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少數民族地區_云南少數民族地區特殊政策演變及其實踐

    更新時間:2017-07-11    來源:黨史上的今天    手機版     字體:

    四川少數民族地區_云南少數民族地區特殊政策演變及其實踐

    云南少數民族地區特殊政策演變及其實踐

    云南是一個多民族雜居的邊疆山區省份,全省人口在5000人以上的少數民族有25個。解放以來,省委、省政府從邊疆民族地區的實際出發,采取了一系列特殊措施,幫助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發展經濟文化等各項事業,使邊疆民族地區發生了歷史性的變化,實現了前所未有的大發展。本文通過對云南少數民族地區特殊政策的演變情況進行分析研究,總結相關的經驗,以保證特殊政策的連續性、穩定性和有效性,對于建設和諧云南來說,具有十分重大的現實意義。

    一、民族平等團結的政策

    新中國成立以后,省委省政府一直按照國家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致力于民族平等和民族團結的政策,努力使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權利在社會生活和政府行為中得到有效落實和保障。

    (一)保護少數民族人身自由

    新中國成立前,云南少數民族地區社會發展極不平衡,25個少數民族大體劃分為四個層次的社會經濟形態:一部分處于原始公社末期和從原始公社向階級社會過渡階段;一部分是奴隸制社會;一部分處于封建領主制或封建領主制向地主經濟過渡階段;一部分進入封建地主經濟階段。這些地區的少數民族群眾大都附屬于封建領主、貴族、頭人或奴隸主,沒有人身自由。不改革少數民族地區落后的社會政治制度,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少數民族的各項平等權利就無法實現。新中國成立以后,省委根據大多數少數民族地區人民的意愿,按照各民族不同的社會形態和不同的分布地區,從各民族的實際出發,采取四種類型的方式先后在少數民族地區逐步實行民主改革,確保各少數民族平等權利的實現。一是對內地進入封建地主經濟的幾個少數民族,采用同漢族一樣的方式完成土地改革任務。二是對介于內地與邊疆之間地區采取緩沖區土地改革。三是對處于封建領主制、奴隸制地區,采取和平協商土地改革。四是對處于原始公社末期或由原始公社向階級社會過渡的少數民族,實行直接過渡到社會主義。通過民主改革,使云南各族人民的人身自由得到保障。

    (二)識別確認少數民族成分

    為了全面貫徹實行民族平等政策,從1953年起, 云南組織了大規模的民族識別考察工作。識別考察從云南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出發,按照科學認定與本民族意愿相結合的原則,只要具有構成單一民族條件的,不管其社會發展水平如何,不論其居住區域大小和人口多少,都認定為一個民族。到1953年底,全省各地統計的民族名稱共有400多個。為了確定民族成分和族稱,1953年組織了大批民族學、歷史學、語言學學者和民族工作者,在全省范圍開展大規模的民族調查識別工作。民族識別工作使許多不被舊中國的統治者承認的少數民族獲得了應有的承認,并與中國其他民族一樣享有平等權利。1979年6月6日,國務院批復同意正式確定基諾族為云南的一個單一的少數民族。至此,經國務院正式確定公布我省單一的少數民族共有25個(人口在5000人以上)。2009年3月1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將克木人、莽人歸屬為布朗族。

    (三)反對任何形式的民族歧視和壓迫

    舊中國在民族歧視和民族壓迫制度下,云南許多少數民族沒有平等的、準確的稱謂,有些少數民族地區的地名也帶有民族歧視和壓迫的含義。新中國成立以后,根據中央人民政府發布的《關于處理帶有歧視或侮辱少數民族性質的稱謂、地名、碑碣、匾聯的指示》,云南省委省政府結合實際情況,廢除了帶有侮辱性的稱謂、地名等,對沒有侮辱性含義的少數民族稱謂,也根據少數民族自己的意愿進行了更改。如將“猓玀”改稱為“彝族”,“俅人”改為“獨龍”,“山頭”改稱為“景頗”,“攸樂”改為“基諾”;“緬寧”改為“臨滄”,“順寧”改為“鳳慶”,“蒙化”改為“巍山”,“鎮南”改為“南華”,“平彝”改為“富源”,“卡瓦山”改為“阿佤山”,“苦聰”改為“拉祜”。同時對任何煽動民族仇視和歧視、破壞民族平等團結的言行都按違法行為進行處理。少數民族如遭受歧視、壓迫或侮辱,有向司法機關控告的權利,司法機關對此種控告必須負責予以處理。2003年5月26日,省民委和省統計局印發了《關于規范使用少數民族稱謂和云南省少數民族有關數據的意見》,2004年1月,省民委發布了《關于正確使用民族稱謂問題的意見》,對少數民族的稱謂進行了規范。

    (四)維護和促進各民族大團結

    歷史上云南少數民族之間特別是漢族和少數民族之間有很大的民族隔閡。解放初期,為消除這種隔閡,省委省政府根據中央的要求,派出訪問團、工作隊、民族貿易隊、醫療衛生隊等,到民族地區進行慰問,宣傳黨的民族政策,為少數民族做好事,解決他們生產生活上的困難。還組織邊疆少數民族各方面人士組成的參觀團、國慶觀禮團,參加國慶活動,到內地參觀,進一步增強了他們的愛國主義意識,激發了他們的愛國熱情。在團結民族上層的基礎上,大力調解歷史上遺留下來的民族糾紛,進一步疏通了民族關系。認真遵守憲法規定,堅持反對大民族主義,主要是大漢族主義,也堅持反對地方民族主義。結合檢查民族政策的執行情況,在全體公民中廣泛開展各民族大團結的宣傳和教育,及時糾正民族團結工作上的偏差,使各族干部群眾普遍受到了馬克思主義民族觀的教育。在文藝作品、影視作品、新聞報道、學術研究中大力倡導民族平等、民族團結,反對民族壓迫和民族歧視,特別是反對大民族主義。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后,黨迅速糾正了破壞民族團結、搞階級斗爭擴大化的所謂在社會主義時期民族問題的實質仍然是階級問題的錯誤理論,平反了大批冤假錯案,通過多次舉行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進一步增進了各民族之間的相互了解和信任。黨和政府還制定和采取了一系列加快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政策措施,進一步鞏固了各民族大團結的基礎。至2007年,云南民族團結目標管理責任書已簽訂到全省1305個鄉(鎮),8718個村委會和社區、324個企業和農場、2017個宗教活動場所,全省民委系統共創建440個民族團結示范點。

    (五)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新中國成立以后,黨和政府結合中國實際情況采取民族區域自治的政治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從50年代初,省委、省政府就認真貫徹落實這項重要制度。

