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從嚴治黨和黨風廉政建設關系(錦集5篇)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是指各級黨委(黨組)、政府(行政)及其職能部門的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應當承擔責任的制度。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全面從嚴治黨和黨風廉政建設關系(錦集5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全面從嚴治黨和黨風廉政建設關系1
在我國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中,如何處理黨委與紀委的關系,是自紀委設立后便一直存在的難題。十八大以后,這一問題引起了黨中央的高度重視,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規定:“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制定實施切實可行的責任追究制度。”從我國黨風廉政建設的視角解讀黨委主體責任與紀委監督責任的確立,可以看到,這一制度規定,使黨委與紀委在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中的職能發生重要變遷,有助于黨委與紀委在反腐倡廉工作中形成合力,表明我國黨風廉政建設的工作機制發生了根本變化。同時,值得注意的是,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制訂,實質上是深化紀檢監察工作領導體制改革的一項重大舉措,其目標指向是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應該說,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出臺,是我國反腐倡廉工作由“治標”階段向“治本”階段轉型的顯著標志,具有深遠的歷史意義和影響。
長期存在的難題
長期以來,由于職責與權限界定問題,黨委與紀委在我國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中的關系一直復雜、微妙。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初,黨的各級紀律檢查機關開展工作便遇到了來自被監督部門和領導干部的阻力。根據公開報道,當時“被監督部門和干部對黨政監察工作的對立情緒嚴重,認為監察工作給他們增添了麻煩,妨礙了他們行使行政職權”,“一些干部認為監察機關是‘行政法庭’、‘政府巡視團’,或是‘打蒼蠅’、‘找岔子’的機關”。所以,他們既不抽調干部充實紀檢監察機構,也很少討論紀檢監察工作。在監察人員為開展工作碰到阻礙的時候,不給予必要的支持;在監察工作有了缺點的時候,便多方加以責難,甚至想乘機縮小紀檢監察工作的權力,認為自己應該享有更大的權力和更多的“自由”。“有這種錯誤思想的人,在國家機關和國營企業部門中是相當多的”。在阻力與壓力面前,許多監察工作人員在履行其職責時顧慮重重,往往“抱著姑息遷就的態度”,怕搞壞關系、怕“穿小鞋”,許多案件長期拖延,不了了之。甚至有些黨的紀檢監察干部有意或無意地向黨委和上級監委隱瞞真情,封鎖消息。
1955年,黨的監察委員會成立,為解決黨委與紀檢監察機關的關系問題,專門對黨的各級監察機關和各級黨委的職責與權限進行了細致劃分。其中,對黨的各級監察機關的權限作出如下具體規定:“各級黨委委員如有違反黨章、黨紀和國家法律、法令的行為,應由同級黨委處理;但上級黨的監察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時候,有權直接加以處理。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在對上級黨委委員和同級黨委委員進行檢查的時候,以及在對上級和同級黨委所管理的干部職務名稱表內的干部給以撤銷工作上的處分的時候,應分別征得上級和同級黨委的同意。如地方監察委員會認為同級黨委的決定不適當的時候,有權向上一級黨委提出申訴。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有權檢查下級黨的組織有關違反黨章、黨紀和國家法律、法令的案件,并向同級黨委提出處理意見。”以上舉措,在實際運行中收效甚微。1956年12月,中央監察委員會在工作報告中指出:“有些案件在檢查時,事實不能及時查清,時間拖的過長,或是事實雖然查清,但是大家對問題的是非和性質認識不一致,以致長時間不能定案。還有的案件,在定案以后犯錯誤的人又有意見,當地組織又有異議,需要重新檢查。”其結果是“中央監委對地方各級監委的工作情況和黨員違反黨紀的情況,泛泛了解較多,典型調查很少,對下面的材料也缺乏系統的研究,不能及時地總結、傳播好的經驗和及時地給下級監委以具體幫助。”由于黨的監察制度難以有效運行,有的監察干部甚至產生了“黨委對各個部門有親疏之分,監委是孤兒”的情緒。
1957年以后,各級黨委對黨的監察機關的領導朝絕對化方向發展,其表現是,不僅要求各級監察委員會完全接受同級黨委的領導,“對黨委要多請示、多報告……重大的案件和工作安排,要提請黨委討論、指示”,而且上級監委派出的監察人員,在檢查處理案件時,也要“在當地黨委領導下進行工作”。強調黨委的絕對領導,造成了黨委與黨的監察委員會職責與權限的混亂,黨的監察機關缺乏必要的履行職責的獨立性。其結果,不僅使黨的監察機關不能行使對同級黨委的監督與制約職能,而且對下級黨員干部的監督亦困難重重,其基本的維護黨紀的作用難以發揮,進而于1969年被撤銷。
“文化大革命”結束后,重新恢復的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確立了同級黨委與上級紀委雙重領導體制,并明確規定了黨委與紀委的相互關系:同級黨委側重對紀委的思想組織建設、工作部署和違紀案件查處等方面加強領導,給以具體的支持和幫助,為紀委的工作和生活創造條件。上級紀委的領導側重于對下級紀委的工作進行檢查,對下級紀委報批的案件處理意見及時審定,對下級紀委與同級黨委處理意見不同、下級紀委請求復查的案件予以復查,對于下級紀委主要領導干部的任免、調動提出意見等。但是,在實際運行中,這種雙重領導普遍表現為“地方領導與系統領導‘一頭硬、一頭軟’的狀況,即一些地方和部門的領導囿于局部利益,干預或阻撓監察機關依法行使職權,造成監察工作下情上達受阻,違法違紀行為難以及時嚴肅查處,上級監察機關的指示、意見被擱置等等”。
