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在和諧社會背景下對群體性事件的幾點思考
摘 要:當前群體性事件除具有一般特征外,還出現了許多新的特點。其產生既有直接原因又有間接原因,還有諸如經濟領域的不和諧、政治領域的不和諧、文化領域的不和諧、社會領域的不和諧、環境資源領域的不和諧等深層原因。公安機關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一是對群體性事件要有正確的認識,二是在處置中要有正確的角色定位,充分發揮公安機關的職能作用。
關鍵詞:和諧社會 群體性事件 特點 原因 處置
群體性事件是指在一定社會背景下形成的群體為了某些共同的利益或共同指向,在不確定誘因和不確定時間中,突然引發的公開干擾社會秩序,造成不良社會影響,乃至可能危及社會穩定的集群行為。該行為是一種基于社會隱性矛盾和顯性沖突而引發的,采取的非常態群體性抗爭的集群行為。我國發生的群體性事件是經濟和社會變革過程中各種矛盾和問題的綜合反映,筆者在基層實踐中發現當前群體性事件出現的一些新的特點,對于在創建和諧社會的背景下如何理性認識、應對、處置群體性事件作了一些思考。
一、當前群體性事件出現的一些新特點
當前,群體性事件除傳統的影響面廣、破壞性強、參與人數多等特征外,還展現出一些新的特點,綜合起來有以下幾條:
(一)事件起因簡單、發生突然且演變迅速。近年來,國內發生的一些群體性事件的起因微小簡單,但發生突然,且一旦事發,規模迅速擴大,在數小時內引起數千人甚至上萬人的突然參與。如2004年10月重慶萬州事件中,當天下午13時許,一水果批發市場臨時工與一名進城務工人員發生糾紛沖突時,由于該臨時工聲稱自己是公務員,當即引發周圍群眾不滿并聚集大量群眾,在警方到場工作三個多小時將雙方帶離現場后,該事到此本應解決。18時,一輛與此毫無關系的警車途徑現場,卻突然遭到在場群眾的攔堵焚燒,19時,演變成一起上千人參與的,沖擊當地政府、打砸辦公樓、哄搶物品的重大群體性事件。
(二)“非直接利益者”大量參與導致行為目的模糊化。一般來說,社會成員可以分成三個不同的部分,即事件的“參與者”,事件的“反對者”和“旁觀者”(也就是“非直接利益者”)。事件的參與者當然是為了爭取他們各自的利益,更多的社會成員則是運動的旁觀者。以前的群體性事件行為主體和其行為的目標都非常明確,一般是利益被侵害者將矛頭指向或者具體的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利益攸關方。而目前發生的一些大規模群體性事件,已演變為“非直接利益者”的廣泛參與,他們沒有任何利益動機和清楚目的卻甘愿冒著風險來參與事件,其目的逐漸模糊,往往籠統地把矛頭指向代表國家的地方黨委政府以及公安機關,借機表達對社會的不滿和心中的不平。如2005年6月安徽池州事件,4名乘車人與行人發生爭執,將行人毆打致傷,該事的直接受害人只有一人,且事發后公安機關迅速到場處理,但事態的發展卻遠遠超出我們的預料,最后據媒體報道造成有上萬人參與焚燒警車、哄搶商場的嚴重群體性事件。
(三)行為方式的不可預測性和后果的無法控制性。近幾年,群體性事件參加者越來越多地采取各種極端或違法行為發泄不滿情緒,行為方式日趨激烈,動輒圍攻沖擊基層黨政機關、阻斷交通,甚至發生破壞公共設施、打砸基層政府的局部騷亂。此外,在事件發生過程中,參與者之間通過暗示和模仿,情緒互相感染,以致于非理性因素逐漸增長,甚至達到狂熱的程度,導致行為失控、無法預測、無法控制,大大超越了引發問題和解決問題的初衷。如2005年4月浙江東陽畫水鎮因環境污染引發的群體性事件,村民一方的初始目的在于解決污染問題,并搭建竹棚封堵道路,當地政府組織人數眾多的清理隊伍前去清理竹棚、疏通道路,但卻發生劇烈沖突,導致雙方多人受傷入院、包括個別重傷,數十輛汽車被毀壞,最終8名村民被判刑,相信發生這樣的后果是當事雙方均沒有想到、不愿看到卻也無法控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