接受消費者的投訴,絕不能互相推諉。對行政機關的行政不作為,建議賦予消費者起訴行政機關的權利。此外,我國各級人民政府應充分保障各級消費者協會的經費和人員,賦予消費者協會更廣泛的職能,真正成為消費者的可靠對象和信賴對象。
第七篇: 消費者金融知識調查報告
2016年中國消費者調查報告
中國消費者群體正在成為一股影響世界的力量。經濟增速放緩、人民幣貶值和股市震蕩令全球政治家和商業領袖憂心忡忡,似乎中國的經濟奇跡戛然止步,而困難期即將來臨。
有意思的是,雖然近年來整體經濟不容樂觀,中國消費者的信心在過去幾年保持了令人吃驚的`強大韌性。在居民收入持續增加、失業率穩定在較低水平的支撐下,中國消費者對未來依然樂觀。
與此同時,某些重大變化也正在浮出水面。隨著消費者越來越成熟,越來越挑剔,普遍性的市場增長時代逐漸走向盡頭。消費形態正從購買產品到購買服務,從大眾產品到高端商品轉變。另外,消費者開始尋求更為均衡的生活方式——健康、家庭和體驗成為主要關注。簡而言之,我們的研究顯示,對消費品公司來說,贏取中國市場將更為艱巨,然而一旦勝出,經濟回報將是相當可觀的。
以上是我們最新的中國消費者調查的主要成果。麥肯錫中國消費者調查始于2005年。本次調查我們訪談了1萬名18-65歲中國消費者,他們來自44座城市。
這些城市級別各不相同。
本次調查結果還有兩點非常值得一提:中國消費者對出境旅游的熱情之高,以及對移動支付等新興潮流的接受之快。此外,中國22個城市群的消費者行為存在著顯著差異,也在本次調查中得到印證。事實上,盡管互聯網日益發達、國內旅游持續紅火,我們看到城市群間的差異在近幾年依然有所擴大。
一言以蔽之,中國消費者正在向現代化升級。在本報告中,我們將從消費意愿、消費形態、消費方式和消費地點等四個方面進行剖析。
第八篇: 消費者金融知識調查報告
在線消費者喜歡在購買商品時訪問網絡比較價格,現在消費者把這種行為帶進了實體店。XX年2月23gfk調查了23個國家的手機用戶:在店內消費時最常用手機來干什么?最主要的活動就是比較價格,向朋友或家人尋求建議,分別占40%。其次是給想買的商品拍照,占36%。
在店內購物時,20到29歲消費者中半數人上網比較價格
在店內使用手機比較商品價格方面,男性(42%)的比例比女性(37%)的要高。最活躍的年齡段是20到29歲,這個年齡段受訪者中49%表示經常這么做。緊隨其后的是15到19歲和30到39歲,分別占45%。
隨著消費者在店內在線比較商品價格這一行為的盛行,零售商必須時刻警惕及關注在線競爭者的價格,并能夠對價格變動迅速作出反應。對亞洲和南美的零售商尤其如此,因為那里的消費者的這一行為更活躍。
國家方面,韓國、中國和土耳其的消費者更積極地在店內使用手機比較價格,分別有59%、54%和53%的消費者表示經常這么做。
在向朋友或家人尋求建議對男性和女性同樣重要
男性和女性都喜歡在店內使用手機向朋友或家人尋求建議,分別40%的女性和39%的男性經常這么做。20到29歲的消費者在這方面也是最活躍的,占48%;15到19歲的青少年和30到39歲的消費者緊隨其后,分別占47%和40%。
這說明消費者在店內做決定時,消費者更愿意從自己的人際圈子中獲得口耳相傳的建議。店內銷售人員和購物體驗也是顯著的外部影響。
國家方面,墨西哥、波蘭和土耳其消費者最愿意使用手機在店內向朋友或家人尋求建議,分別占55%、53%和52%。相比之下,日本、印度尼西亞和德國這么做的消費者最少,分別占16%、21%和24%。
給商品拍照方面男性和女性很相似
給想買的商品拍照是在店內消費者使用手機的第三個目的。這方面,男性和女性都差不多,經常這么做的男性和女性分別占36%。在年齡段方面,15到19歲青少年和20到29歲成人在給商品拍照方面最活躍,分別占44%和43%;緊隨其后的是30到39歲的消費者,占39%。
國家方面,墨西哥、中國和土耳其消費者最喜歡拍照,分別占49%、49%和47%。相比之下,印度(12%)、烏克蘭(13%)和印度尼西亞(16%)的消費者對此最不關注,但是這些國家的零售商也必須關注這種活動,因為這些國家的智能手機普及率正在增長。
第九篇: 消費者金融知識調查報告
老年消費者調查報告
昨日,在昆明市官渡區3·15宣傳活動現場,昆明市消費者協會、昆明市工商局、昆明市老齡辦聯合發布了“昆明市老年消費者消費滿意度調查報告”。報告顯示,昆明老年人對保健品的認識模糊,辨別能力不強,傳統的商場超市和保健醫療是消費糾紛多發區。