通過如上史實的考察,我們可以看到,在黨風廉政工作中,黨委與紀委緊張微妙的關系長期存在,雖經多次協調而效果并不顯著。其結果,不僅嚴重影響了黨風廉政建設的實效,致使權力腐敗現象難以有效遏制,甚至出現了一些地方、部門的“塌方式腐敗”。同時,更加值得注意的是,腐敗現象的高發、多發嚴重影響了黨的形象和地位,進而嚴重削弱了黨的領導,給中國共產黨執政帶來嚴峻挑戰。顯然,調整黨委、紀委在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中的關系,使黨委與紀委各負其責,成為有機的整體,進而產生行之有效的黨風廉政合力,是一項既迫在眉睫同時極具挑戰的工作。
具有針對性的舉措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高度重視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通過“總結實踐經驗、吸收各方面意見”,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制訂了黨風廉政責任制,力求使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取得更大實效。
在黨風廉政責任制中,明確黨委負主體責任是最為關鍵的環節,也是我國黨風廉政建設的工作機制發生根本變化的顯著標志。
首先,第一次明確規定了黨委在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中的具體職責。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指出,黨委的主體責任“主要是加強領導,選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現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堅決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從源頭上防治腐敗;領導和支持執紀執法機關查處違紀違法問題;黨委主要負責同志要管好班子,帶好隊伍,管好自己,當好廉潔從政的表率。各級黨委特別是主要負責同志必須樹立不抓黨風廉政建設就是嚴重失職的意識,常研究、常部署,抓領導、領導抓,抓具體、具體抓,種好自己的‘責任田’。”縱觀我國黨風廉政建設歷程,如此明確細致地將黨委的責任具體表達出來,尚屬首次。
其次,使黨委負主體責任,實質上是強化其責任意識,并給予其內在的監督和制約,而非擴大其權力。從字面上理解,明確黨委的主體責任,容易令人產生進一步擴大其權限、造成權力更加集中的誤解。實際上,黨委負主體責任,恰恰是為了給予黨委更多的制約。正如習近平指出:“有權就有責,權責要對等。無論是黨委還是紀委或其他相關職能部門,都要對承擔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進行簽字背書,做到守土有責。出了問題,就要追究責任。決不允許出現底下問題成串、為官麻木不仁的現象!不能事不關己、高高掛起,更不能明哲保身。自己做了好人,但把黨和人民事業放到什么位置上了?如果一個地方腐敗問題嚴重,有關責任人裝糊涂、當好人,那就不是黨和人民需要的好人!你在消極腐敗現象面前當好人,在黨和人民面前就當不成好人,二者不可兼得。”可以說,責任追究機制的確立,使黨委的主體責任成為其權力行使的內在制約力,也為外在監督提供了有力的抓手。
再次,對于黨委負主體責任的目標,有了清晰的指向。黨委負主體責任,明確指向“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目標,力求以黨風廉政建設取得實效加強黨的領導。對此,習近平明確指出,中國共產黨要靠嚴明的紀律管黨、治黨。“一個松松垮垮、稀稀拉拉的組織是不能干事、也干不成事的。如果黨組織像個大車店、大賣場一樣,想來就來,想走就走,那還能有什么核心力量還能把廣大人民群眾團結在黨的周圍嗎?要好好抓一抓組織紀律,加強全黨的組織紀律性。”他強調,黨委負主體責任,就是“因為黨委能否落實好主體責任直接關系黨風廉政建設成效。”
通過明確黨委主體責任的內涵及目標指向,紀委監督責任的內涵及職責也隨之更加清晰。
關于紀委的監督責任,習近平指出:“各級紀委要履行好監督責任,既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又督促檢查相關部門落實懲治和預防腐敗工作任務,經常進行檢查監督,嚴肅查處腐敗問題。”顯然,以明確黨委主體責任為前提的紀委監督責任,主要體現在懲治和預防腐敗上。對于紀委而言,明確其擔負相對單一的監督責任,實質上不是削弱而是強化其監督權。
首先,有助于紀委集中精力做好自己的主業。長期以來,紀委工作覆蓋面不斷擴大,工作任務不斷增加,有些工作逾越了紀檢監察機關邊界,主業被湮沒在眾多具體行政執法工作之中。由于紀委不能聚焦于反腐倡廉主業,其職責與權限不清,使得“有的干部在紀委當常委、委員,認為只是掛個名、弄個待遇”,從而在實際上削弱了其應有的地位與作用。因此,紀委明確職責定位,有助于其聚焦中心任務,把更多力量調配到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主業上,進而增強其應有的地位與作用。
其次,有助于保證各級紀委監督權的相對獨立性和權威性。值得注意的是,伴隨著黨風廉政責任制的確立,圍繞黨的紀律檢查工作領導體制的變革也在深刻進行。習近平指出,雙重領導體制在“實踐中也出現了一些不適應、不協調問題,特別是查辦腐敗案件時受到的牽制比較多。有的地方擔心查辦案件會損害形象、影響發展,有時存在壓案不辦、瞞案不報的情況。大家在一口鍋里吃飯,很難監督別人。對地方紀委來說,同級監督忌諱也不少,這些年發生的一把手腐敗問題,很少有同級紀委主動報告的。有的地方紀委領導甚至對反映同級黨委領導干部問題的同志說:你不要講了,我什么也沒有聽見。這種現象很不正常,必須有所改變。”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推動黨的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具體化、程序化、制度化,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同時規定:“各級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為主”。顯然,十八大以來紀檢監察機關領導體制的變革與黨風廉政責任制的確立,其落腳點是使紀委擁有較之以往更大的相對獨立性,進而擁有作為監督主體更大的權威性,從而確保黨委與紀委形成反腐倡廉的合力。
