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項目廉政責任書|工程建設項目廉政合同
工程建設項目廉政合同
工程項目名稱:
工程項目地址:
建設單位(甲方):
施工單位(乙方):
為加強工程建設中的廉政建設,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承發包雙方的各項活動,防止發生各種謀取不正當利益的違法違紀行為,保護國家、集體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特訂立廉政合同。
第一條 甲乙雙方的責任
(一)嚴格遵守國家關于市場準入、項目招標投標、工程建設、施工安裝和市場活動等有關法律、法規,相關政策,以及廉政建設的各項規定。
(二)嚴格執行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合同文件,自覺按合同辦事。
(三)業務活動必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誠信、透明的原則(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為獲取不正當的利益,損害國家、集體和對方利益,不得違反工程建設管理、施工安裝的規章制度。
(四)發現對方在業務活動中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應及時提醒對方,情節嚴重的,應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紀檢監察、司法等有關機關舉報。
第二條 甲方的責任
甲方的領導和從事該建設工程項目的工作人員,在工程建設的事前、事中、事后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準向乙方和相關單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禮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和好處費、感謝費等。
(二)不準在乙方和相關單位報銷任何應由甲方或個人支付的費用。
(三)不準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關單位為個人裝修住房、婚喪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國(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準參加有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乙方和相關單位的宴請和健身、娛樂等活動。
(五)不準向乙方介紹或為配偶、子女、親屬參與同甲方項目工程施工合同有關的設備、材料、工程分包、勞務等經濟活動。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關單位推薦分包單位和要求乙方購買項目工程施工合同規定以外的材料、設備等。
第三條 乙方的責任
應與甲方保持正常的業務交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程序開展業務工作,嚴格執行工程建設的有關方針、政策,尤其是有關建筑施工安裝的強制性標準和規范,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準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員索要、接受或贈送禮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和回扣、好處費、感謝費等。
(二)不準以任何理由為甲方和相關單位報銷應由對方或個人支付的費用。
(三)不準接受或暗示為甲方、相關單位或個人裝修住房、婚喪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國(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準以任何理由為甲方、相關單位或個人組織有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健身、娛樂等活動。
第四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工作人員有違反本合同第一、二條責任行為的,按照管理權限,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乙方工作人員有違反本合同第一、三條責任行為的,按照管理權限,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 本合同作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與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雙方簽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條 本合同的有效期為雙方簽署之日起至該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合格時止。
第七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送交甲乙雙方的監督單位各一份。
甲方單位:(蓋章) 乙方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甲方監督單位(蓋章) 乙方監督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