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教育許可證]我市民辦教育稅收征管現狀及建議
我市民辦教育稅收征管現狀及建議
近年來,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為補充國民教育經費的不足,國家加大了民辦教育的扶持力度。國務院制定了《社會力量辦學條例》,全國人大通過并頒布了《民辦教育促進法》,制定了“積極發展,大力支持,加強管理,正確引導”的方針,民辦教育得到了長足的發展。據統計,全國目前共有各級各類民辦學校70000多所,在校學生規模達1416萬人。就在各類民辦教育蓬勃發展的同時,稅收問題成了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那么我市民辦教育現狀以及在稅收征管方面又存在什么問題呢?
一、我市民辦教育稅收征管現狀
據統計,我市目前經相關部門批準成立的各級各類民辦學校共有××所,在校學生××萬人。其中由教育部門批準成立的主要以舉辦學歷教育和文化補習、學前教育、自考助學為目的的教育機構××所,勞動部門批準的實施勞動就業職業技能培訓為目的的教育機構××所。從我市地稅部門統計的數字來看,全市目前共有各類社會力量辦班、辦學××戶,同教育部門掌握的數字相差××戶,其中,已在地稅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納入正常稅收征管的有××戶,2004年上半年累計征收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建、教育附加××萬元。
二、我市民辦教育稅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稅源底數不易控管
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定:“ 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并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同時要求民辦教育機構在申請設立時要向批準部門報送籌設報告、學校章程、資產證明、分配方案等有關材料以便詳細掌握學校情況。民辦學校的收費情況由物價部門進行批準。而地稅部門作為一個稅收征收管理部門,對民辦學校設立的各個環節均沒有任何審批權限,沒有制約措施,在沒有相關部門協調配合的情況下很難掌握詳細底數和學校有關資產、資金、分配等具體信息。僅依靠有限的人力和時間通過加大檢查力度,效果并不理想。以我市為例:我市教育和勞動部門審批成立各級各類民辦學校812余戶,稅務部門掌握的只有187戶(其中包括通過自身清理出的沒有在教育部門備案的74戶),納入正常管理的僅92戶。另外,還有部分小型民辦教育以培訓班、輔導班形式出現,沒有自有資產,辦學設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師全部是聘用的,教學期限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課,有的只是利用假期、節假日或晚上授課,流動性大,隱蔽性強,三證不全(辦學許可證、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收費許可證)或根本沒有,這類底數稅務部門就更難控管了。
(二)由于政策差異和規定不明確造成征管難題
一是由于《民辦教育促進法》第46條規定:“民辦學校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沒有對民辦學校應享受那些具體的優惠進行解釋。因此在調查過程中發現,無論是民辦學校本身還是教育部門,普遍認為民辦教育同公辦教育一樣,屬于社會公益事業,因此,應對民辦教育給予稅收優惠,換而言之,就是認為民辦教育可以不納稅; 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6條規定:“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勞務免征營業稅”,給許多對稅收知識不了解的單位和個人造成誤解,認為學校提供的教育收入不征收營業稅。實際上,這里所指的教育勞務僅指普通學校以及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國家承認學歷的各類學校提供的教育勞務;三是認為民辦學校同公辦學校同屬社會公益事業,公辦學校不繳納所得稅,民辦學校也不應繳納。實質上企業所得稅的征收并不以公辦、民辦為界,而是根據其收入來源來確定的,公辦學校收入納入財政專戶,民辦學校一般不納入財政專戶所以才有所區別;四是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規定,對個人舉辦各類學校取得的收入,用于改善辦學條件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只對用于個人消費的部分征收。而實際工作中有很難進行區分;此外民辦學校設立形式多樣,有純個人投資,有機構投資、有機構和自然人共同投資、有自然人聯合投資等多種,在對其征收企業所得稅還是個人所得稅的問題上也存在歧異。由于這些因素的存在,使稅務部門在對各類民辦學校進行稅收征管的過程中遇到很大的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