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藥品自查報告]醫療機構與藥品經營企業采購合同
甲方(醫療機構):
乙方(經營、生產企業):
為了依法保護醫療機構(甲方)和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配送企業(乙方)的合法利益,規范購銷雙方行為,遏制醫藥購銷領域的不正之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四川省藥品集中上網采購有關規定,雙方在完整閱讀和充分理解《四川省上網藥品陽光采購合同管理辦法》的基礎上,經雙方自愿協商,制定合同如下,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購銷方式
甲方醫療機構網上發出訂單,乙方(藥品經營配送企業)網上確認訂單,并進行配送,甲方醫療機構收到乙方配送藥品后在網上進行確認,并按規定時間付款。
第二條 乙方提供的藥品必須符合國家的質量標準和有關要求。
第三條 乙方必須提供其合法的有效證件及所供藥品的生產批件或進口藥品注冊證(復印件)、質量標準、價格單等相關文件,首次簽訂合同時須附上述文件為附件。
第四條 乙方首批所供藥品須提供省或(市)藥檢所檢測的檢測報告書,每批產品須附該產品合格證;進口藥品應附上供貨單位質量檢驗報告書及進口藥品注冊證。
第五條 藥品有效期在1年或1年半以內的,乙方所供藥品不低于有效期限6個月,有效期在2年或2年以上的,乙方所供藥品不低于整個有效期的12個月。
第六條 藥品包裝標準
一、除非對包裝另有規定,乙方提供的全部藥品應按國家標準保護措施進行包裝,以防止藥品在轉運中損壞或變質,確保藥品安全無損運抵指定地點。
二、每一個包裝箱內應附一份詳細裝箱單和質量檢驗報告書或合格證書,如非整件則須附有加蓋鮮章的質量檢驗報告書或合格證書的復印件。包裝,標記和包裝箱內外的單據應符合合同的要求。
第七條 檢驗標準、方法、時間、地點和期限
一、如果甲方確認需要進行藥品質量檢驗,應及時以書面形式把質量檢驗的具體要求通知乙方。乙方收到要求藥品質量檢驗書面通知時,應當同意進行藥品質量檢驗。檢驗在乙方交貨的最終目的地進行。
二、甲方在接收藥品時,應對藥品進行驗貨確認,對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權拒絕接受。乙方應及時更換被拒絕的藥品,不得影響甲方的臨床用藥。
三、甲乙雙方對藥品質量存在爭議時,應送甲方所在地藥檢部門檢驗。如送檢藥品存在質量問題,檢驗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有權據此單方中止該品規藥品購銷合同的履行;如送檢藥品無質量問題,合同繼續履行,檢驗費用由雙方各負擔50%。在藥品送檢期間,甲方臨床用藥暫由其他同類上網品規藥品替代。
四、乙方配送的藥品如在臨床使用過程中多次(三次及三次以上)出現不良反應時,甲方應及時通報乙方。同時甲方有權單方中止該品規藥品采購合同的繼續履行,退回剩余藥品,由此造成的所有損失由乙方承擔。
五、為保證藥品質量,避免造成藥品的浪費,甲方對已購進的藥品應妥善儲存和管理。如因乙方藥品質量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如因甲方庫存條件不符合藥品正常儲存,造成的藥品質量問題,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六、甲方在購進藥品3個月內可向乙方要求換貨;超過3個月甲方仍須向乙方換貨的,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除雙方書面約定外,失效藥品不能退換。
第八條 交貨時間、地點
(一)藥品配送由乙方或乙方委托的藥品配送商負責。甲方通過四川省藥品集中采購交易監督管理平臺、根據用藥計劃向乙方發送批次采購計劃,乙方據此配送。乙方每次配送的時間和數量必須嚴格按照甲方發送的批次采購計劃執行。急救藥品的配送時間不應超過4小時,一般藥品原則上的配送時間不應超過24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