很多老人不知道保健品并不能治病
被調查的老年消費者中,80%多對保健品認識不清,不了解保健品和藥品的區別,認為多吃一些保健品有利于身體健康,自己年齡大了應該經常吃保健品補補身體。從調查數據來看,老年消費者購買營養保健品的占到月收入的11.67%。而很多老年消費者把保健品和藥品混淆,認為保健品對疾病有很好的療效。事實上,保健品僅有調節和輔助作用,沒有治療疾病的作用。因此,盲目購買使用保健品,不但沒有達到身體健康效果,反而會給健康帶來損害。
商場超市和保健醫療是糾紛多發區
近60%的老年消費者認為保健醫療、市場購物方面的消費糾紛最多。由于老年人多有病在身,治病心切,一些不法商家打著國家衛生部門的旗號,或以養生講座的形式忽悠老人,這些不法商家往往夸大藥品、保健品功效,有的甚至在推銷藥品、保健品時信誓旦旦地承諾藥到病除、無效退款等極具誘惑力的條件,而當承諾兌現不了時,則會以各種理由推諉。
認為金融市場方面糾紛最多的老年消費者雖然只有一成多,但對老年消費者的危害不容忽視。一些不良金融商家介紹金融產品時只強調高收益,不談高風險,致使老年人禁不住高利率誘惑蒙受損失。
近半老人對昆明消費環境感覺一般
調查認為,近50%的老年消費者對昆明目前的消費環境感到一般,感到滿意和比較滿意的老年消費者不到30%。相對而言,老年消費者在日用品、醫療、保艦旅游消費等方面合法權益受損情況較為集中。這些應當成為政府相關部門和消費者組織保護老年消費者重點。
購買保健品前最好和家人商量
昆明市消費者協會提醒,“專家講座不靠譜”,一些不法商家常打著各種所謂“專家”的旗號舉辦養生講座忽悠老人,他們先給老人送雞蛋、面條、食用油等小商品,然后誘導老人購買價高而沒有實際作用的保健品或保健用品。不要盲目購買商品,購買商品多和家里人商量,有病要到正規醫院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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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寫作方法
調查報告一般由標題和正文兩部分組成。
(一)標題。標題可以有兩種寫法。一種是規范化的標題格式,即“發文主題”加“文種”,基本格式為“××關于××××的調查報告”、“關于××××的調查報告”、“××××調查”等。另一種是自由式標題,包括陳述式、提問式和正副題結合使用三種。陳述式如《東北師范大學碩士畢業生就業情況調查》,提問式如《為什么大學畢業生擇業傾向沿海和京津地區》,正副標題結合式,正題陳述調查報告的主要結論或提出中心問題,副題標明調查的對象、范圍、問題,這實際上類似于“發文主題”加“文種”的規范格式,如《高校發展重在學科建設――××××大學學科建設實踐思考》等。作為公文,最好用規范化的標題格式或自由式中正副題結合式標題。
(二)正文。正文一般分前言、主體、結尾三部分。
1.前言。有幾種寫法:第一種是寫明調查的起因或目的、時間和地點、對象或范圍、經過與方法,以及人員組成等調查本身的情況,從中引出中心問題或基本結論來;第二種是寫明調查對象的歷史背景、大致發展經過、現實狀況、主要成績、突出問題等基本情況,進而提出中心問題或主要觀點來;第三種是開門見山,直接概括出調查的.結果,如肯定做法、指出問題、提示影響、說明中心內容等。前言起到畫龍點睛的作用,要精練概括,直切主題。
2.主體。這是調查報告最主要的部分,這部分詳述調查研究的基本情況、做法、經驗,以及分析調查研究所得材料中得出的各種具體認識、觀點和基本結論。
3.結尾。結尾的寫法也比較多,可以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對策或下一步改進工作的建議;或總結全文的主要觀點,進一步深化主題;或提出問題,引發人們的進一步思考;或展望前景,發出鼓舞和號召。
第十篇: 消費者金融知識調查報告
“3?15”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臨近,價格欺詐、霸王條款、收費陷阱、旅游宰客……生活中,這樣的事情幾乎每天都在上演。那么消費者權益受到侵犯應該怎么辦呢?