    中央訪問團到達車里

    1.貫徹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的精神,省委省政府在建立自治地方過程中,首先是組織各民族干部和群眾認真學習領會民族區域自治的有關文件,使他們認識到實行民族自治的重大意義、目的和具體內容;二是成立民族區域自治籌備委員會;三是召開各種類型的干部、群眾和民族上層人士會議,充分協商成立民族區域自治的一些重大問題,諸如自治區地方的名稱問題,區域界限問題,自治地方首府的地址問題,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政府委員名額的分配問題,以及自治地方內部各民族間的團結問題。在做好各方面工作的基礎上,報請上級國家機關批準后,召開各民族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自治機關組成人員,最后宣告自治地方政府正式成立。至1990年,云南省共成立了8個自治州,29個民族自治縣,讓民族聚居區實現了自治。

    2.雜散區的民族工作。云南民族分布特點是小聚居、大分散雜居,全省129個縣(市、區)都有少數民族居住,沒有一個單一民族的縣。除8個自治州和29個自治縣外,其余縣都是少數民族雜居、散居地區。全省25個少數民族中已有18個民族實現了民族區域自治,其余阿昌、德昂、蒙古、基諾、布依、水、滿等7個民族,因在當地所占人口比例較小,不具備建立自治縣條件,按照國務院關于建立民族鄉的有關規定,先后建立民族鄉,作為民族區域自治的補充。截至2008年底,全省先后建立的196個民族鄉,且各民族鄉鄉長都是由建立民族鄉的少數民族公民擔任。為了保障雜居散居區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在歷屆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歷屆省政協委員中,均有各少數民族的代表和政協委員。同時,省里在財力、物力、技術等方面大力幫助雜居散居地區少數民族發展經濟文化,開展修路、通電、扶貧、科技下鄉等一系列工作,加快了這些地區早日改變面貌。

    3.民族區域自治中的法規建設。一是開展地方立法工作。在全國率先制定《云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辦法》,還頒布實施了《城市民族工作條例》、《民族鄉工作條例》等地方性民族法律法規。到2009年3月,云南省先后制定了有關民族工作的地方性法規6件、自治條例38件、單行條例89件、變通規定7件。二是充分實行依法行政。云南各少數民族人民依照法律,以平等的政治地位參與國家事物的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行使地方國家機關職權的同時,依據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還行使立法權,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權,經濟發展權,財政權,少數民族干部培養使用權,發展教育和民族文化權,語言文字使用和發展權,以及科技文化發展權等。在各民族權益保障方面,全省除已建立8個自治州、29個自治縣外,還在各民族散雜居區建立了196個民族鄉,自治民族和自治地方都是全國最多的。在各級的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中,充分反映了對少數民族權利的尊重。云南各少數民族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規定,選出代表本民族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口特別少的民族,即使達不到規定的產生一名代表的人數,至少也要有一名代表。在促進民族自治地方發展方面,不僅調動了各少數民族發展本民族、本地方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的積極性,而且把國家幫助少數民族發展的各項措施制度化、法律化。

    二、促進民族地區經濟發展

    新中國成立前,農牧業是云南少數民族地區的主要產業,一些地區仍停留在“刀耕火種”的原始農業生產方式,部分地區鐵制農具尚未得到使用。新中國成立后,通過采取一系列特殊政策和措施,云南民族地區經濟得到了很大發展。

    (一)促進少數民族地區的工農業發展

    穿山越嶺的成昆鐵路

    1.加強少數民族地區基礎設施建設,促進工業發展。解放初期,云南民族地區工業基礎極小,有的地區是零基礎,而且區位偏遠,交通不便,工業成長性限制因素頗多。因此,在建國初期,國家在“156項”重點建設項目中,先后安排個舊電站1―2期工程、云南錫業公司、東川礦務局、會澤鉛鋅礦、貴陽至昆明和成都至昆明鐵路干線工程,以及非重點項目有昆明中波發射臺,幫助云南發展工業。六七十年代,國家在以備戰為主要目的重大經濟戰略轉移的三線建設中,把沿海和內地的一批大型工業企業搬遷到云南民族地區,同時還在調整全國工業布局中,安排了一批新的重點建設項目。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國家和省政府優先在少數民族較為集中的地區安排水利、電力、交通、環境保護和資源開發項目,并實行投資傾斜,引導外資更多地投向這些地區。先后開工建設了魯布革電站和漫灣電站,同時,加大資金投入加快有色金屬基地和磷礦基地建設。在交通水利建設上,自1984年起,先后實行以工代賑、資金扶持幫助民族貧困地區修建道路和水利工程,自1991年起,交通部每年投資350萬至400萬元,用于云南省41個貧困縣的交通建設,交通部還把云南怒江列為扶貧對象。1992年至1996年,國家對云南戰區采取恢復建設措施,通過安排七縣戰區恢復建設專項資金,水利、電力、交通、口岸等基礎設施建設補助金,以工代賑糧食、以工代賑資金、戰區大中型建設項目,國家外匯、財政、稅務、銀行的優惠照顧對戰區恢復建設進行了大量投入。實施西部大開發以來,國家對云南少數民族地區能源、交通、教育、衛生等基礎設施建設加大了投入力度,實現了鄉鄉通路工程,水電和火電建設取得新的成就,教育和衛生等設施建設也有很大的改觀,面向東南亞大通道建設取得很大成就,數字鄉村工程、農村綠色光亮工程、邊疆文化長廊體育設施建設工程正進一步深入。至2008年底,民族自治地方生產總值達到213.91億元。

    2.發展少數民族地區農村經濟。(1)通過土地改革和農業合作化運動,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促進了農業生產的發展。(2)實施恢復民貿“三照顧”、民族機動金等照顧政策。(3)從1980年起,民族自治地方由山區到壩區逐步推行農村家庭聯產承包經營責任制。(4)調整優化農村產業結構,發展特色產業。在糧食穩步增長的基礎上,積極發展油料、烤煙、甘蔗、茶葉、藥材、水果、冬早蔬菜等經濟作物和熱區作物;發展林業、畜牧業、漁業和其他副業生產;發展鄉鎮企業,重點是發展以戶辦、聯戶辦、村辦為主的農產品加工業及建筑業、交通運輸業、礦業、商業和服務業,并對少數民族地區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放寬辦證條件。(5)調整所有制結構,發展多種所有制經濟,特別是發展非公有制經濟,制定了鼓勵個體私營經濟發展的政策和措施。 (6)改革農產品流通體制,發展多種形式的初級市場,發展農村商品生產。1984年5月,省政府制定了關于放手發展專業戶、重點戶,促進商品生產發展的12條政策。頒布了《關于減輕個體戶和聯戶經營拖拉機運輸業稅費負擔的規定》、《云南省貧困地區有關稅收問題的若干規定》等政策。(7)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農業生產條件。1988年設立了山區民族地區農業灌溉“三地”建設專項補助費,每年3000萬元資金用于山區民族地區的水澆地建設補助。1989年至1994年投入1.68億元資金解決人畜飲水困難。1993年設立了山區試點鄉農田水利建設補助費,對民族地區水利水電建設項目投資分攤給予照顧。同時,通過易地扶貧,解決自然條件惡劣的民族地區群眾的生存問題。

