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研市場監管所工作_糧油市場監管調研報告
1998年國務院進行糧食流通體制改革以來,實行政府糧食行政管理職能與糧食企業經營的分離。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與糧食企業在人、財、物等方面徹底脫鉤,不再參與糧食經營,不再直接干預企業的自主經營活動。原來由糧食局、糧管所、糧站三級管理網絡嚴格統一管理的糧油市場,變為由糧食行政主管部門代表政府對全社會的糧食流通進行管理的相對自由的糧食流通市場。2004年《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出臺后,糧油市場進一步得到了開放,國家鼓勵多種所有制市場主體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更大了,管理范圍更寬了,市場監管的難度加大了,造成相應的監管力度有所下降。如何在新形勢下做好對糧油市場的監管,就顯得格外重要。
一、我市糧油供應的現狀
我市不是產糧區,而是糧食銷區。主要種植玉米、小麥以及蠶豆等雜糧為主,歷來有種的不吃,吃的不種的傳統,100多萬市民的日常食用大米都是通過產糧區供應的。我市糧食從產糧區到市民手里主要通過大大小小的糧商糧販。目前,我市在工商局注冊的糧食經營戶共有670多家,還不包括沒在工商部門登記的走家竄戶的小商小販,估計不會少于三四百家,兩者相加一共要有上千個經營個體。這么龐大的經營群體,要糧食行政部門等有關職能部門進行有效監管,以目前的人力、物力以及體制情況是不太現實的。糧食市場的監控主要依靠產區的監管和經營者的自律,銷區對糧食的監控基本處于比較尷尬的地位。食用油的情況,除了本地幾家大油廠可以提供較為安全的食用油外,其他的與糧食現狀大致類是。
二、糧油市場監管不力的原因分析
造成糧食市場監管不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制度層面的問題,有執法隊伍的問題,有執法對象的問題等等,是一個綜合的原因,而不是某一方面的問題。我認為主要是由以下幾個因素造成的。
1、糧食執法缺少有效的法律支持。2004年5月26日,國務院頒布的第407號令《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是對糧油市場進行監管的最有效的法律武器。但是有的細化條例本身就存在缺陷,影響了執行。如《江蘇省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對于年收購量低于50噸的個體工商戶(農民經紀人)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無須申請糧食收購資格。這就給糧食行政部門的執行出了難題。對于不具收購資格的收購者,只要拿出這個武器,就可以擋住執法人員的查處。而且對于50噸這個數據,我們也比較難以認定。特別是對于象我們xx這樣的非產糧區,主要從事收購的都是小雜糧,大都是兌換,而且周轉比較快,很少有收購者能被發現有超過50噸的量。2007年,我市僅有一家辦理了糧食收購資格。僅糧食收購資格審查這一條,我們就很難執行。
2、糧食系統的執法隊伍相對偏弱。目前,各地的糧食行政執法工作體系還很不健全,專職執法人員偏少,執法能力有待進一部加強。當前,糧食行政執法工作體系建設從上到下各自為政,沒有統一糧食行政執法標識,沒有統一糧食執法機構名稱,沒有統一設置監督電話,糧食行政執法的權威受到挑戰。同時受人事編制的限制,越到基層糧食行政機關,專職行政執法工作人員的配備越少,甚至還存在無機構、無專職行政執法人員的狀況,與縣級糧食行政機關所擔負的執法重任極不相稱;現有的糧食行政執法專職工作人員大多數系“半路出家”,缺乏系統的法律專業知識,對行政執法的有關規定了解不深,執法能力與糧食行政執法工作不相適應。象我市的糧食局共有編制13人,除去財務人員、辦公室人員,真正具有執法資格的人數只不過4、5人,面對這么大的執法面,有點勉為其難。
3、多頭執法造成多不執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大部分條款不是由糧食局來直接執行的,而是根據職能由工商、質檢、技檢、衛生等多個部門共同執行的。糧食行政部門一旦發現了問題,需要移交到工商部門、價格部門、質量檢查部門等來執行,但處理結果到底如何,糧食行政部門就不得而之了,影響了執法的延續性與直接性。久而久之就會影響到糧食行政部門的執法積極性。有的執法工作需要幾個部門一同參與,而往往因為涉及部門多,難以協調,很難形成經常執法的局面。聯合執法的次數少之又少,缺乏對經營者有效的法律威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