再次,有助于改變長久存在的消極痼疾,激發紀委履行監督職責的積極性。由于職責權限不清、履行職能的相對獨立性不夠,長期以來,紀檢監察機關存在著“不想監督”、“不能監督”、“不敢監督”的問題。所謂“不想監督”,是主觀動力不足。這一點,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初的“工作是少做的好,少做少出毛病”,到當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其外在表現驚人一致,其思想源頭也如出一轍。所謂“不能監督”,是由于紀檢監察工作長期不能聚焦于主業,造成一些紀檢監察干部業務能力有限,其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和落實舉措都難以適應反腐倡廉工作的要求,制約著紀檢工作質量的提高。所謂“不敢監督”,是受紀檢監察工作領導體制影響,紀檢監察機關從干部的配備、干部任免、干部調動、干部提拔、人員編制、經費劃撥等一系列決定紀檢干部命運的大事都掌握在黨委手中,造成紀檢監察機關不敢主動監督,甚至有的紀檢干部只想著與同級黨委搞好關系,不主動向上級紀委匯報工作,甚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責任制的確立,有助于改變紀檢監察機關長期存在的“不想監督”、“不能監督”、“不敢監督”痼疾,使其在勇于擔責、積極工作中不辱使命,發揮其應有作用,實現其應有的價值,獲得其應有的地位。
綜上所述,黨風廉政責任制的確立,重新調整了黨委與紀委的職責與權限,有助于改變長期存在的黨委與紀委緊張、微妙的關系,一方面強化了黨委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主體責任,同時通過明確紀委監督責任、責任追究機制和紀檢監察機關領導體制的改革完善,強化了對黨委的監督力度,從而既堅持了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領導和黨管干部原則,又保證了紀委監督權的行使,使黨委與紀委圍繞黨風廉政建設各負其責、形成合力,對于加大反腐敗工作力度、推進體制機制不斷創新和完善具有深遠影響。
歷史定位與完善思考
從我國紀檢監察工作領導體制發展演進的歷程分析,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制訂,實質上是深化紀檢監察工作領導體制改革的一項重大舉措,是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非常重要的一環。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我國紀檢監察機關領導體制因時代條件的變遷和多種因素的影響而多次調整,但總體上講,以“文化大革命”為界,主要表現為黨委領導、上級紀委指導的“一重領導、一重指導”體制和黨委與上級紀委“雙重領導”體制。如1950年2月24日發出的《關于各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領導關系問題的指示》,明確了黨委對同級紀委領導、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指導的“一重領導、一重指導”領導體制,并強調:當上級紀委與下級黨委意見不同時,應提請同級黨委做決定。1955年3月,《關于成立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決議》對如上體制進行了調整,規定黨的監察委員會在各級黨委指導下進行工作,并明確了上級監委對下級監委的部分領導關系。但一年后,黨的監察機構領導體制再次調整為“各級監察委員會在各級黨的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重新明確了黨委對同級黨的監察委員會的領導關系。“文化大革命”結束后,黨的十一大恢復了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在短暫沿用了八大黨章所規定的“一重領導、一重指導”領導體制后,便于1982年9月通過的十二大黨章中確定了“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這一雙重領導體制一直沿用至今。
應該說,無論是“一重領導、一重指導”體制,還是“雙重領導”體制,其制度模式來源都是蘇聯黨的監察制度。值得注意的是,我國所借鑒的是蘇聯斯大林時期黨的監察制度模式,而非列寧時期黨的監察制度模式。后者的特點是:一,黨的監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二,黨的監察機關接受人民的監督。列寧去世后,斯大林逐漸改變了列寧所構建的監察制度。尤其是1934年1月的聯共(布)十七大,根本改變了列寧所構建的監察制度模式,規定黨政監察機關在組織上分開,成立蘇聯人民委員會蘇維埃監察委員會,隸屬于蘇聯人民委員會,從而將原與中央委員會平行的中央監察委員會改為中央委員會下屬的黨中央的監察委員會。不僅如此,還將原來中央監察委員會由全國黨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產生,改變為由聯共(布)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由中央委員會領導,并按照其指示進行工作。這些改變造成了黨政監察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大為降低,從黨的監察機關的職權看僅相當于聯共(布)十四大成立的中央監察委員會黨紀檢查委員會,失去了列寧時期的參與和監督黨委決策的權力,無法進行事前監督,進行事后監督的能力也大為降低,并形成了單向的監督體制。這是導致斯大林的個人極權和蘇聯共產黨的消極腐敗的重要原因。
從理論上分析,按照政治學原理,監察機關有效發揮其監察職能的基本前提條件是保持監察機關相對的獨立性,保證監督主體的地位高于或至少平行于監督客體。顯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黨的監察制度在運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與其因雙重領導體制而形成的監督主體與監督客體難以解決的內在矛盾密切相關。
應該說,十八大以來黨風廉政責任制的確立,以及黨的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具體化、程序化、制度化命題的提出,改變了長期存在的紀委難以獨立行使職權的狀況,使我國紀檢監察機關擁有了相對獨立的監督權,形成了黨委和紀委分工協作機制,在健全與完善紀檢監察機關領導體制方面邁出了重要的一步,中國特色反腐倡廉監督機制由此初步形成。
當然,在現有基礎上健全、完善黨的監察制度領導體制,進一步理順黨委與紀委在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中的關系,仍需注意如下幾點:一是應按照監督主體高于或至少平行于監督客體的有效監督原則,在現有基礎上進一步改革現行黨的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具體而言,應改變現行的側重同級黨委領導的機制,明確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同級黨委領導為輔,各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主要對上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保證制約和監督權高于或平行于被制約和監督權。二是由各級黨委和紀委組成聯席會議,共同處理重大事項,進一步擴大紀委的職能和權限,使其由主要負責維護黨紀、政紀的事后追懲權限,擴展為擁有事前監督、制約決策、監督決策的執行和對決策執行不力進行懲戒的權力運行全過程監督和制約權限。三是在賦予紀委較大職權的同時,為了避免其濫用權力,應確保黨的各級代表大會擁有最高的制約監督權和最后的決定權。