【消費者權益日的由來】
18,全世界第一個消費者組織在美國成立,1936年,建立了全美的消費者聯盟。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各種反映消費者利益和要求的組織,在一些發達國家相繼出現。在此基礎上,1960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宣告成立。之后,消費者運動更加活躍,許多發展中,有些國家也建立了消費者組織,使消費者運動成為一種全球性的社會現象,全世界已有90多個國家共300 多個消費者組織在開展活動。
【消費者享受哪些權利】
1.安全保障權。具體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權,二是財產安全權。
2.知悉真情權。是消費者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3.自主選擇權。是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4.公平交易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獲得質量保障和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的權利
5.依法求償權、求教獲知權、依法結社權
6.維護尊嚴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7.監督批評權。我國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消費者不僅是市場的主體,而且是國家社會的主人。
【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1.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4.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
5.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7.采取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8.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
9.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
10.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11.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13.其他以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消費者權益的維護】
1.明白自己的權利。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民法通則》等法律規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主要享有以下權利: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權、獲得知識權、人格尊嚴權和監督舉報權。
2.不忘索要發票。發票不僅是購物的憑證,更是消費者維權的基本證據。因此,消費者在購物時千萬不要忘記索要發票并予以妥善保管。除此之外,還有保修卡、信譽卡、產品使用說明書、產品合格證、警示標志等憑據,都要保管好,以備急用。
3.牢記維權時限。根據國家《部分商品維修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國家對部分商品維修更換退貨時間做了如下規定:(1)“7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時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2)“15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3)“三包有效期”規定。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在國家公布的第一批實施三包的18種商品,如彩電、冰箱、自行車、空調、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機分別為半年至1年,主要部件為1至3年。三包有效期應扣除因修理占用的時間,換貨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換發之日起重新計算。(4)“30日”和“5年”的規定。修理者應保證修理后的產品能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產者應保證在產品停產后5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4.運用維權渠道。《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4條明確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五種途徑解決:(1)與經營者協商和解;(2)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3)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還要注意和掌握訴訟時效。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身體受到損害要求民事賠償和寄存財物丟失或者毀損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據此,當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侵害時,一定要及時地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否則,有理也會輸掉官司。