    3.幫助扶持少數民族地區開發資源。一是對民族地區的社隊煤礦進行資金扶持。二是對開發利用民族自治地方礦產資源給予照顧。云南省頒發了《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管理暫行條例》,對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發展采礦業采取優惠政策。1994年頒布《集體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管理條例》,規定對民族地區貧困地區要給予優惠扶持。三是對民族自治地方的林業生產建設作出特殊照顧。1980年省政府規定加速荒山造林速度,對群眾造林實行獎勵辦法。1986年云南規定貧困地區出售木材,除應規定保護價外,只交納育林基金、林區建設發展基金,產品稅由經營木材的單位繳納。四是保護少數民族地區的自然資源。先后制定了《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森林資源保護條例》、《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水資源管理條例》、《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礦產資源條例》、《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玉龍納西族自治縣玉龍雪山保護管理條例》、《瀾滄拉祜族自治縣環境污染防治條例》等條例。

    4.鼓勵少數民族地區發展貿易,照顧少數民族用品生產。解放初期,黨和政府組織“牛背商店”、“駝背商店”、“大棚車商店”,深入少數民族的山鄉村寨、草原帳篷,以公平合理的價格收購農牧土特產品,銷售生產工具和生活日用品。在60年代,云南堅持實行自有資金、利潤留成、價格補貼為主要內容的民族貿易“三項照顧”政策。為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適應和滿足各少數民族生產生活特殊用品的需要,確定了涉及服裝、鞋帽等16個大類4000余個民族用品采取建立專門生產基地、優先保證生產資金和原材料供應、減免稅收、低息貸款、運費補貼等優惠政策。1973年4月,財政部、商業部發出《關于重申對邊遠山區、邊遠牧區民族貿易企業三項照顧問題的聯合通知》。十一屆三中全會后,對民族貿易制定了技改貸款財政貼息、減免稅收、流動資金貸款優惠利率等多項優惠政策。1991年以后,對民族貿易和民族用品生產的優惠政策進行相應調整。中國人民銀行1991年頒布“民族貿易優惠利率”政策。“八五”期間,國家對426個民族貿易縣的商業、供銷、醫藥企業和2300多家民族用品定點生產企業在信貸、投資、稅收和商品供應等方面給予優惠照顧,并設立專項貼息貸款用于民族貿易網點建設和民族用品定點生產企業的技術改造。1997年6月,國家出臺了新的民族貿易和民族用品生產的優惠政策,其中包括在“九五”期間每年由中國人民銀行安排1億元貼息貸款用于民族貿易網點建設和民族用品定點生產企業的技術改造,對縣以下國有民族貿易企業和基層供銷社免征增值稅等。2005年11月中國人民銀行又進一步明確了該優惠政策將繼續執行。云南省被國家確定的民族貿易縣有57個,其許多產業的發展均與民族貿易、民族用品密切相關。2008年繼續推進“萬村千鄉市場工程”,爭取國家資金支持,建設和改造一批鄉鎮集貿市場和農產品批發市場,全面實行“家電下鄉”工程。

    (二)加大少數民族地區改革開放力度

    在全面實行改革開放的過程中,從1984年起云南就實行了民族地區“邊境小額貿易四項原則政策”,其內容是:自找貨源、自找銷路、自行談判、自負盈虧。此項政策推進了云南民族地區邊境貿易的紅火發展。1985年,云南實行“對少數民族地區出口商品外匯留成給予照顧的政策”,云南外匯留成50%。當年還頒發《云南省關于邊境貿易的暫行規定》,決定恢復邊境小額貿易,對邊民互市范圍、稅收以及其他經濟貿易活動都作了放寬和照顧。全省26個邊境縣(市)陸續恢復和發展了邊民貿易和邊境小額貿易。1990年實施對“邊境市縣及邊境經濟合作區實行優惠照顧政策”,將云南的畹町、瑞麗、河口、景洪市縣列為沿邊開放市縣和邊境經濟合作區。1996年1月,國務院發出《關于邊境貿易有關問題的通知》,對邊境貿易管理形式、稅收等若干問題作出具體規定,強調要“積極支持邊境貿易和邊境地區對外經濟合作的發展”。進入新世紀后,國家進一步加大了實施“走出去”戰略的力度,云南少數民族地區的對外開放步伐明顯加快,周邊區域經濟技術合作更趨活躍,邊境貿易迅速發展,逐步變成了我國對外開放的前沿陣地。至2008年底,云南省已有國家級和省級開發區25個,全省建立了20個口岸,還有90多條邊境通道、100多個邊民互市點。

    (三)扶持少數民族貧困地區擺脫貧困

    1.對少數民族地區實行優惠的財政政策。1953年政務院在《關于編造1954年預算草案的指示》中提出民族自治地方在財政上應有一定范圍的自主權。除關稅、鹽稅和國營企業外,所有在該自治地方的一切收入均由其統收,而該自治地方的一切支出,亦由其統支。統收統支有余的,上繳中央;不足的,由中央補助。1955年起國家財政設立“民族地區補助費”,并于1956年至1964年對云南專設直接過渡經費。1964年中央對云南給予自治區財政體制照顧,并設立了“民族地區機動金”,提高民族地區財政預備費的設置比例,規定民族自治地方財政增收部分均不上繳省,全額留自治地方。1972年至1975年,國家對邊疆民族地區設置補助專款。1977年,國家設立邊境建設事業補助費。1980年,中央財政對民族地區實行定額補助制度。1980年,國家設立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其中很大一部分用于少數民族地區。1986年,國家設扶貧貼息貸款和以工代賑資金,其中很大一部分用于少數民族地區。80年代初,國家改革財政體制管理模式,實行“劃分稅種,核定收支,分級包干”后,仍對少數民族地區實行“適當照顧政策”。如設立“邊疆建設專項補助投資”、“支援不發達地區發展基金”、“邊疆地區建設專款和建設事業補助費”、“民族機動金”、“高于一般地區的財政預算預備費”、“少數民族地區補助費”等,對原有少數民族地區的補助和專項撥款政策全部保留下來。1991年至1995年國家對少數民族地區實行外匯補助。從1994年起,國家實行分稅制為主的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原有對少數民族地區的補助和專項撥款繼續保留下來。1995年實行的過渡期轉移支付辦法中,專門增設了針對少數民族地區的政策性轉移支付內容,實行政策性傾斜,政策性轉移支付額隨國家財力增長不斷增長。1998年,中央對少數民族地區一般性轉移支付額近29億元,占全國轉移支付總額的48%。2000年起,在專項增加對民族地區政策性轉移支付的同時,還將民族地區每年增值稅增量的80%由中央專項轉移支付給民族地區。此外,國家在建立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調整和提高工資、減免農牧業稅、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等方面,也對民族地區加大了轉移支付力度。