全面從嚴治黨和黨風廉政建設關系2
摘要: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實踐發現,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兩個責任”過程中還存在責任主體認識不到位、監督工作開展不到位、責任追究落實不到位等難點問題。本文對上述問題進行深度剖析,并基于存在的難點,研究提出對策思路。
關鍵詞: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紀委監督責任
1.引言
黨的二十大報告中指出:十八大以來,深入推進全面從嚴治黨,持之以恒正風肅紀,找到了自我革命這一跳出治亂興衰歷史周期率的第二個答案,管黨治黨寬松軟狀況得到根本扭轉,風清氣正的黨內政治生態不斷形成和發展。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是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向縱深發展的根本要求,國有企業黨委通過團結帶領黨員群眾貫徹落實黨的方針政策,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績,但在落實“兩個責任”方面還存在著許多難點有待解決。下面將對存在的難點進行原因分析,并提出對策思路。
2.落實“兩個責任”的難點及原因分析
2.1責任主體認識不到位
黨委是承擔黨風廉政建設的責任主體,由黨委委員個體組成。黨委委員在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時,不僅要承擔重大事項集體決策的集體責任,還要履行自己分管職責范圍內的領導責任。主體責任是由集體責任和個體責任共同組成。目前部分領導人員思想認識不到位,認為黨風廉政建設主要是紀檢監察機構的職責;重視程度不高,生產經營、安全環保等方面管理壓力大,沒有做到將建設工作與業務工作同部署、同安排;敏感性不夠,對于分管領域的廉潔風險點掌握不充分,開展的專項整治關注不足或不管不問等。個體的認識不到位必然影響集體責任的落實。
紀委作為黨內監督專責機關,在功能上與黨委明顯區分。黨委主體責任表現為全局性與領導性,紀委監督責任則突出專業性,“兩個責任”是統一的整體。但在實踐中,紀委工作的內容更多傾向于對下級黨的紀律執行情況的監督,受思想認識的制約,對于同級黨委的監督不夠大膽,監督力度不夠大,方式方法不夠多,未能真正建立兩者有效協同的管理機制。
2.2監督工作開展不到位
1.主觀因素。監督工作不是紀檢監察機構的專責,而是由黨委主體監督、紀檢監察機構專責監督、職能部門業務監督以及黨員群眾民主監督等共同構成的大監督體系,只有推動各類監督貫通融合、協同高效,才能實現對監督對象的有效全覆蓋。而目前職能部門業務監督“第一道防線”的作用發揮不明顯,業務人員不會監督且監督意識不強;基層黨員群眾對于廉潔風險認識不足,對于違規違紀行為敏感度不夠高;監督工作開展中面對熟人可能存在拉不下臉、下不了手的情況,或主觀認為此人可以信任便疏于監督的情況,但信任不能代替監督,監督才是最好的信任。
2.客觀因素。專職紀檢干部數量較少力量薄弱,基層紀檢干部多為兼職,一崗多責,很難保障集中精力完成紀檢監督工作。各業務口專業性較強,專職紀檢人員業務水平有待提高,影響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成效。
2.3責任追究落實不到位
對于存在違法行為或需要受到處分、組織處理的違規違紀行為,往往會給予高度關注,而對于日常監督檢查以及各類內審外查發現的慣性問題所暴露出的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等尚達不到處分處理的問題,重視程度以及責任追究力度不夠,對于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第一種形態”開展日常監督談話的要求落實不到位。
3.進一步落實“兩個責任”的對策研究
3.1進一步提高責任主體思想認識
第一,要敢于擔當。黨委作為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領導者,在黨風廉政建設問題上要不畏難、不逃避、不推諉,層層釋放嚴的信號,才能讓人人心中都能繃緊廉潔自律的弦。第二,要善于擔當。黨委要落實主體責任相關要求;班子成員要對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清單等制度要求,對應盡責任加強全面認識并主動承擔;紀委則要加強責任觀,強化履職能力提升,不斷實現實現敢監督、會監督。
3.2進一步完善責任落實考評機制
考評機制的建立會給責任主體施加一定的壓力,進而轉化為推力推動責任落實,考評標準則側面反映了工作目標,因此建立和完善責任落實考評機制是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有力抓手。第一,明確考核內容。建立黨委巡察、紀委、業務部門考核評價制度。考評時要結合考評時段里的重點工作,明確內容與具體要求,建立考評手冊。第二,創新考評方式。傳統的考評方式多為述職述廉、查閱資料、現場測評、座談交流等,但這些方式考評的結果更多反映的是迎檢準備是否充分,并不能全面深入的掌握責任落實情況,可通過以下方法進行創新。一是問題倒查機制。針對重點領域廣泛征集問題,結合內審外查等各類問題,圍繞問題倒查責任落實情況。二是內部自評機制。定期或不定期對責任落實以及重點任務的落實情況開展評議,并對評議結果進行深度分析。第三,做好結果運用。考評中暴露出的問題,從嚴執行責任追究、“一案雙查”、監督談話、通報曝光等制度要求,將考評結果納入績效考核。
3.3進一步強化問題整改閉環管理
堅持把推動問題解決作為監督工作的落腳點,做好監督的“后半篇文章”。從嚴抓實問題整改,對完成整改的問題實行“掛銷號”機制,強化閉環管理,做到問題整改不到位不放過,確保問題真改有實效。系統總結各類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將問題明確責任部門、責任領導,充分發揮責任領導的管理和引導職責,加強責任領導在專項整治工作中的參與度,做到帶頭狠抓、心中有數。
4.結束語