【消費者權益保護途徑】
與經營者協商解決;請求消費者協會協商解決;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消費者投訴提供資料】
消費者向消協投訴要提供文字材料或投訴人簽字蓋章的詳細口述筆錄。其內容如下:
1.投訴人的姓名、住址、郵政編碼、電話號碼等;
2.被投訴方的單位名稱、詳細地址、郵政編碼、電話號碼等;
3.所購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日期、品名、牌號、規格、數量、計量、價格等;
4.受損害及與經營者交涉的情況;
5.憑證(發票、保修證件等復印件)和有關證明材料。
為方便消費者投訴,中國消費者協會設計了統一格式的投訴卡。消費者可以按卡樣制表填寫投訴內容,也可以按上述內容寫投訴書,然后將憑證、證明材料復印件附上,寄給或送給消費者協會。值得注意的是,未經消協同意,消費者不要輕易將憑證、證明材料原件和商品實物寄去,以免丟失,給問題的處理帶來麻煩。如果投訴內容比較復雜,最好親自將材料送交消協,并進行口頭補充說明。
【消協不予處理的投訴】
經營者之間購、銷活動方面的糾紛;消費者個人私下交易糾紛;商品超過規定保修期和保證期;商品標明是“處理品”的(沒有真實說明處理原因的除外);未按商品使用說明安裝、使用、保管、自行拆動而導致商品損壞或人身危害的;被投訴方不明確的;爭議雙方曾達成調解協議并已執行,而且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法院、仲裁機構或有關行政部門已受理調查和處理的;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
【消費者投訴七大誤區】
誤區一:所有消費都可投訴
《消法》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因此,非此對象的消費投訴不屬消費者協會的受理范圍。
誤區二:所有購買商品都可投訴
兩種情況下,購買的商品出現問題,投訴消費者協會不予受理。一種是超過保修期的商品。一種是使用不當、人為造成的損壞。
誤區三:商品、服務有詐可“假一賠十”
《消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一倍。也就是說,假一賠一,而不是假一賠十。
誤區四:所有投訴都可得到精神賠償
《消法》第43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第25條規定,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但如提出一些“過”的要求,消費者則應“三思”。
誤區五:凡與消費“有關”都可向消費者協會投訴
消費者丟物通常應及時向公安部門報案。當然,如果消費者在超市將物品交由存包處保管,領取時發現物品丟失,消費者協會則可介入調解。
誤區六:所有投訴消費者協會都要受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有9種情況投訴不予受理:1、經營者之間購銷糾紛;2、消費者個人私下交易糾紛;3、商品超過規定的保修期和保質期;4、商品標明是“處理品”的(沒有真實說明處理原因的除外);5、未按商品使用說明導致商品損壞或人為損壞的;6、被投訴方不明確的;7、爭議雙方曾經達成調解協議并已執行,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8、法院、仲裁機構或有關行政部門已受理調查和處理的;9、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
誤區七:商品的質量糾紛由消費者協會判定
涉及到質量鑒定的糾紛,只能到相關檢測部門做出質量鑒定后,消費者協會才可以此為依據,借助法律規定,幫助消費者討回公道。
【消費者維權案例分析】
1.草繩賣出海鮮價
點評:草繩、冰塊與螃蟹、海鮮一個價銷售給了消費者,且一斤螃蟹和海鮮中究竟有多少草繩和冰塊,消費者不得而知,這就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根據《計量法》,農貿、超市銷售的食品計量時應除去包裝重量,按照凈含量銷售。
2.特價商品不退換
點評:根據《消法》,特價商品、打折商品、贈品也必須實行三包(包退、包換、保修)。如果商家拒絕執行三包規定,可向各級工商和消協部門投訴。目前,成都家樂福、紅旗、伊藤等大型賣場均重申,特價商品和正價商品享有同樣的服務,該潛規則已“破冰”。
3.蒙人的服裝吊牌價
點評:商家虛高標注吊牌價,然后再低折扣銷售,這種虛假折扣已涉嫌價格欺詐。消費者遇到這種情況可以向工商部門舉報,或將商家告上法院。同時,消費者不要盲目搶購打折商品,應理性購物。
4.房貸7折利率先存10萬
點評:銀行要求存款或購買理財產品才落實7折優惠,對消費者來說,并不是一種平等交易,而是強制搭售,已經侵犯了消費者享有的“公平交易權”。中國銀行協會近日發文,禁止銀行利用執行7折利率優惠之機向客戶搭售金融產品。消費者如果遇到搭售金融產品才享受7折優惠時,可以向當地銀行業協會反映。
5.賓館中午12點退房