    2.國家對邊疆民族地區實行減免工商稅政策。新中國建立后,國家對邊疆民族地區實行“少要、多給、價格公道”的財經政策。1950年至1952年,云南采取過渡性的征稅辦法,全省無統一規定。1953年至1957年,統一邊疆地區稅制。1957年至1983年,邊疆地區稅收在執行中作過4次調整。一是1957年9月,制定了云南省邊疆民族地區繳納工商各稅暫行規定(草案)。主要征稅對象是工商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在征稅范圍、減免稅等方面,比內地仍有很多區別。國家規定減免自治地方企業所得稅,如內地征貨物稅的稅目有91個,邊疆只列舉糧食等9個,未列舉的不征稅。營業稅分國營、合作社、公私合營、私營等不同經濟性質給予區別對待。文化娛樂稅只限于向專門從事電影放映的電影院、場征收。屠宰稅仍實行原有的減免規定。1958年10月,全國工商稅制進行簡并,將商品流通稅、貨物稅、營業稅、印花稅合并為工商統一稅,邊疆民族地區原則上按工商統一稅條例執行。二是1963年5月,規定在邊疆民族地區征收工商統一稅的稅目列舉了熏煙葉等19個品種(內地征106個品種)征稅,未列舉的都不征稅。對邊疆生產煙、酒、糖等3類產品的8種主要應稅產品調低稅率,由省統一規定調低幅度。對服務行業只列舉飲食等9個項目(內地征35個項目)征收工商統一稅。屠宰稅的減免照顧,由地、州審批。農民互換自用的大牲畜和購買種畜,免征交易稅。三是1973年1月,在全國改革稅制的同時,云南規定在邊疆只開征工商稅、工商所得稅、屠宰稅3個稅種,征收工商稅的稅目列舉了煙絲等產品和商業零售等22個稅目(內地征稅稅目多一倍),有11種產品的稅率低于內地,對邊疆人民公社的社隊企業和社員照顧更多。四是1980年,省委決定對經濟發展緩慢的迪慶、怒江兩州,只保留原木、酒兩個產品和商業零售、服務行業、交通運輸企業征收工商稅,其余稅收一律免征兩年。

    1984年,全國工商稅制改革期間,云南重新制發了邊疆民族地區稅收暫行規定,主要特點是:(1)征稅的稅種、稅目比內地少。內地征10個稅種,邊疆只征7個稅種。征產品稅的稅目內地205個,邊疆45個。(2)稅率比內地低。(3)對迪慶、怒江兩州的特定政策延續到1988年底。(4)邊疆農村集體和個體經濟只列舉16個,城鎮只列舉45個產品征稅,農村從事養殖、運銷、商業、服務和運輸的專業戶、重點戶,1988年底以前免征營業稅。1989年12月,云南規定對邊疆民族地區新辦的城鄉集體企業,仍給予一定時期的減免稅。生產銷售鐵、竹、木制小農具和竹家具以及小型電力企業,免征產品稅、增值稅。為便于各地及時處理企業、單位和個人經營中的一些實際困難,把一部分稅收減免的批準權限下放給地、州一級稅務局掌握。1991年至1995年對邊境貿易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從1992年開始,對民族用品生產定點企業減免稅,還減免少數民族地區固定資產投資調節稅政策。同時,國家對12大類182個品種的邊貿進口商品免稅及減稅。1993年至2000年,國家對中西部地區鄉鎮企業新增貸款實行“三不限一免稅”政策。1994年實行老、少、邊、貧地區新辦企業減免所得稅三年的政策,并對云南中緬邊境小額貿易進口貨物的稅收給予優惠。進入新世紀后,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云南對少數民族地區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三年。

    3.國家對少數民族地區實行金融貸款政策。1978年以前至1995年,國家對民貿企業實行優惠貸款,1983年國家設立扶貧貸款政策,云南73個貧困縣屬發放范圍。1990年,國家建立少數民族貧困地區溫飽基礎人行貸,云南有19個自治縣屬發放范圍。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少數民族地區執行過的優惠利率政策還有,農機專項無息貸款,棉布賒銷貸款,化肥和小水電專項貼息貸款,災區口糧無息貸款等。1991年10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對民族貿易縣的商業、中藥材(醫藥)公司、供銷社和新華書店的流動資金貸款,11月還規定對國家確定的民族用品定點生產企業(云南219個)的流動貸金實行年利率為5.76的優惠貸款。同時對民貿邊銷茶生產加工定點企業信貸貼息。“八五”期間,省人民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萬元貼息貸款用于民貿企業的網點建設和民族用品生產定點企業的技術改造,并安排300萬元的貼息資金專項用于民族貿易網點建設和民族用品定點生產企業固定資產貸款的貼息。2002年至2005年,新建、改造了57個民貿縣的100多個企業的網點倉庫。1996年在全省25個鄉進行扶貧試點中,又推出“小額信貸”和“實物信貸”扶貧方法。2000年省政府印發了《云南省小額信貸扶貧管理辦法》。小額信貸重點扶持地區已按照全省農產品區域布局規劃,基本形成“一鄉一業、一村一品、一戶一項”的特點。據統計,2004年至2008年6月底,云南分行累計發放小額信貸到戶貸款26億多元,受益農戶達140萬戶,戶均增收1000元以上。