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是一場攻堅戰持久戰,黨委、紀委要堅決落實“兩個責任”,把管黨治黨政治責任抓在手上、扛在肩上,推動政治引領保障作用充分發揮,自覺運用黨的百年奮斗歷史經驗,永葆自我革命精神,持續深化“三不”一體推進,強化正風肅紀,營造風清氣正政治生態。
全面從嚴治黨和黨風廉政建設關系3
在新的歷史時期,圍繞在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條件下建設什么樣的黨、怎樣建設黨的問題,中國共產黨人開創了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深入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是推進這一新的偉大工程的題中應有之義。
一、把黨風廉政建設作為重要環節和切入點,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
要深入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全面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首先必須正確認識和處理二者的相互關系。一方面,不斷加強和改進黨的作風建設,是由全面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的歷史任務決定的;另一方面,抓住作風建設,就抓住了新形勢下全面推進黨的建設一個十分重要的環節,抓住了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提高拒腐防變和抵御風險能力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切入點。黨風廉政建設的核心是黨群關系問題,而這個問題又是決定一個政黨興衰的根本因素。因此,無論何時何地都必須緊緊抓住這個核心問題不放,從根本上加強黨風廉政建設,這樣才能有效地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
二、把黨風廉政建設與黨的其他方面建設有機地結合起來,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作為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黨風廉政建設與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相互聯系,相互促進。
政治建設是黨風廉政建設的靈魂,決定著黨風廉政建設的方向。如果黨的政治綱領、路線上發生了偏差,那就從根本上違背了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因此,在黨風廉政建設與黨的政治建設的關系上,必須堅決維護黨的政治紀律,自覺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中央的決策順利貫徹執行。
思想建設是黨風廉政建設的基礎,其中要把黨性教育和黨性修養放在突出的位置。有什么樣的黨性,就有什么樣的黨風。因此,要想從根本上端正黨風,就要加強黨性教育和黨性修養。對于黨員領導干部來說,最重要的就是要牢固樹立馬克思主義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牢固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
組織建設是黨風廉政建設的保證,其作用主要在于:一是通過健全完善的用人機制,對干部的行為形成一種良好導向;二是通過黨組織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對黨員的行為有所約束。在黨的組織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中,領導干部都是關鍵因素和重點對象。因此,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監督制約機制,強調領導干部以身作則,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中具有特殊重要的意義。
三、注重黨風廉政建設的制度化和法制化,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
制度問題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要注重制度建設,這主要有兩層含義:一是黨內權力的科學配置,包括監督制約體系;二是黨員領導干部的行為規范。制度建設既要貴在科學,也要貴在落實。
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不僅要注重黨的制度建設,而且要注重法制建設。黨規黨紀可以保障國家法律的實施,但黨規黨紀不能代替國家法律。而且,制度化和法制化也是相互影響、相互促進的。因此,只有黨的制度建設與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有機結合,才能更加有效地糾正不正之風,遏制腐敗現象,從而全面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
全面從嚴治黨和黨風廉政建設關系4
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既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必然要求,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保證;既是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進一步密切黨群、干群關系的重要保證。今年以來,我村在華橋鄉黨委、鄉紀委的正確領導下,始終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會議精神,根據華橋鄉黨風廉正建設工作的總體部署,按照中央提出的“為民、務實、清廉”的要求,緊緊圍繞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的實際,緊密結合鄉紀委分解的目標任務,深入開展了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堅持做到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突出重點,狠抓落實,取得了黨風廉政建設的新成效,為我村新農村建設創造了良好的環境。我們主要做了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精心安排部署黨風廉正建設工作
