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風廉政建設存在的問題精選3篇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是指各級黨委(黨組)、政府(行政)及其職能部門的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應當承擔責任的制度。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黨風廉政建設存在的問題精選3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篇一】黨風廉政建設存在的問題
一、目前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過程中值得商榷的問題
一是認知上有“誤區”。主要表現是:個別單位、部門把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等同于一般的單項工作責任制,把黨風廉政建設這個事關系統全局性問題,僅僅看成是某一個或者是幾個主要領導人的事情,認為與本部門和本人無關,只要認認真真把業務工作抓上去就行了。
二是責任上有“盲區”。個別單位班子及其成員貫徹落實責任制只滿足于一般部署和要求,具體指導、過問和檢查落實不夠。有的單位責任制領導小組形同虛設,“一崗雙責”只是停留在紙上,掛在墻上,小組成員很少去認真研究、分析和主動解決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三是追究上有“庫區”。主要表現是:有的單位對有影響本單位目標考核的違紀違規案件,能捂則捂,能遮則遮,凡事講“勾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怕影響單位經濟利益;有的單位出了責任問題,由于工作職責不清,任務不明,很難確定對誰進行追究;
四是考核上有“統區”。由于缺乏科學的考核體系和方法,考核結果的公平性、客觀性受到置疑,黨風廉政責任制考核的權威性逐漸削弱,考核結果不能發揮應有的效果。同時,廉政考核和勤政考核合二為一的現象普遍存在,勤政考核取代廉政考核的趨勢明顯。
二、關于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工作的有關建議
第一、夯實組織機制,落實“主體責任”,使責任制工作實現由“要我抓”到“我要抓”,由“被動抓”到“主動抓”,由“部門抓”到“全員抓”的轉變。堅持“黨委(組)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責其職”的領導體制。各單位“一把手”要把“一崗雙責”真正落到實處,“一把手”重視是核心,要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與其它工作有機結合起來,貫穿到業務工作的始終,同研究,同部署,同檢查,同考核,形成一級抓一級,一級帶一級的工作制度。黨組織領導帶隊考核制度,上級黨組織領導同志在任期內,必須親自參加一次以上對下級班子和成員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同時不定期帶隊進行調研,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每年要在民主生活會、干部職工大會上把責任制的執行情況作專題報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定期會議制度。至少每三個月應召開一次會議,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辦法。
第二、細化責任目標,責任分解到位,要突出解決“誰來抓、怎么抓、抓得怎么樣、抓不好怎么辦”的問題。責任分解是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基礎,也是實施責任考核和責任追究與獎勵的前提。因此,責任分解應當遵循“明確、具體、量化、可行性”的原則,確保責任落實到位。“明確”,就是要層層分解責任目標到有關職能部門和具體人,不能使責任目標太籠統和原則化、概念化、公式化,“責任狀”一簽了之,沒有什么實質意義;“具體”,就是要區別不同情況,突出單位特色,按各單位實際確定責任目標;“量化”,就是要看得見、摸得著,賦予責任者具體的工作任務與標準,使之知道該如何做,不該如何做,便于追究、獎懲,為了保證黨風廉政考核的系統性,必須創新廉政考核內容,實行內部考核和外部評價的有機結合。在內部考核方面,考核內容主要包括“預警機制、履行職責、執行紀律、接受監督、查案懲處”等五個方面。在外部評價方面,主要考察社會公眾對當地黨風廉政和反腐敗的親身感受和主觀認知,主要包括“干部作風、依法行政、廉潔從政、廉政效能”等四個方面。干部作風主要包括思想作風、工作作風、領導作風、生活作風和學習作風等;依法行政主要包括行政處罰、行政審批、行政監督、行政救濟、政務公開等;廉潔從政主要包括自我約束、公務節儉、職務消費、職權運用和干部選拔等;廉政效能主要包括落實中央或上級政策、黨政部門辦事效率、懲治腐敗、社會風氣以及經濟與社會發展等;“可行性”,就是責任目標要定得合適,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要便于責任者執行落實。