    4.推行對口幫扶與橫向聯合政策。上世紀六七十年代,國家推行對口支援政策,由漢族發達地區對少數民族地區施行對口支援。如上海延安醫院落戶云南昆明,上海靜安醫院對口西雙版納農墾醫院,每兩年選派一批醫務骨干參加西雙版納醫院的工作;上海還在機床、冶煉、制藥等行業派出一批又一批科技人員和技術工人落戶云南。改革開放后,上海繼續對口支援云南,幫扶內容是:以優勢互補、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為原則,以幫助少數民族貧困地區發展經濟、帶動廣大貧困農戶解決溫飽問題為重點,做到幫扶到鄉、幫扶到村、幫扶到戶,同時依托當地資源,發展種植業、養殖業和以種養業為原料的加工業,目標是促進民族地區的經濟發展。進入新世紀,國家專門就西部大開發戰略的實施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其中在加強地區之間、民族之間的互助合作方面給予了高度重視,要求積極推進地區協作與對口支援。在防止重復建設和禁止轉移落后技術與導致環境污染的前提下,在投資、財政、稅收、信貸、經貿、工商、勞動、統計等方面積極采取有力措施,支持東部、中部地區企業到西部地區以投資設廠,參股入股、收購兼并、技術轉讓等多種方式進行合作。

    5.幫助少數民族群眾解決生產生活困難。為幫助少數民族群眾克服生產生活上的困難,打開新解放的民族地區的工作局面,黨和政府為少數民族群眾辦了許多好事、實事。一是發放救濟糧和救濟款。二是無償發放生產工具。三是改革開放以后,國家加大對少數民族的生產生活的幫助。1984年9月,黨中央、國務院發出《關于幫助貧困地區盡快改變面貌的通知》,決定采取措施幫助分布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革命老根據地、邊遠山區的尚未解決溫飽問題的幾千萬貧困人口盡快擺脫貧困。從1985年起,國家對缺衣少被的嚴重困難戶賒銷布匹和絮棉。1986年云南還對溫飽尚未解決的貧困鄉、村、戶不再簽訂糧食定購合同,并對貧困地區免收農田灌溉水費。從1990年起,國家專門設立了“少數民族貧困地區溫飽基金”,重點扶持全國143個少數民族貧困縣,并繼續增加對少數民族地區和貧困地區的投入。進入新世紀,國務院實施《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01―2010)》,把貧困人口集中的中西部少數民族地區、革命老區、邊疆地區和特困地區作為扶貧開發重點,加大了對民族地區的幫扶力度,通過興邊富民工程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消除民族地區的貧困問題。

    6.興邊富民工程。1999年以來,云南在邊境民族地區實施以基礎設施建設、安居溫飽、免費義務教育、文化扶貧為主要內容的“興邊富民行動”。從2000年起,省民委牽頭對邊境沿線鄉鎮、人口較少民族和藏區義務教育階段農村中小學生實行免除教科書費、雜費和文具費的“三免費”教育,124.8萬名農村中小學生受益。云南省還通過“3+1”對口幫扶模式(即由1家大型企業、1家科研院校、1家金融企業對口幫扶1個邊境縣市的模式),從人、財、物各方面對邊境25個縣市的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持,幫助農民脫貧致富不留死角。2005年2月,云南正式啟動實施新三年“興邊富民工程”,年內完成邊境地區總投資20.21億元。此后的3年,中央、省、州(市)三級財政共投入資金達54.24億元,有力促進了邊境地區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2005年8月4日,國務院扶貧辦等十個部委下發了《關于共同做好整村推進扶貧開發構建和諧文明新村工作的意見》,2008年5月13日,中央13部委聯合下發了《關于共同促進整村推進扶貧開發工作的意見》,加大對包括邊疆少數民族地區貧困村的整村推進工作力度,實現全方位的扶貧工作,為興邊富民工程提供了保障。2006年9月29日,省政府下發了《云南省扶持人口較少民族發展規劃(2006―2010年)》,決定對獨龍族、德昂族、基諾族、怒族、阿昌族、普米族、布朗族7個人口較少民族享受特殊扶持政策。截至2008年12月31日,興邊富民6大工程30件實事安排下達總投資已達60.03億元,并且每年有7500萬元的專項資金。

    福貢縣實施異地搬遷項目建設的新村

    三、繁榮少數民族地區社會事業

    新中國成立以來,黨和國家堅持各民族共同繁榮發展的根本立場,誠心誠意地為少數民族創造更多更好的發展機會和條件,民族地區各項社會事業取得了巨大進步。

    (一)支持和幫助少數民族地區發展教育

    1.加大對少數民族地區教育的投入。上世紀五十年代云南陸續設立了主要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的民族中小學。五六十年代,云南根據少數民族邊遠山區以及經濟不發達地區居住分散、交通不便、學生上學難的特點,開辦了寄宿制民族中小學,對生活困難的學生實行管吃、管住、管穿的政策。1952年至1965年,國家設立民族教育專項補助經費,1990年后又恢復了民族教育專項補助費。1973年至1983年,云南邊境一線20公里中、小學學生享受每生每年100元的生活補助費。改革開放后,云南加快了民族中小學,特別是寄宿制民族中小學的建設步伐。從1980年起云南采取了在邊疆縣重點辦好一所民族完小,對有困難的少數民族學生給予助學金補助或者實行食宿包干等辦法,撥專款建立了40所寄宿制民族中小學。從1985年起減免貧困戶子女學雜費。1986年撥專款舉辦3000所半寄宿制高小。1988年后云南每年撥出專款,以獎代補改善民族中小學和半寄宿制高小的辦學條件,并在33個貧困縣和省教育學院實驗中學及云南師大附中舉辦35個民族班。1993年將省教育實驗學院實驗中學改建為云南民族中學。1995年全省教育三干會決定,增設100所寄宿制完全小學、200所半寄宿制初小和重點辦好邊境口岸的示范中小學。“十五”期間開展了“兩基”攻堅,云南在實施國家貧困地區義務教育、世行貸款、寄宿制學校建設以及西部開發等重點建設項目中,都對民族地區中小學給予定點、定校、定項目的重點傾斜。從2000年開始,僅省級財政每年就增加720萬元,解決半寄宿制學生的生活補助問題。至2008年底,全省已建立41所省定寄宿制民族中小學,3000所半寄宿制高小。

    2.重視民族語言教育。采用多種形式開展雙語教學,專撥民族教育經費,大力培養少數民族教師隊伍,在經費上給予特殊照顧。結合全省25萬余名小學生需要用雙語教學的現實,云南省從2002年開始組織省內民語專家審定和出版民文(雙語)教材。至2008年底已審定出版彝、苗等12個民族,15個語種的117本民文教材。作為教育部試點地區,從2001年以來,省教育廳已先后兩輪啟動了民族地區教師綜合素質培訓,全省幾十萬教師在自修反思中更新了教育理念,改進了教學方法。近幾年來還對1370余名雙語教師進行了培訓。