我村黨支部高度重視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根據鄉紀委工作安排,及時召開了專門會議,對村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做了具體安排,黨支部書記負總責,紀委委員具體抓的領導體系。根據責任書要求制定了計劃,多次召開村兩委班子會議,研究部署黨風廉正建設工作,解決各種具體問題。
二、創新形式、強化學習,開展形式多樣的反腐倡廉宣傳教育活動
宣傳教育是黨風廉正建設工作的基礎。首先我村黨支部從學習入手,提高廣大干部自身素質,增強防腐拒變的能力。年初認真學習省紀委《關于元旦、春節期間嚴格遵守廉潔自律規定反對奢侈浪費的通知》,村兩委在全村黨員大會上承諾廉潔過年。組織學習《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讀本、《講黨性、才能立事業》、學習“全國優秀共產黨員”的先進事跡以及《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簡易讀本》等。認真學習科學發展觀,認真學習上級黨風廉政建設有關文件和有關會議精神。通過學習使村兩委班子成員、村干部進一步明確了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性和重大現實意義,深刻理解了我們黨提出的“發展是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村兩委及村干部基本上做到了立黨辦公、執政為民的工作作風。
三、健全黨風廉政建設體系
村黨委認真抓好黨內的組織生活制度,使每個黨員每月都能過一次組織生活;堅持每月一公開,把村委的工作向村民匯報,財務重大開支項目也在公開欄內公布。村務公開監督小組負責督促、檢查村務公開是否及時,內容是否真實全面,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建立票決制,改變過去村干部拍板說了算為村民代表投票表決說了算。堅持把重大問題交給群眾,充分吸取群眾的意見。堅持每周一的工作例會,認真聽取村民代表小組長的意見和建議,在例會上我們還結合工作實際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進一步推動了我村黨風廉政建設。
四、加強信訪網絡建設,配合上級部門做好案件查辦工作
為了進一步疏通信訪渠道,及時了解和掌握群眾反映的問題,化解矛盾,消除糾紛,維護社會穩定,村進一步健全信訪網絡,規范信訪舉報、接待制度,設立了意見箱,建立了村、鄉協調配合解決群眾信訪問題的機制,及時處理群眾反映的各類問題,做到大事不出村、小事不出組。
五、堅持預防為主,從源頭防止腐敗的發生
全面推進村務公開制度,提高辦事透明度。對涉及村民的所有公務活動全部公開,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審批、發放,勞動保障各項工作的辦理程序,計劃生育辦事程序等,公開各項工作的辦事程序、依據、時限、結果、投訴渠道等,全面接受居民群眾監督,取得了良好效果。堅決落實“收支兩條線”制度,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對資金的管理,及時對資金使用進行清查,堵塞漏洞,防止違規現象發生。繼續堅持經費審批制度,凡大額資金支出,必須由村理財領導小組研究經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后方可支出。此項制度得實施,規范了村經費開支審批原則,加強了對預算外資金的管理。
回顧一年來的工作,在上級黨委、紀委和有關部門的正確領導下,在村黨支部和廣大黨員的共同努力下,我村黨支部在抓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為此,我們將以此為契機,進一步加強對黨員的監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各項制度,妥善處理、推進當前工作。時時體現黨員的先進性,把先進性教育活動同黨風廉政建設聯系起來,同“三農”實際緊密聯系起來,同加強改進基層組織建設結合起來,切實做到兩不誤、兩促進,促進各項事業的發展。切實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踏實工作、開拓創新,努力開創我村黨風廉政建設新局面。
全面從嚴治黨和黨風廉政建設關系5
【摘要】黨委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所負的主體責任,主要是政治責任和領導責任;確保黨委主體責任的落實,需要正確認識主體責任的內涵,明確黨委主體責任與紀委監督責任的關系,并認識到普通黨員和人民群眾參與的重要性;落實黨委的主體責任,主要應該通過制度建設,合理劃分職責權限,提高紀委的相對獨立性,充分調動普通黨員和群眾的參與積極性,并科學設計問責機制。
【關鍵詞】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紀委監督責任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習近平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三次會議上再次強調,黨委、紀委或其他相關部門都要對黨風廉政建設守土有責,要落實黨委的主體責任和紀委的監督責任。那么,什么是黨委的主體責任,如何區分黨委的主體責任與紀委的監督責任?又如何將各級黨委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主體責任落到實處呢?
何謂黨委的主體責任
黨委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主體責任,就是黨委應該承擔的領導責任和政治責任。習近平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三次會議上指出:“黨委的主體責任,主要是加強領導,選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現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堅決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從源頭上防治腐敗,領導和支持執紀執法機關查處違紀違法問題。黨委主要負責同志要管好班子,帶好隊伍,管好自己,當好廉潔從政的表率。”具體來說,黨委的主體責任可以分解為四個方面:
第一,營造廉潔從政的風氣,樹立反腐倡廉的正氣。黨委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主體責任,不在于開了多少學習報告會、搞了多少廉政教育活動、寫了多少自查自糾報告,而在于黨委、尤其是“一把手”是否從根子上認同并積極營造良好的廉政作風,黨委班子是否形成了樹立正氣、邪不壓正的良好風氣和氛圍。特別重要的是,通過形成良好的廉政風氣,要把那些正直、正派、有能力的干部吸收到黨委班子中來,要讓那些投機鉆營、溜須拍馬和貪污的小人無機可乘。
