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總結_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調研報告
一、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積極意義
為了健全法律援助網絡體系,暢通法律援助渠道,方便基層困難群眾尋求法律幫助,我市各縣區均在鄉鎮一級,依托鄉鎮(街道)司法所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站以開展非訴訟業務法律援助服務為主,接受基層群眾的法律援助申請,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使農村地區“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化解農村的各類矛盾,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的覆蓋面,對于維護社會穩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有著積極的意義。
二、xx市工作站的主要情況
xx市已建立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118個,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站2007年全年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共200宗,其中民事法律援助訴訟案件18宗,非訴訟調解案件182宗。各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是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依托鄉鎮(街道)司法所設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機構,業務上接受縣級法律援助處的指導和監督。
(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主要職責
1、接待來訪群眾,解答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和提供法律意見。
2、接受群眾法律援助申請,按照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xx省法律援助條例》的相關規定,初步審查法律援助申請。審查內容主要包括:申請人的身份狀況;申請事項是否屬于法律援助的范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是否真實;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對于初步審查符合條件的并且材料齊全的及時報送縣級法律援助處審批。
3、受所在縣(市、區)法律援助處的委托,在縣級法律援助處授權的范圍門內負責對非訴訟及案情簡單的民事訴訟法律援助申請進行審批,提供相應的法律援助;
4、經所在縣(市、區)法律援助處的決定,負責安排本站工作人員或者指派所在鄉、鎮(街道)法律服務所安排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辦理法律援助事項;
5、協助上級法律援助機構對本轄區法律援助申請人的經濟狀況進行審查;
6、協助上級法律援助機構監督管理本轄區法律援助工作;
7、負責組織、協調本轄區法律援助宣傳工作;
8、負責組織管理本轄區村(居)委會(社區)法律援助聯絡員工作;
9、負責收集并上報本轄區法律援助信息資料;
10、負責本轄區法律援助統計工作;
11、負責協助縣級法律援助機構對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進行案卷歸檔管理。
(二)工作站對法律援助事項的審批權限
經縣級法律援助處的授權,工作站對非訴訟調解案及簡單的民事案件有審批權:
1、各法援工作站必須統一使用由縣級法援處下發的民事案件受理、審批相關表格、公函。
2、法援工作站應嚴格審查申請人經濟困難狀況及案件基本情況。
3、法援工作站自行受理初審案件后必須報縣級法援處審批,領取案號。
4、法援工作站辦理的案件結案后必須按有關規定交縣級法援處歸檔。
(三)工作站的工作程序
1、請人到工作站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填寫《法律援助申請表》。
2、申請人到工作站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提交下列證明及材料:
(1)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2)戶口本或者暫住證明;
(3)由申請人工作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所出具的且經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鄉、鎮(街道)或縣級民政部門具證的經濟困難證明;
(4)申請援助事項的有關證明、證據材料;
3、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監護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4、法律援助工作站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初審意見,并報所在縣(市、區)法律援助處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并由法律援助工作站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