    3.加速培養少數民族高級人才。1951年云南民族學院成立后,專門培養少數民族高級人才。通過舉辦民族班,實行定向招生,采取了一些對民族學生進行照顧的特殊政策。如凡考入重點高等學校的少數民族考生一律享受公費待遇;對少數民族考生降低錄取分數并優先錄取;對民族地區的大專學生實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在教育發達地區的重點學校創辦民族班和民族預科班。1972年至1984年,全省共建立了10所民族師范學校。1979年至1987年,國家將全國邊境一線的民辦教師轉為公辦教師,1987年云南省又安排500多名指標,重點照顧山區、民族地區的民辦教師轉公辦。1980年云南根據國家民委和教育部下發的《關于加強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見》,在全省的中等專業學校內逐步設立民族班,在自治縣恢復設立民族中學;辦好半工半讀、半農半讀的各類民族學校;在云南民族學院辦預科班,其他有條件的大學也試辦民族班。1988年至1990年撥出專項經費對民族師范學校校舍進行建設和設備補助。1992年以后,國家對少數民族與民族地區職業技術教育采取特殊政策措施,使職業技術教育的經費每年都有一定的增長。1993年省政府將云南民族學院列入省級5所重點院校之一。“十五”期間云南民族學院升格為云南民族大學,在校生中少數民族學生占75%。

    (二)幫助少數民族地區發展醫療衛生事業

    1.積極發展醫療衛生事業。1951年8月起國家決定對邊疆少數民族實行免費醫療或減免收費,并制定了《防治少數民族地區性病、瘧疾與推行少數民族地區婦幼衛生工作方案》。1951年,省政府派出12個巡回醫療隊到邊疆工作,提高他們的醫務水平。僅1952年,德宏民族群眾享受國家免費醫療就達17萬人次。云南根據衛生部頒發的《關于建立和發展少數民族地區衛生工作的決定》,逐步在少數民族地區建立了醫院、衛生院和農村牧區的醫療隊、防疫站及其他醫療衛生設施,培養衛生工作人員。1952年對少數民族衛生干部培訓給予照顧,并明確少數民族衛生經費來源及補助規定。1953年初,云南軍區籌備了90多噸藥物,建立了32個化驗室,組織了一個包括專家、教授和醫務人員等327人的抗瘧總隊,組成了2000多人的抗瘧隊伍,分赴邊疆開展抗瘧工作。八十年代,云南加強了民族地區的城鄉基層衛生組織建設,使縣醫院、縣衛生防疫站、縣婦幼保健站(所)、民族醫院或門診部成為當地醫療衛生工作的基地和業務指導中心。從1986年起,各級衛生部門對民族貧困地區的醫務人員進修實行免費。從九十年代初開始,全省開展了建設衛生防疫站、婦幼保健機構和鄉鎮衛生院的“衛生三項建設”,民族地區配套建設和改造了鄉鎮衛生院,建設了縣級衛生防疫站和婦幼保健所。2001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關于農村衛生改革與發展指導意見》,要求做好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的衛生工作。根據《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云南加大了少數民族地區的鄉鎮衛生院,貧困縣、民族自治縣、邊境縣的縣醫院、縣中醫院、民族醫院和縣級婦幼保健機構的建設。云南還加強對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領導,為進一步開展民族地區防治地方病工作提供了指導,地甲病、結核病和地氪病等地方病也基本得到控制。

    2.保護發展少數民族傳統醫藥。經過長期的積累和總結,云南少數民族地區逐步形成了以彝族醫藥為主干,漢、傣、藏醫藥為分支,苗、壯、白、納西等民族醫藥為輔的療效獨特的云藥文化體系。在云藥產業發展戰略中,云南重點發展民族藥產業。目前全省已有昆明制藥集團、昆明滇虹藥業、云南特安吶制藥等42家制藥企業生產國家批準上市的127個民族藥品種。2007年,全省共生產銷售民族藥103個,實現銷售收入38730萬元。針對云南省中成藥、民族藥及地方習用藥材無法定標準,以及與國家標準“同物異名”、“同名異物”的問題,省食品藥品監管局于2005年決定進行中藥材標準及中藥飲片標準的研究。在2005年底正式公布《云南省中藥材標準》和《云南省中藥飲片標準》的基礎上,目前已經正式頒布了50個彝族藥和54個傣族藥標準,其中5種還將納入2010版國家藥典標準。為了加強民族醫藥的整理研究工作,西雙版納成立傣醫研究所和傣醫院,楚雄州中醫院成立彝醫研究室,多民族的普洱市成立民族醫藥研究所,迪慶州成立藏醫院。已整理出版《傣族傳統方藥志》、《德宏傣族驗方集》、《彝藥志》、《白族藥志》、《元江哈尼族藥志》、《拉祜族藥志》、《佤族藥志》、《納西族藥志》等一批少數民族傳統醫藥著作。

    (三)繁榮少數民族文化藝術事業

    60年來,云南尊重和保護少數民族傳統文化,頒布實施了《云南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云南省建設工程文物保護規定》等法規規章,下發了《關于建設民族文化強省的實施意見》,為各民族保持和發展本民族的文化提供了保障。

    1.使用和發展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云南結合少數民族的實際情況,于1956年6月,成立了少數民族語文指導工作委員會,并于7月組織200多人與中國科學院派來的少數民族語文調查工作隊100余人到全省民族地區進行調查。經過半年左右的時間,對哈尼、傣、傈僳、拉祜、納西、佤、景頗、苗、彝、白等10個民族的語言作了系統的調查研究,并先后幫助哈尼、傈僳、納西、佤、景頗、苗、壯等7個民族創制9種文字,幫助傣、拉祜、景頗3個民族改進4種文字。1956年至1964年,云南設置民族語文教學機構及專項經費。1957年省教育廳成立民族教材編譯室,隨后成立云南省民族出版社。1958年下半年到“文化大革命”期間,大多數民族語文機構被撤銷,民族文字報刊被停辦,專業人員被迫改行。改革開放后,民族語文機構逐漸健全。云南民族學院民族語言系從1980年起,先后開設德宏傣文、西雙版納傣文、傈僳文、景頗文、拉祜文、彝文和佤文7個文種的5個本科班和兩個專科班。1992年至1996年8月,完成了《云南省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條例》( 草案)的起草。該《條例》通過各種保護性、適當照顧性、補充性的條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有關民族語言文字使用和發展的規定具體化。截至 2006年底,云南幫助13個少數民族創制、改進和規范19種文字及拼音方案,少數民族語文在廣播、影視、報刊等新聞和大眾傳媒得到廣泛運用,25個少數民族都有了本民族的語言簡志。