第二,黨委主要負責同志要以身作則,做好表率。中國共產黨是我國各項事業的領導核心,黨委在各級政府、職能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中都起著領導作用,在選人用人和其他重要資源配置上具有重要的權限,甚至起著決定性作用。因此,黨委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主體責任,就意味著黨委的主要領導,尤其是“一把手”要承擔更多的責任,要有意識地限制自己不濫用權力,注意約束自己的行為,身先士卒,要“管好自己,當好廉潔從政的表率”。
第三,研究制度建設,形成權力約束和監督的有效機制。黨委作為黨風廉政建設的主體,要注意研究制度建設,結合本地區、本行業、本單位工作的特點,探討權力約束和監督的長效機制,制定適當的工作制度和監督辦法。制度建設要“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從源頭上防治腐敗”,尤其是要防止“一把手”的權力過分集中。
第四,領導、支持和配合紀檢機關的工作。黨委的主體責任,還體現在黨委與紀委的關系上,黨委要“領導和支持執紀執法機關查處違紀違法問題”。由于黨委的特殊地位,黨委的領導和支持有助于紀委更好地開展相關工作,黨委的積極配合能使紀委的監督和調查更加有效、有力。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黨委對于紀委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領導作用,主要體現為政治領導而不是具體的業務領導;黨委對于紀委的領導作用,是黨委的組織領導,而不是黨委主要領導的個人領導,黨委的主要領導,尤其是“一把手”不能干預紀委的查案辦案工作。
發揮黨委的主體責任要注意哪些問題
黨委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主體責任不容推卸,充分發揮和落實黨委的主體責任應注意解決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正確認識主體責任的內涵。黨委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主體責任,是指黨委領導班子作為一個整體應該是黨風廉政建設的主要承擔者,要負領導責任和政治責任。在這里要防止兩種傾向:一是認為黨風廉政建設是紀委的工作內容,黨委在需要的時候作個姿態、表示支持就可以了,不從內心把黨風廉政和班子作風建設當作自己的主要責任,不重視研究權力約束和監督的體制機制,推卸黨委應該承擔的責任。二是黨委對于黨風廉政建設的具體事務大包大攬,以自己的領導地位直接干預紀委查案辦案的具體工作,妨礙或阻撓紀委的正常工作。
第二,明確黨委和紀委的關系。如前所述,黨委所負的主體責任主要是政治責任和領導責任,具體內容主要體現為日常的常態工作;紀委所負的監督責任主要是業務責任和專業責任,工作內容主要體現為對違法違紀和腐敗案件的事前預防、事中干預、事后懲罰和處分,其監督的對象理應包括同級黨委及主要領導。黨委的主體責任更多是正面建設,建立制度機制;而紀委的監督責任更多地表現為反面懲戒和調查處理。
在這個問題上,紀委雖然采用雙重領導體制,既要接受同級黨委的領導,又要接受上級紀委的領導,但是其接受的這兩種領導是有區別的。它們接受同級黨委的領導更多體現為政治領導,接受上級紀委的領導主要側重于業務領導和專業領導。也就是說,各級紀委在自己本職工作的查案辦案問題上,應該有相對于同級黨委的自主性和獨立性,更多地接受上級紀委的領導。只有這樣,才能體現紀委對于黨委的監督責任,才能增強對同級黨委和主要領導的監督和制約。
第三,重視發揮黨代會和全委會的作用。落實黨委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主體責任,并不是讓黨委自己唱獨角戲,而是要發揮黨委的領導責任和政治作用,充分調動各級黨委的組織主體參與到黨風廉政建設中來。黨的十七大上已經提出,黨的各級代表大會實行任期制,選擇一些縣市試行黨的代表大會常任制,重大事項決策要實行票決制等,地方各級黨委常委會要向委員會全體會議定期報告工作并接受監督。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委就要通過制度和機制的設計,領導黨內的這些組織主體發揮作用,把更多的決策事項交給他們,經過充分的民主討論后再進行表決,逐步建立和完善黨代會對黨委會、全委會對常委會、常委會對“一把手”有效制約和監督的機制,以此對黨委班子和主要領導的權力形成制約,防止權力過分集中,避免和減少腐敗的發生。
第四,主體責任必須要有問責機制。黨委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主體責任,不應是一句籠統的空話套話,而應該以明確的形式規定下來,當那些因不能履行主體責任的黨委出現問題的時候,必須實行問責機制,追究主要領導的政治責任和領導責任。當然,如果是主要領導自身濫用權力、出現各種腐敗問題時,則還要接受黨紀國法的嚴厲懲罰,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如前所述,黨委的主體責任問責制意味著:如果黨委班子風氣不正,提撥干部用人不當,到處充斥溜須拍馬的奸侫之徒,小人當道,老實人吃虧,那么就必須追究黨委班子的責任;如果黨委班子成員不能以身作則,反而自身出現違紀腐敗問題,那不僅要追究黨委的領導責任和政治責任,更要追究當事者個人的紀律和法律責任;如果黨委不研究制度建設,沒有形成良好的權力監督和約束機制,以致于工作程序混亂、不規范,不能有效地防止腐敗現象的發生,出現各種違紀腐敗問題,那同樣也要追究黨委、尤其是主要領導的主體責任;再有,如果黨委主要領導不能正確認識黨委和紀委的工作分工,對于紀委的具體業務工作橫加干涉,或者是出于私心向紀委查辦的案件亂伸手,那都要進行問責。
第五,充分調動黨員群眾的積極性。黨委在黨風廉政建設中要負主體責任,并不意味著可以排斥普通黨員和人民群眾的主體地位;相反,黨委要想履行好自己的主體責任,必須充分調動普通黨員和黨外群眾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這是因為,黨風廉政建設是能否取得成效,不僅僅需要上級黨組織的肯定,更需要普通黨員和人民群眾的認可,甚至普通黨員和人民群眾的評價才是衡量黨風廉政建設的最重要指標。同時,黨委成員受制于人員數量的限制,無力發現和監督黨風廉政建設的所有問題,而普通黨員和人民群眾的監督無所不在,他們的檢舉和揭發往往成為查處腐敗案件的重要線索,黨委應該虛心接受他們的意見和建議,認真對待他們提供的各種反腐線索。只有依靠普通黨員和人民群眾的廣泛支持,黨委主體責任的落實才能得到保障。
如何落實黨委的主體責任