第三、嚴格責任考核,做到獎懲分明,對考核對象,特別是領導班子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作出客觀、公正、精確的判斷。必須依據目標制訂考核內容、評分標準和考核程序,力求規范、科學、有效,要堅決維護考核的嚴肅性,逐條逐項全面檢查,防止走馬觀花,既要聽單位領導匯報,更要聽群眾評說,既要考察面上的工作,更要研究深層次的問題,既要做到全面檢查考核,更要突出敏感性的問題,既要量化測評打分,更要看實際工作成效,切忌以一般性的檢查代替責任考核,杜絕打“人情分”、“印象分”的問題,防止高分掩飾下的問題和隱患。責任考核的終極目的在于總結推動下一步的責任制工作,獎懲則是其重要的組成部分。為此,責任考核要做到“四個結合”,一是與業務工作相結合;二是與領導干部的獎懲相結合;三是與領導干部的選拔任用相結合;四是與記功、評選先進相結合。總之,考核工作要全面過細,認真扎實,獎優罰劣,視實際情況,對在責任制考核中成績優秀的要給予表彰、獎勵、宣傳,優先提拔使用、晉職晉級;對評定不稱職的,或存在嚴重問題的要警示、誡勉、通報、免職、降職降級,使無為者無位,觸動其思想靈魂。對考核工作中發現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要向責任對象發出《預警告知書》,適時提醒并督促解決;對存在問題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要發出《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落實,并對牽頭責任單位發出《督辦通知書》,責成其及時有效地解決其牽頭范圍內的問題。
第四、強化責任追究,嚴肅執行紀律,使各級領導干部牢固樹立責任追究意識,做到凡違反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規定的,都要追究責任,決不放縱袒護、姑息遷就。一是要開展領導問責。對責任制考核一次不合格的領導班子,對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責令寫出書面檢查,取消當年的評優資格,在一定范圍內予以通報批評。連續考核兩次不合格的,主要負責人應引咎辭職,問題嚴重的要追究黨紀責任。對于年度考核排名靠后的領導班子,實行公開曝光并實施末尾誡勉,對主要負責人予以調離直至免職。二是要實行責任再追究、向上追究和終生追究。發現應追究而未追究或追究明顯偏輕的問題,應責令下級黨組織再追究;對不認真履行職責,因失察失管致使下屬出現違規違紀問題的,應向上追究,追究主要領導、直接領導的責任;對重大決策、重大工程項目出現問題的依法依規實行終生追究,避免責任對象的短期行為和僥幸心理。三是要突出責任追究的重點。把組織人事、財務管理、物資采購、基建工程、行政審批、項目管理等職能部門作為責任追究的重點部門,把沒有履行或沒有正確履行職責而導致主管、分管范圍內出現違紀違法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作為責任追究的重點對象。
【篇二】黨風廉政建設存在的問題
自十八大以來,隨著“老虎、蒼蠅”一起打,一些省部級領導干部,尤其是國家級領導干部相繼落馬的現象引起了社會的普遍關注,這些領導干部的腐化墮落,固然有其自身修養不夠、自我要求放松的主觀因素,但客觀上也反映出我們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過程中還存在著薄弱環節。
一、責任主體意識不強。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賦予責任主體具體的責任內容,而責任內容需要通過責任主體的具體工作才能實現。在實踐中,一些單位存在責任主體不清、責任觀念淡薄的狀況。特別是那些主抓經濟工作的行政干部、業務干部,認為抓黨風廉政建設與經濟建設關系不大,過度地強調抓黨風廉政建設有“不務正業”之嫌,忽視了廉政建設與經濟建設之間的互動關系。歸結起來有四種錯誤傾向:一是認為黨風廉政建設是黨委、紀委的事,與已無關,甚至片面地認為實行責任追究就是搞株連,因而“不想抓”;二是不是從正面去認識反腐敗斗爭的成果,而是消極地認為腐敗現象日趨嚴重,積重難返,靠建立責任制解決不了什么問題,信心不足,因而“不愿抓”;三是出于自己小集團利益考慮,認為抓早了、抓緊了、抓狠了,單位和個人吃虧,因而“不真抓”;四是一些本應對單位黨風廉政建設負主要責任的領導干部,由于不學習不研究,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不了解,對如何結合本單位實踐、抓什么心中無數,因而“不會抓”。以上種種思想認識上的“軟性”,必然導致行動上的“脆弱性”,使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從內容到形式都不能與本單位、本部門的實際工作緊密結合,發揮其應有的功效。
二、責任主體落實“疲軟”。主要在三個環節上存在差距:一是在貫徹落實過程中很難形成良好的實施環境和氛圍。二是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貫徹落實缺乏全過程的監管。三是配套制度不到位。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實際運行過程中,開發區作為組織協調的紀檢監察力量比較單薄,難以保證責任的進一步落實。
三、主體責任追究“虛浮”。表現在主客觀兩個方面:從客觀方面說,責任劃分的復雜性導致責任追究難以執行。從主觀方面說,原則性不強,查處過寬,導致責任追究難以到位。但相比較而言,主觀方面的原則性不強,斗爭性較差是造成執行難的主要原因。比如要認定某一不良后果為何地、何人、何時所為,難度很大。而且不良后果往往具有滯后性和隱蔽性,尤其是決策失誤、用人不當的問題。要解決以上存在的問題,應完善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強化主體意識。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首先要提高責任主體的認識,只有認識到位,才能有抓好這項工作的自覺性。要通過學習中央、省委、市委關于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各項規定,學習國家、省、市等領導同志在歷次紀委全會上的重要講話,深刻理解和掌握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重大意義和具體內容,認識到抓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是責任主體本身必須承擔和履行的基本職責,自覺地擔負起三個方面的責任:一是負起總攬的責任。從整體上做出反腐敗斗爭與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部署和安排;二是負起決策的責任。對本系統、本部門存在的突出問題和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進行及時認真查處;三是負起協調的責任。對一些涉及全局性的問題,黨政“一把手”要親自出面協調,為責任制的實施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另外,還要加強對責任追究重大案件的宣傳,利用典型案件進行落實責任制的警示教育,觸及每一位領導干部的思想靈魂,進而在整體上增強貫徹落實責任制的積極性、主動性。