    2.保護少數民族文化遺產。云南少數民族地區有東巴文化、藏傳佛教文化、畢摩文化、貝葉文化、梯田文化等多種文化。為使各少數民族傳統文化得到保護,從五十年代開始,云南有計劃地組織對各少數民族的文化遺產進行搜集、整理、翻譯和出版工作,保護少數民族的名勝古跡、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1957年后直到“文化大革命”期間,許多民族文化古籍和民族民間文藝被誣為“封、資、修”,遭到批判、查封,甚至銷毀,民族文化經歷了空前浩劫。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從1981年3月起云南民族出版經費逐年有所增加,對于民族文字圖書出版的虧損,由地方財政解決。1984年,成立了云南省少數民族古籍整理出版規劃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省的少數民族古籍搶救整理出版工作,一些地州(市)均先后建立了相應的民族古籍工作機構。1999年省民委召開了全省少數民族古籍工作會議,研究制定了2000年至2005年的全省少數民族古籍搶救整理出版工作條例。云南省還先后制定了《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條例》、《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民族傳統建筑保護條例》、《維西傈僳族自治縣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納西族東巴文化保護條例》保護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目前,從省到州市縣基本形成了民族古籍機構網絡,形成一支強大的民族古籍專業或兼職人員隊伍,現已整理出版了21個少數民族的古籍或民間文學。各地還建立了一些博物館、文化館,搜集、保護少數民族文物。傣族佛寺彩畫、壁畫,滄源、麗江、巍山壁畫,麻栗坡大王巖壁畫,劍川石寶山、建水石窟等,都得到加強管理和保護。

    3.加強文化藝術隊伍和人才的培養。一是文化設施建設得到快速發展。解放以來,各級政府加大了對文化設施的投入。1950―1957年,各民族地區先后建立文化館(站)和文藝團體,部隊和地方建立電影隊和文工隊,深入農村宣傳各項方針政策;云南還成立中等藝術院校,專門培養少數民族藝術人才。全省各縣都建立了廣播臺(站),相關的民族自治縣共開辦了13種民族語廣播節目,興建了一批電視調頻轉播臺。自1992年開始國家實施“全國萬里邊疆文化長廊建設”工程,全省各地、州、縣(市)都有了電影院、文化館(有的是文化宮)、圖書館,各鄉鎮有了文化站。二是新聞出版事業迅速發展,8個自治州都辦了報紙。1976年重建云南民族出版社,用14種文種出版圖書。1981年建立德宏民族出版社。《民族工作》雜志于1980年創刊。為加強少數民族地區出版物的銷售,從1981年起,增設了民族文字圖書的發行網點,在發行民族文字圖書的各級書店,配備了懂得民族文字的民族干部擔任領導或從事發行工作。從1993年5月1日起,對少數民族地區的出版物銷售業務,省級稅務部門給予定期減征或免征營業稅照顧。三是優秀作品和優秀人才層出不窮。少數民族作家隊伍不斷壯大,一大批少數民族作家茁壯成長,創作了大量文學作品。在全國定期舉辦的少數民族音樂、舞蹈、戲劇評比和少數民族題材的電影、電視、文學評獎中,一大批作品和優秀演員獲得大獎。至2008年底,全省共命名青年表演藝術家30人、優秀青年演員51人、民間藝人461人;一批優秀中青年演員和編導先后獲得文華獎、梅花獎、荷花獎等;全省文化系統有23人獲得國家和省“有突出貢獻專家”榮譽稱號,有69人先后享受國務院和省政府特殊津貼。“十五”以來,全省共有50多個劇(節)目在全國性文藝賽事中獲得100多個重要獎項。

    4.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新中國成立以后,云南省委省政府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對少數民族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風俗習慣的權利加以保護。一是在衣、食、住等風俗習慣方面,黨和政府從物質上提供保證,專門為少數民族安排生活特需用品的生產和供應,采取建立專門生產基地、優先保證生產資金和原材料供應、減免稅收、低息貸款、運費補貼等優惠政策。對傳統的民族節日實行放假制度,對回族職工給予伙食補貼。二是對少數民族的婚姻、家庭形式和親屬稱謂,黨和政府從法律上確保婚姻自由。三是黨和政府一貫主張,凡是有利于民族發展進步和身心健康的風俗習慣,就要發揚;凡是不利于民族發展進步和不利于身心健康的風俗習慣,由少數民族自己逐步加以改革。例如,景頗族“拉事”,小涼山彝族“打冤家”、“巫卜”、“神判”,傣族“趕琵琶鬼”,哈尼族“殺雙胞胎”、“殺生理不全嬰兒”,部分佤族“剽牛祭鬼”、“砍人頭祭谷”等。為了破除阻礙民族發展的陋習,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做了許多艱苦細致的工作,召開各種類型會議,擺事實,講道理,反復說明其危害性。在提高群眾思想覺悟的基礎上,20世紀50年代中期,群眾起來廢除“拉事”、“趕琵琶鬼”、“打冤家”、“殺雙胞”、“殺生理不全嬰兒”等陋習。

    滄源崖畫

    (四)提高少數民族地區的科技水平

    1950年后,省委、省政府重視科技工作,先后在西雙版納、德宏等邊疆民族地區試種、推廣橡膠、咖啡、胡椒、砂仁等經濟作物成功,試種、推廣小麥種植成功,大面積試種、推廣種植雙季水稻成功。過去農作物不習慣施農家肥的民族,通過宣傳教育,普遍使用農家肥。在總結傳統農業技術的基礎上,又逐漸推廣改良土壤,使用良種、化肥、農藥等現代農業科技。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全省民族自治地方采取一系列措施發展科技,推動經濟發展。一是培訓科技人員。先后開辦科技培訓班,并在大中專畢業生分配方面對邊遠地區給予照顧。二是推廣農作物綜合試驗示范區,推廣費用由農民自籌和國家補助相結合。三是制定規劃,在8個自治州進行35項應用科技研究試驗,并在推廣省級、國家級“星火項目”優先考慮民族地區。四是國家從人力、財力、物力上支援民族地區發展科技事業,并以科技扶助貧困地區發展經濟。1981年云南給予邊疆民族地區的部分專業技術干部家屬農轉非進行照顧。1992年,對在邊疆有突出貢獻的科技工作者實行破格晉升,并不要求外語條件。1993年,國家對在少數民族地區工作的科技人員給予補貼。云南對在民族地區從事民族科技文化工作的干部申報中級職稱,可免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測驗。對少數民族地區專業技術干部評審條件適當放寬。在評審組織中,設有一定比例的少數民族專業技術干部。為促進民族地區科學技術的發展,1993年1月7日,出臺了《云南省促進民族自治地方科學技術進步條例》。該《條例》規定省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幫助民族自治地方研究制定科學技術發展戰略與規劃;支持民族自治地方搞好科學技術進步的基礎性工作;對民族自治地方適用的科技項目給予優先安排和優惠照顧,并指導實施重大項目。省級計劃、經濟、財政、稅務、金融、工商、人事部門等,按照職責分工,從資金、物資、人才、技術和信息等方面,做好促進民族自治地方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四、大力培養使用少數民族干部