清楚了黨委在黨風廉政建設中主體責任的主要內容和應該注意的問題以后,重要的是如何落實黨委的主體責任。黨委主體責任的落實,涉及到很多層面的問題,但是制度建設是基礎,所以我們應該首先從制度構建入手。從制度上落實黨委的主體責任,至少應該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明確劃分權限責任。黨風廉政建設和日常工作不能截然分開,因此劃分黨委工作的權限責任不能僅限于黨風廉政建設,而應該包括黨委日常工作的權責劃分。事實上,日常工作權力責任的明晰劃分有利于防止腐敗的發生,也有利于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落實。因此,在日常工作中應該以更大的力度推進“一把手”不分管人、財、物等具體事務的分權限權制度,使其能夠聚精會神抓黨建,集中精力謀大事,把握政治方向,做好戰略部署。
具體到黨風廉政建設上,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是黨風廉政建設的第一責任人,既要承擔領導責任,還要起到表率作用。這一方面需要進一步規范其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大問題親自過問、重點環節親自協調和重要案件親自督辦等“四個親自”的關鍵環節,另一方面是要進一步明確“管好自己及其身邊人”的主要責任。最重要的是,一定要明確黨委的主體責任和紀委的監督責任的權限劃分。總結起來說,黨委要負的主體責任是政治責任和領導責任;紀委要負的監督責任是具體業務責任和專業責任;黨委要負的是總體責任,紀委要負的是部門分工責任;黨委側重的是從正面建設良好風氣的責任,紀委著重發揮從反面發現問題進行懲戒的責任。
第二,改進相關制度和程序。不論是在日常工作上還是在黨風廉政建設上,都要增加和細化有關程序性的規定,防止有人利用程序不完善獲得制度內的程序性特權。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可以通過制度設計和改進來強化黨代會和全委會的作用,使黨委和主要負責人的權力能夠受到有效監督,確保黨委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所承擔的主體責任不會出現偏差。黨委會不僅要定期向黨代會報告其主要工作和黨風廉政建設的情況,而且必須接受黨代會的評議和測評;同樣道理,設有常委會的黨組織,常委會也要對全委會定期匯報工作和黨風廉政建設情況,接受全委會的批評和測評;黨委班子主要負責人應該多向常委會、全委會和黨代會匯報工作并接受他們的監督。另外,從制度上也要考慮賦予黨代會、全委會、常委會的部分成員征集聯名建議權,上述機構中分別達到一定比例的成員可以就黨委工作和黨風廉政建設的重大事項進行聯名建議,相應的機構或組織應當把這些建議列入會議議程進行討論決定。
第三,增強紀委對同級黨委的監督責任。如前所述,當前紀委雖然采用雙重領導體制,既要接受同級黨委的領導,又要接受上級紀委的領導,但是其接受的這兩種領導是有區別的,必須從制度上加以區別。必須從制度上明確,紀委接受同級黨委的領導主要是政治領導,接受上級紀委的領導主要是業務領導和專業領導。也就是說,各級黨委負責黨風廉政建設的營造風氣、宣傳教育、自身表率、調動群眾以及進行制度構建等主體和全局性工作,在這些方面紀委要接受黨委領導,和黨委保持一致。但是各級紀委在自己的本職具體工作上,即查案辦案方面應該有相對于同級黨委的自主性和獨立性,要更多地接受上級紀委的領導。尤其是當發現的問題涉及到黨委班子主要領導甚至“一把手”及其身邊人時,紀委必須及時向上級紀委匯報,甚至不必征求同級黨委的意見。并且必須要有相應的制度規定:對于這種情況隱瞞不報是違紀行為,必須受到懲罰。只有這樣,才能體現紀委對于黨委的監督責任,才能增強對同級黨委和主要領導的監督和制約,也才能保障黨委對于黨風廉政建設的主體責任不出偏差。
第四,拓寬和落實普通黨員和群眾參與的渠道。如前所述,黨風廉政建設也必須要發揮普通黨員和人民群眾的積極作用。黨委班子和主要領導必須充分認識到,普通黨員和人民群眾的積極參與是黨風廉政建設的基礎和依靠力量,黨員和群眾的參與是黨風廉政建設取得成效的標準和保障。如果不能充分調動普通黨員和人民群眾積極參與黨風廉政建設,便是沒有充分履行黨委的主體責任。因此,所謂黨委的主體責任,也意味著黨委要保障普通黨員和群眾的參與渠道,進一步健全和完善黨員和群眾的參與制度、公示制度、信息公開制度、聽證制度、監督制度、信訪制度、檢舉制度和群眾監督保護機制等,確保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評議權,吸引廣大群眾參與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中來,擴大監督的主體范圍。現實政治生活中很多單位并不是沒有制定黨員群眾參與的制度,但是這些制度往往或者流于虛置,或者給黨員和群眾的監督設置很多障礙,黨員和群眾疑慮過多,參與熱情不高。這就需要在制定普通黨員和群眾參與監督黨風廉政建設的制度時,一定要方便黨員和群眾的參與,降低參與成本和實際難度。這一定要通過黨委的研究和設計,制定切實可行、方便黨員和群眾參與的具體制度。
第五,科學設計問責追責機制。黨風廉政建設必須走制度化、法治化的道路,同樣,對于黨委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失職行為的問責追責,也必須走制度化、法治化的道路。目前中國很多問責的做法,多半是缺乏制度化的媒體問責或輿論問責,在民粹主義傾向的輿論壓力下,相關官員往往是辭職下臺了事。黨委承擔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其問責機制應該體現制度化的原則,應該科學地設定問責程序。這需要確立對黨委問責的啟動條件、恰當的問責主體和合理的問責形式,以及對問責結果的處理規則。最好建立以黨代會為主要平臺的問責會議機制,除上級黨委或紀委可以啟動問責程序外,還可以規定一定數量的黨代表或黨員群眾聯名就可以對黨委進行問責,但是所有的問責會議都應該由上級黨委或紀委的主要領導出面主持。問責的內容,不僅可以包括黨委班子成員個人的違紀違規行為,而且也包括黨委對于黨風廉政建設的不作為和不當作為。受到問責的黨委成員可以進行解釋和申訴,確保弄清事實,減少誤解和冤枉現象的發生。問責結果的裁決,最好是以票決制的方式,根據性質進行區分,按需要進行檢查整改、辭職或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總之,黨委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所負的主體責任,主要是政治責任和領導責任;確保黨委主體責任的落實,需要正確認識主體責任的內涵,明確黨委的主體責任與紀委的監督責任的關系,并認識到普通黨員和人民群眾參與的重要性;落實黨委的主體責任,主要應該通過制度建設,合理劃分職責權限,提高紀委的相對獨立性,充分調動普通黨員和群眾的參與積極性,并科學設計問責機制。