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解怎么調節]法院調節工作存在問題調研報告
法院調解,又稱訴訟調解,是指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審判組織主持下,訴訟當事人雙方平等協商,達成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可,以終結訴訟活動的一種結案方式。近年來,資源法院不斷強化調解意識,創新調解工作方法,積極構建民事訴訟調解運行的新機制,取得了上訴率、申訴率低和上訪纏訴率持續下降,生效法律裁判自動履行率不斷提高的效果,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政治的有機統一。但在實際工作中亦發現不少問題。認真總結經驗,研究解決問題,進一步改進和加強調解工作,更好地發揮其定紛止爭、案結事了的作用,成為擺正我們面前的重要問題。為此,筆者通過對資源縣人民法院近年來所審結案件的調查發現,當前民商事調解工作開展的總體情況良好,但也存在著影響制約調解工作有效開展的一些因素,有的問題出在法院自身,有的屬于當事人和律師的問題,有的則屬于法律問題。
一、當前調解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法院方面存在的問題
1、受上級法院對基層法院當庭宣判率和同期結案率等指標考核的影響,為了提高考核分數,對案情簡單、當事人爭議不大的案件,一般都采取了一次開庭并當庭宣判,這在客觀上制約了調解率的提高。同樣為了提高結案率,往往造成年底突擊結案,由于時間短,一般不愿過多調解,也會造成調解率的下降。
2、調審主體合一,調解對人員、時間的需求與人員少、辦案任務重之間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調解工作的深入,影響了調解率的提高。根據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實踐,一方面調解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另一方面,民事審判法官人員少,案件數量多,審判任務重,大多時間用于開庭審理。對于事實較清案件,判決遠比調解節約時間,因而造成了部分可調解案件因為沒有時間和精力而采取了判決的方式。
3、對訴訟調解存在認識上的偏差。有的法官僅把調解當做回避辦案風險的手段,對案件處理把握得準的案件,不愿花時間去做調解工作,遇到把握不準的案件時才想方設法進行調解,對調解工作有功利性傾向;有的法官認為判決更能體現法律的嚴肅性,而調解弱化了法律的權威性和公信力,滋生了惰性;有的法官認識不到調解在維護社會和諧方面的重要作用,以“判決結案”為榮,認為優秀的判決可以體現自己的法律水平及庭審能力。
4、對調解工作程序的規范不夠完善,沒有一套較為系統的調解工作規程。法官在調解方面隨意性較大,缺乏一定的監督。有的案件調解需要花費很大的功夫,需要反反復復做工作,有的法官寧可判決結案,不愿意多花時間調解。例如,同樣同類的案件,有的法官調解結案,有的則是判決結案。有的以拖壓調、強行調解甚至“以判壓調”,迫使一方當事人放棄部分權利;解釋宣傳法律不夠透徹,或故意曲解法律,哄騙當事人接受調解結果;主持調解行為不規范,引起當事人反感而不愿接受調解;調解書制作不夠規范,主文表述不夠嚴謹。
5、缺乏調解方法和技巧。有的法官對調解工作存在畏難思想,不愿做也不想做耐心細致的調解工作;有的滿足于“和稀泥”式的調解方法,缺乏對調解技能和調解藝術的總體把握;有的法官在高強度的任務壓力和快節奏的審判流程下,找不到頭緒,調解效率低下,有的案子甚至久調不決;一些年輕法官,學歷高但社會經驗不足,調解能力相對較低。
6、調解工作的規律與現行審判方式改革要求及管理模式之間存在磨擦。當前審判方式改革實行統一立案,立審分離,統一送達、排期開庭、強化庭審功能,主審法官自主支配調解時間和把握調解時機的空間有限,調解工作一般被局限在庭審中或庭審后進行,由于庭審的激烈對抗特點和時間的限制,當事人一般很難達成調解協議;強調調解工作在審判法庭進行,導致調解缺乏必要的氣氛和溝通。
7、調解程序的簡約化與調解書制作方式的復雜化不相適應。我國的訴訟調解,從程序設計上就有便捷、簡約的特點,特別是《調解規定》的出臺,從調解的時段、調解的期限等方面為當事人提供了更加寬松的條件。然而在司法實踐中,調解書起草完畢后,要經過庭室負責人簽發,方可交付打印、再加蓋法院印章,才可交付送達。因此,無法做到就地調解,就地送達,當庭調解,當庭送達。調解書制作方式的慢節奏,與調解程序簡約化的目的是不相適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