    大量培養選拔少數民族干部是民族工作的首要任務,是解決民族問題的關鍵。為培訓大批少數民族干部,云南各地縣都先后開辦民族干部培訓班,吸收少數民族知識分子和青年學生參加工作。1952年至1953年,全省組織三批民族工作隊到保山、德宏、普洱、西雙版納、臨滄、紅河邊疆民族地區開展工作,從中選擇有培養前途的送往各級民族學院、黨校和培訓班學習,學完再回到原工作地區。同時,從大中專畢業的少數民族學生中吸收一批參加民族工作。1957年后由于“左”的錯誤,民族干部培養受到沖擊,民族干部逐漸減少。盡管1963年國家規定高等學校少數民族畢業生應盡可能回本民族地區工作,并且1978年和1981年國家有關部門再次強調執行上述規定,但是少數民族干部增加不太明顯。尤其是“文革”期間民族干部培養工作遭到極大的破壞,制造了大量冤、假、錯案,有些少數民族干部被迫害致死、致傷、致殘,或被迫外出,流落境外。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云南采取和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和政策培養少數民族干部:一是專業進修,選拔年輕有文化的少數民族干部經過考試送到大專院校學習提高,同時,組織人事部門從高等院校少數民族畢業生中分配一批充實少數民族干部隊伍。二是恢復和開辦民族干部培訓班。三是破格提拔符合“四化”條件的中青年少數民族干部擔任地、縣級領導職務。四是在不同地區、部門和不同崗位之間輪換任職,以開闊干部視野,積累工作經驗,提高政策水平。五是上下交流、見習考察。有計劃地從領導機關選拔一批優秀的少數民族中青年干部到基層擔任領導工作;選調一些少數民族干部到領導機關工作見習,然后回到本地區工作;選派一些少數民族干部到省內外經濟發達地區較長時間考察學習,擴大知識面,提高領導水平。六是解決少數民族地區干部的實際困難。1980年,省委決定對長期在邊疆地區工作的外地干部,本人要求到內地的,要有計劃地妥善安排,與家屬兩地分居的要接到邊疆轉為城鎮人口,對高寒缺氧地區和高山峽谷工作的各族干部,適當給予生活補貼。七是出臺相關政策,做好培養選拔少數民族干部工作。1994年10月,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做好培養選拔少數民族干部工作的意見(試行)》;1997年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民族干部工作的意見》;2006年,省委出臺了《關于做好“十一五”期間培養選拔少數民族干部工作的意見》。八是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堅持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民族都應有適當名額的代表參加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會中應當有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人民政府的其他組成人員要盡量配備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人員。各民族鄉鄉長都是由建立民族鄉的少數民族公民擔任。截止到2007年,云南省少數民族人才總量達29.3萬人,占全省總數的28.4%;黨政機關少數民族干部占全省黨政機關干部總數的32.8%。全省有16個州市黨委班子、14個州市政府班子和115個縣級黨委班子、113個縣級政府班子配備了少數民族干部。實現了云南5000人以上的25個少數民族都有1名以上干部在省直部門擔任廳級領導干部的目標,特別是獨龍、德昂、阿昌、布朗等人口較少民族自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次有本民族干部擔任省直部門廳級領導干部。

    五、基本經驗

    60年實踐證明,云南的民族政策是成功的,走出了一條符合自己省情的解決民族問題和實現各民族共同發展的正確道路。其基本經驗是:

    一是堅持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正確認識和把握民族問題的特點和規律,保證民族團結進步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新中國成立之初,省委、省政府認真貫徹執行黨中央關于云南工作“團結第一、工作第二”,“慎重穩進”的工作方針,從加強民族工作機構和民族工作隊伍建設著手,迅速穩定了全省局勢。通過創造性地開展四種類型的民主改革,調動了一切積極因素,營造了一個和平、安寧、穩定的云南邊疆。改革開放以來,堅持從云南地處邊疆、民族眾多和發展不平衡的特殊省情出發,制定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民族工作的決定》和《關于進一步加強民族工作、加快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決定》,頒布了《云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辦法》、《云南省民族鄉工作條例》等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規,以及扶持人口較少民族發展、開展“興邊富民行動”、繁榮民族文化、振興民族教育、培養民族干部等政策措施,形成了以政策性文件、地方性法規和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相配套的具有云南特色的民族政治法規體系。

    二是實行分類指導,因地制宜,因族舉措,推動民族團結進步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新中國成立后,省委、省政府針對云南城鄉之間、地區之間、民族之間發展不平衡,部分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仍處于較低層次的實際,始終把加快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發展作為根本任務,實行分類指導,因地制宜,因族舉措,有針對性地采取特殊政策措施,進一步加大對民族自治地方、邊境地區、人口較少民族和散居民族貧困地區的扶持力度,縮小發展差距,促進共同繁榮發展。

    三是堅持民族平等團結的原則,正確處理影響民族團結的問題,鞏固和發展了社會主義民族關系。長期以來,省委、省政府堅持把維護民族團結穩定大局作為實現和保持邊疆繁榮穩定的重要前提和保證,為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營造了良好的社會環境。認真貫徹黨的民族平等政策原則,把民族平等作為執行黨的政策、制定政策措施和協調民族關系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努力推進黨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落實。堅持“團結、教育、疏導、化解”的方針,正確區分和妥善處理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在全社會大力開展民族理論、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規和民族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并將其納入全省中學學校德育教學內容,編印了民族團結宣傳教育讀本,確定命名了一批民族團結教育基地,用12種少數民族文字翻譯出版黨和國家的重要文獻,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報刊等宣傳媒體的優勢,把黨的各項方針政策及時傳達到各族干部群眾手中。建立健全維護民族團結穩定的長效機制。

    四是大力培養使用少數民族干部,保障少數民族團結進步事業持續健康發展。長期以來,省委、省政府堅持把振興民族教育、大力培養選拔少數民族干部和各類人才作為管根本、管長遠的大事,采取一系列特殊政策措施,加大培養使用力度,為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提供了人才保障。

    中共云南省委黨史研究室供稿 應細飛 王東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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