點評:賓館以天為計價單位,消費者的通常理解是一天為24小時的概念,沒住夠24小時而須12點結賬,侵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事實上,“中午12時結賬”并非不可打破。早在兩年前,成都、宜賓等地的部分賓館率先推出“對時房”,如果客人下午兩點入住,到第二天下午兩點才算一天,改變了該賓館以往的慣例;去年,北京部分酒店、賓館已經開始實施“14點結賬”制度。
6.一過保修期就壞
點評:只要在產品合理的使用期內,明示使用壽命,商家應該保證在這段時間內產品不出問題。《產品質量法》規定一般不低于。現在不少產品剛過“三包”期就大量出問題,那就是產品本身固有的缺陷造成的,理所應當由商家承擔責任。
7.導游帶游客購物吃回扣
點評:消費者在選擇旅游產品時,不要盲目追求低價旅游,避免落入“零接待費”、“負接待費”陷阱。旅游購物要主動索要有效票證,選購貴重物品時要理智、謹慎。
8.特價機票不退不改簽
點評:特價機票如被消費者退票,航空公司還可繼續銷售,并不一定會承擔全部機票價格的損失。特價機票不退票的潛規則侵犯了消費者享有的“公平交易權”。如果消費者將航空公司告上法院,勝訴的可能性極大。
9.快件丟失不予以賠償
點評:快遞公司憑借單方面制定的霸王條款,拒絕對消費者合理賠償,讓消費者遭受重大損失。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如果快遞公司作為承運人未盡妥善保管貨物的義務,對貨物的丟失明顯存在過錯,理應根據實際損失對丟失快遞物品予以賠償。
10.超市購物受傷獲賠
點評:根據 《消法》有關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11.維修無限延期
點評:消法規定,保修期內的商品,經營者應當在30-90天內給予修好。一般來說,經營者要在30內天修復,如果30天內不能修復的,經營者應該盡量給消費者提供一個備機。如果商品在保修期內修了90天還沒修好,消費者可以要求退貨或換貨。
12.商品質量問題
點評: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消費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13.旅游收取老年費、兒童費
點評:旅游行業主管部門要求各旅行社統一使用規范的合同文本,其中對旅游費用、項目費用、非項目費用都作出了明確規定,合同以外的收費項目被明令禁止。因此,經營者強行收取“老年費”“夫妻費”“兒童費”的行為嚴重侵害旅游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消費索要賠償規定】
1.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
2.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
3.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4.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因原企業分立、合并的,可以向變更后承擔其權利義務的企業要求賠償。
5.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違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利益的,消費者可以向其要求索賠,也可向營業執照的持有人要求索賠。
6.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益利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索賠。廣告的經營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的經營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柜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索賠。展銷會結束后或者柜臺租賃期滿后,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求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日常消費四大警示】
1.注意模糊宣傳:一些商場張貼的海報大肆宣傳“滿300返200”“滿200返120”等,讓消費者一看非常動心,但實際購物之后才會發現并不是所有的商品都參加活動,一些特價商品、名牌、化妝品等不參加活動。
2.注意商品標價:在商品的標價上,活動期間往往標注99、199、299元等,同時提高小額商品價格,使消費者難于找到合適的差額商品,或者直接將參加活動的商品價格人為抬高,優惠折扣虛假。
3.注意返券期限:在返券的使用上給消費者設置種種限制,如:返回的購物券只限在一定區域內使用,不能全場通用;返券必須在一定時間內使用完畢,逾期作廢;返券活動期間最后一天所得返券只限當日使用等。
4.注意三包責任:有些商家借口返券商品屬于打折處理商品,逃避或拒絕承擔其應盡的“三包”(包修、包換、包退)義務。有些則提出種種條件限制消費者退換貨。
第十一篇: 消費者金融知識調查報告
當今社會,在經濟發展如此迅猛的狀態下,貧富差距逐漸縮小,消費需求日益增加。眼下,消費者購物所追求的不僅僅是所謂的價廉,也不再只局限于商品本身的優劣,服務在消費者購買動機中占了很大一部分,而其地位正在逐日上升。
根據調查結果顯示,87%以上的消費者認為即使對商品只是一般般的評價,若是服務到位也會選擇購買,而這點尤其在穿用的選購品中集中體現。而其中,在此類消費者看來,語言激發的購買欲幾乎占了自主選擇條件的90%以上。顧客是否會購買該商品,在商品同等質量下,營業員自身職業素質高,服務態度好,那么即使是隱藏的購買欲也會被激發。也就是我們通常所稱的技巧服務和微笑服務所帶來的收益。
那么,作為一位營業員,怎樣提高自己的專業水平,面對不同的消費者如何應對?