二、強化領導責任。作為黨風廉政建設的責任追究,被追究的錯誤必須是黨風廉政建設的范疇;責任追究的對象必須是各級領導干部;發生的事件必須是與領導干部職務、權力所產生的責任緊密聯系的。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基本目的,在于從制度上保證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負起領導責任,科級以上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應是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重點。要使領導干部意識到,并非自身沒事就沒事,作為領導,分工的工作出了事,下屬出了事,自己同樣有事,這樣就可以促使其在約束自己的同時,也管好下屬、親屬和家屬。在追究領導責任時,特別是那些集體研究決定的問題,除主要責任人承擔責任外,班子集體也要總結經驗教訓,并承擔責任。
三、強化考核體系。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涵蓋內容十分廣泛,要保證對責任主體責任制考核的真實全面,就必須對責任內容進行細化,對程序進行規范。在內容上,要確保“三個突出”:突出責任主體對本單位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負總責。從負總責的角度出發,強調責任主體的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崗位職責,提出具體要求;突出體現黨政一把手和班子成員的表率作用;突出對實際工作的指導。為保證檢查考核的真實有效,要注意完善配套制度的建設,如評議制度、檢查制度等。特別是檢查制度,要將檢查結果作為考核獎懲的依據。特別要強化領導干部個人責任,要求被考核的領導干部不但要報告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工作情況,還要詳細報告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方面的內容,逐項登記個人住房、因公因私出國出境、公務用車,以及是否在自己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個人經商辦企業或在企業擔任職務,是否違規干預插手自己職責范圍內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市場經濟活動,從中收受好處費等方面的情況,作為年度考核的必要材料。
四、強化追究程序。責任追究首先由黨的領導班子決定。黨組織形成追究意見后,誰去追究,應根據追究的形式、內容來決定。追究的內容屬于誡勉談話、批評教育的,按照有關規定由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或指定的單位負責實施。需要動用組織措施,免職或調整其職務的,要根據黨委的意圖,由組織人事部門來實施追究;需要動用黨紀、政紀的,由紀檢監察部門實施追究;需要動用法律的,由司法部門實施追究。責任追究的內容不外乎黨紀、政紀、法紀、組織等手段,要根據其責任大小,根據追究后的效果如何來決定。要依據錯誤事實,分清層次,實事求是地采取相應的處理方式。
【篇三】黨風廉政建設存在的問題
(一)政治思想學習主動性不強.
主要表現在“重業務而輕學習”,一些人存在著“重業務、輕學習”的現象,忽視對“兩個條例”的學習和世界觀的改造,把學習當作“軟任務、額外負擔”,學習的不夠.組織學習不愿意參加,自己學習缺乏主動性,同時學習形式單一,效果不好,造成對新時期黨風廉政建設的新趨勢、新動向把握不準確,不能運用先進的管理理論指導工作.
(二)制度落實不夠扎實.
在廉政建設方面,部分領導干部還存在“隨大流”的從眾心理,片面強調社會大環境的客觀影響,而沒有認真按照中央的有關規定,查找自身存在的問題,有些管理還存在“盲區”,隨意性大、有制度不執行,盲目攀比心理還不同程度的存在,這些都充分說明部分領導干部還沒有充分認識到黨風廉政建設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三)監督力度不強.
“好人主義”是黨內的一種不良風氣,是對他人、對事業不負責任的表現,而對各項工作的直接影響就是主動性的欠缺和積極性的缺乏.在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上還不同程度的存在不負責任的“好人主義”,相互批評怕影響團結、自我批評怕失去權威,不愿深入群眾做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對班子中成員不敢開展有針對性的批評與自我批評.看似一團和氣穩定和諧,實則是對工作、對他人的極不負責,是不能堅持黨性的體現.
(四)思想認識不高,存在“形式主義”.
工作上的官僚主義、形式主義我們都有所認知,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方面存在形式主義,有文件不貫徹,工作蜻蜓點水、浮于表面,或只做表面文章,而不是深入基層、深入群眾、深入工作第一線,用會議貫徹會議,用講話落實講話,用文件落實文件,宣傳教育抓得不夠、責任制不落實,流于形式,只注重表面現象,不注意研究把握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思想動態,做有針對性和成效性工作,造成工作主動性的欠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