因此,根據對消費者的調查,列舉出一下消費者所喜愛及不喜愛的營業員類型:
一、消費者所喜愛的4種營業員類型 :
1、開朗的笑容、積極樂觀的態度,讓顧客也隨之感染到他的快樂,同時感受到你是真誠的地喜歡他們。
2、擁有積極的行動力,但絕不強迫顧客購買商品,不帶給顧客壓力;充分尊重顧客,永遠以顧客至上為第一原則。
3、時時站在顧客的立場照顧顧客的一切需要,不懂爭取契約的成交,更須真誠開心顧客的生活;和顧客不只限于生上的往來,更能成為事業上的伙伴,生活的朋友。
4、擁有豐富的銷售知識,且能掌握市場動向,為顧客提供精確的市分析及產品個佔有率分析,解決顧客行銷上的困擾。永遠以迅速,明確的速度為其服務。
二、消費者所不喜愛的6種營業員類型:
1、態度傲慢,解說產品時口氣自大而無視于他的專業態度。
2、只顧著自己的推銷工作,不斷陳述自己個人的意見,而當顧戶陳述他的想法時,你卻表現得蠻不在乎,也不耐心地傾聽,毫不在意他們的想法,甚至無理地強迫推銷,最容易招至客人不滿。
3、儀容不整、言辭粗俗的人,客戶多半不愿與之談生意。
4、只知一味地推銷產品,對市場知識卻十分貧乏,一無所知,這樣的銷售員只會使得顧客輕視他。
5、無法承受拒絕的打擊,很容易暴露個性上躁急的缺點的推銷人員,很快地便會被市場淘汰。
6、報喜不報優,只不過為達以交易成功而一再強調商品的好,卻不愿提醒顧戶產品有的瑕疵,日后一旦發生,會遭到客戶更大的抱怨和反彈。
每個顧客都認為自己是獨一無二的,如果你不了解這種心理,只是沿用古老傳統的推銷伎倆,很難維護顧客的心!一流的營業員擁有積極的行動力,能讓顧客感染到他的朝氣與活力。同時絕大多數的營業員,都不是天生的營也員。但成熟的推銷技巧、誠懇耐心態度,只要顧客喜歡你,你便可以成功!
第十二篇: 消費者金融知識調查報告
11月13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于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了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行為規范,要求金融機構充分尊重并自覺保障金融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受教育權、信息安全權等基本權利,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這是首次從國家層面對金融消費權益保護進行具體規定,強調保障金融消費者的八項權利。
(一)保障金融消費者財產安全權
金融機構應當依法維護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和接受金融服務過程中的財產安全。金融機構應當審慎經營,建立嚴格的內控措施和科學的技術監控手段,嚴格區分機構自身資產與客戶資產,不得挪用、占用客戶資金。
(二)保障金融消費者知情權
金融機構應當以通俗易懂的語言,及時、真實、準確、全面地向金融消費者披露可能影響其決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風險,不得發布夸大產品收益、掩飾產品風險等欺詐信息,不得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
(三)保障金融消費者自主選擇權
金融機構應在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允許范圍內,充分尊重金融消費者意愿,由消費者自主選擇、自行決定是否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不得強買強賣,不得違背金融消費者意愿搭售產品和服務,或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不得采用引人誤解的手段誘使金融消費者購買其他產品。
(四)保障金融消費者公平交易權
金融機構不應設置違反公平原則的交易條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費者責任、限制或者排除其合法權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費者尋求法律救濟途徑,不得減輕、免除本機構損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五)保障金融消費者依法求償權
金融機構應當切實履行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主體責任,在機構內部建立多層級投訴處理機制,完善投訴處理程序,建立投訴辦理情況查詢系統,提高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質量和效率,接受社會監督。
(六)保障金融消費者受教育權
金融機構應進一步強化金融消費者教育,積極組織或參與金融知識普及活動,開展廣泛、持續的日常性金融消費者教育,幫助金融消費者提高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認知能力及自我保護能力,提升金融消費者金融素養和誠實守信意識。
(七)保障金融消費者受尊重權
金融機構應尊重金融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不因金融消費者的性別、年齡、種族、民族或國籍等不同而進行歧視性差別對待。
(八)保障金融消費者信息安全權
金融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第三方合作機構管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嚴格防控金融消費者信息泄露風險,保障金融消費者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